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修改

来源:恒都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正深刻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但在接受网络应用服务的过程中,想必每个人都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扰,例如网络上新出的《刀塔传奇》和平时玩的《刀塔》到底有没有关系?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正深刻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但在接受网络应用服务的过程中,想必每个人都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扰,例如网络上新出的《刀塔传奇》和平时玩的《刀塔》到底有没有关系?千辛万苦下载一个程序插件,安装后杀毒软件却不断报警,甚至“热心”帮你删除;通过搜索引擎搜出很多链接,点进去却发现被转到毫无关联的网页……普通消费者可能不易想到,这些恼人遭遇的始作俑者,竟然是一些公开声称维护用户权益、提升用户体验的网络应用服务提供商。
事实上,在互联网技术大规模应用的同时,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对用户的争夺也越来越激烈,由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笔者浏览近几年的相关新闻报道后,总结了几种典型的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利用技术手段排挤竞争对手。下班吃什么、去哪吃,曾是一件让人伤脑筋的事。现在,拿出手机,各种团购、外卖软件上的美食琳琅满目,虽然会让少数“选择困难症”患者犹豫,但着实给大部分消费者带来便利。因此这类软件也受到投资者的关注。正所谓“天下攘攘 皆为利往”,少数商家为了获取眼前的经济利益,竟然在软件上做起了文章。2015年,某外卖商家开发的App软件被曝存在后台关闭其他同行App的行为,被关闭的对象包括饿了么、大众点评等多家企业。在后台关闭其他外卖App程序的行为,方式隐蔽,却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属于利用技术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恶意刷单行为。网购如今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譬如今年的“双十一”刚结束,主流电商成交额预计将突破2000亿元,较去年增长30%以上。人们在“买买买”的之前,自然更乐于选择性价比高、用户评价好的商品,由此也催生了“刷单”产业。今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了少数网店刷单的内幕,使得以刷单形式虚拟交易的新型违法行为进入人们视线。“3·15”节目记者在淘宝上开了一个卖面膜的店铺,只要支付给“刷客”千元佣金,便可在三天内立马升级为蓝钻,拥有200多条好评。即使店内没有一件真实商品,也可通过网上的“代发空包”服务,将一件件并不真实存在的包裹进行签收。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行为。
3、抄袭、搭便车行为。在《我叫MT》诉《超级MT》一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综合《我叫MT》游戏的上线时间、游戏玩家数量以及获奖数量等因素,《我叫MT》游戏名称及涉案五个人物名称已构成在手机游戏类服务上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昆仑三公司对此应当知晓,却非但没有避让,反而采用了相似的表述方式,并在宣传过程中使用包括“我叫MT原班人马打造/加盟”、“MT原班人马打造《小小兽人》正式更名《超级MT》”、“《我叫MT》原班人马二次开发《小小兽人》更名《超级MT》”等在内宣传用语,可见其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恶意,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商业诋毁行为。2015年上半年,融360在其网站和理财公众号发布的两份网贷评级报告,将短融网评为“C级”“C-级”,并在“网贷评级说明”中给出“C-级平台整体实力最弱,风险较高,投资须特别谨慎”的意见。评级的结果激怒”了短融网。2015 年9 月,短融网将融360 告上法庭,希望融360 立即停止对短融网商业信誉进行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请求判令融360 删除涉案文章、登报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相关诉讼费用由融360 承担。该案被舆论称为“网贷评级第一案”。目前,该案仍在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之中,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尚无定论。
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包括域名纠纷、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等多种形式,可谓层出不穷、花样繁多,而且在不同的网络平台上也有各自的表现形式。例如在浏览器上,常表现为干扰、限制他人浏览器插件的正常使用、屏蔽链接等形式;在手机游戏上,则更多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和恶意抄袭。种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干扰了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终对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
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在第五条至第十五条列举了几种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由于立法时间的限制,这些具体规定并不能很好地应对新领域的挑战,特别是技术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日趋复杂和隐蔽。如果法律规定不能及时、准确、全面和带有预见性,将导致法院在审判时不得不考虑适用基本原则,而基本原则虽然有着更大的适用弹性,但同样可能给司法审判带来随意性。再加上《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其它问题,使得社会上对修订该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2016年2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终于发布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反法》(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该修订送审稿针对我国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愈演愈烈的趋势,作出了专门规定。主要体现在:一是在第五条中增加了对“商业标识”的定义,并将“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纳入到“商业标识”的范围;二是在第十三条中增加了关于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或者应用服务实施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并列举了四项具体行为;三是对故意给竞争对手差评、恶意刷单等行为制定了更准确的规定,体现在第八条、第十一条之中;四是在第十四条中设置了兜底条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规定采取了概念加列举加兜底条款的方式,目的就是应对当前互联网领域的种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笔者相信,如果该草案得以顺利通过,再加上新《商标法》等其它部门法律的配合,必然能够有效遏制互联网领域“野蛮生长”、“恶性竞争”的势头,还消费者一个安全、舒心的互联网空间。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