引 言
近些年来,直播带货已经成为我国一个较为成熟的产业链。MCN公司与主播之间往往存在二种合作模式,分别是劳动合同模式与经纪合作模式,而具体案件中是否能适用《劳动法》调整二者纠纷,还要看法院的认定。
案情概述
2019年12月3日,某MCN公司与主播签订《劳动合同书》,2020年4月,MCN公司与主播签订《特约主播独家签约合同》(以下简称《独家签约合同》),2021年1月18日,主播以其个人原因无法胜任主播工作提出辞职,申请于2021年2月18日离职,要求公司做好相应安排,在此期间其会站好最后一班岗,做好交接工作。因离职时主播认为公司尚欠其相关费用未支付,主播申请劳动仲裁后公司不服遂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1.主播可否根据《劳动法》解除合同?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2022年12月2日止。2020年4月1日,经过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双方签订了《独家签约合同》,合同履行期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期满前1个月,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继续按照本协议续展3年。现MCN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签订独家签约合同后原劳动合同解除,且主播在签订独家签约合同前后其工作岗位均为主播,亦接受MCN公司管理,故MCN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独家签约合同》后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予采纳。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主播可否要求MCN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以及缴纳社会保险?
主播于2021年1月18日提出辞职,依据其上班情况,主播主张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2021年2月18日解除,予以支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主播要求MCN公司支付其2021年1月至2月固定工资19724.13元及2020年12月至2月提成80000.9元,合理合法,予以支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主播与MCN公司劳动关系于2021年2月18日解除,故对主播要求MCN公司为其补缴2021年2月的社会保险,予以支持。
Tips
1.本案中MCN公司与主播合同关系是否解除的关键在于主播提出解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因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为劳动合同关系,则主播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30天通知公司而解除合同关系。
2.对MCN行业人才竞争是最大的痛点,如果MCN公司与主播的关系被认定为劳动关系,那么MCN公司存在支付未签署或未及时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补缴社保、不及时发放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不主动续约等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更严重的是,主播仅需履行提前30日通知的义务后,便可无偿离职,且除非具有服务期合同违约、竞业限制违约等法定情形,MCN公司也不能在主播违约的情况下依据劳动法而获得高额索赔。此时,MCN公司不仅留不住主播,并且在合作期间为主播投入的一切成本可能付之流水。
3.为维护双方利益,MCN公司与主播之间所签署合同一般为经纪合作合同,属于《民法典》调整的范围,分为全约和半约两种类型。全约指将主播与自身相关可能产生收益的全部商业合作均签给MCN机构;半约指红人将与自身相关可能产生收益的商业合作中的某一部分单独签给MCN机构,例如,单平台的合作约,或者单单业务的合作约。另外还需要注意区分是独家合作还是非独家合作。
MCN公司与主播之间是否适用《劳动法》以及适用不同法律对双方的影响
作者:小熊来源:发现律师事务所

引 言 近些年来,直播带货已经成为我国一个较为成熟的产业链。MCN公司与主播之间往往存在二种合作模式,分别是劳动合同模式与经纪合作模式,而具体案件中是否能适用《劳动法》调整二者纠纷,还要看法院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