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挂靠经营中的劳资风险---邓某贵、广州市AA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01 案件事实 邓某贵主张其于2017年8月23日入职AA公司工作,担任货车司机,日常驾驶AA公司名下的粤A×号车辆,在职期间AA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01 案件事实
邓某贵主张其于2017年8月23日入职AA公司工作,担任货车司机,日常驾驶AA公司名下的粤A×号车辆,在职期间AA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口头辞退其,且未发放2019年年终奖。
AA公司则主张其司与案外人关某存在车辆挂靠关系,关某实际雇请邓某贵从事货车司机,其司没有对邓某贵进行劳动管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02 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1、AA公司支付邓某贵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4188元;
2、AA公司支付邓某贵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39245元;
3、AA公司支付邓某贵2019年年终奖5200元。
03 一审判决
本案无证据证明存在合意,无入职手续,无劳动合同,未接受管理,AA公司在本案中提交有关证据可以证明车辆系由关某挂靠在AA公司名下运营的,邓某贵自述其日常工作由案外人关某负责安排,由关某支付工资,也由关某安排缴纳社保,邓某贵实际接受关某的用工管理,而非接受AA公司的劳动管理,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遂判决驳回邓某贵的其他仲裁请求。
04 二审判决
仲裁裁决认定AA公司与邓某贵存在劳动关系,其为申请撤销,对仲裁裁决没有异议,视为认可存在劳动关系。根据AA公司提交的《AA公司与关某结账单》显示,AA公司并非仅收取关某的挂靠管理费,其还需向关某收取外运费、保证金等,并应向关某支付外运费。
同时,AA公司与关某签订的《运输车辆挂靠合同》第七条“运营管理”第3条约定,“甲方(AA公司)的运输业务,在市场价格内甲方优先安排乙方(关某)挂靠车辆运输,对于甲方安排的运输业务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
由此可见,AA公司与关某之间并非仅为车辆挂靠关系,关某运营涉案车辆还需要接受AA公司业务上的管理安排。
因此,邓某贵主张关某系以AA公司的名义对其进行用工管理,有一定合理性。
综上,本案应认定邓某贵与A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鉴于邓某贵并未举证证明AA公司将其违法辞退,AA公司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系邓某贵自动离职,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在获得证据的能力方面较劳动者更占优势,故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本案可以视为由AA公司提出、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故依法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广州市AA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邓AA支付经济补偿金18807.23元。
05 评析
理论上,挂靠人聘请的员工与被挂靠人无关,被挂靠人不承担该类劳动用工责任。
但是本案中,AA公司的《挂靠合同》中约定挂靠人需要服从被挂靠人的运输安排,被法院认定并非单纯的挂靠,而是必须要运输被挂靠人的业务,据此认定被挂靠人对挂靠人聘请的司机存在劳动关系。
由此可见挂靠合同条款中,应尽量规避类似条款,以免产生争议。
另外,作为被挂靠人也不宜代挂靠人向其员工垫付工资、购买社保、发号命令等可能被认定存在直接关系的情形,如有该情形应与挂靠人及其员工特签字确认,以免产生劳动纠纷。
案件索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22717号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