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违约金、逾期息VS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标准

来源:红邦律师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完成了第二次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完成了第二次修正。
解读——
民间借贷的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

法释〔2020〕27号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作了适用限定。
这就意味着在金融机构的金融案件审理过程中,排除了该司法解释适用,亦不能因合同约定的期内利息或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三者总和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由,主张该超过部分无效!(此处的金融机构是有前置限定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也在其列)
民间借贷借期内利息新算法
对于双方未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文在此不论)
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分为两种情形讨论:
1若为自然人之间借贷,法院不支持利息。
2.若为自然人外的借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对于此种情形,必定有一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约定借款利息的(以2020年8月20日为分水岭)——利息最高限额
1.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每月实时变化)
2.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新修订)。
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计算
1.有约定。逾期利率约定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融资租赁违约金、逾期息(违约金和逾期息司法实践的认定标准和依据是类似的)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
违约金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当然,主张违约金的一方应举证自己违约金主张的基础。
融资租赁≠民间借贷(两种法律关系) 损失+当事人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可期待利益
温馨提醒: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往往《融资租赁合同》的都是制式版本,关于违约条款中,设置因一方违约而产生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其他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此条款应属于违约方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的损失,综合考虑违约金、逾期息条款约定标准是否可完全覆盖守约方该部分损失(尊重意思自治兼顾公平)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律所立场,且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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