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企业对商业秘密“已采取保密措施”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01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01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具有商业价值
3、已采取保密措施
4、技术信息、经营信息
也就是说,个案处理中要适用我国法律关于商业秘密的条款,则相关信息必须已被“采取保密措施”。那么司法实践中,“采取保密措施”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02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已采取保密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签订保密协议。
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03参考案例(通过裁判文书网获取)
A公司与B公司、沙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2013年7月15日,沙某经招聘,进入A公司任职。A公司(甲方)与沙某(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工作期限为3年。合同第七条(二)约定: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涉密人员根据规定签订《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并遵守条款约定。合同还对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职业防护、竞业限制、竞业补偿等进行了约定。2013年7月19日,A公司与沙某签订了《保密协议书》。沙某进入A公司后直到2013年8月15日,在人力资源部、管材厂担任精整工。2013年8月15日至2013年12月15日,在理化检测中心从事化学分析工作。2014年1月15日,A公司为沙某办理了员工试用期满转正定级审批表,确定沙某职称为“助理工程师”。2014年1月16日,A公司将沙某调动至理化检测中心担任检测工。2014年11月6日,沙某从A公司离职。2014年11月6日,沙某向A公司出具《离职员工保密承诺书》后,从A公司离职,进入Y公司工作。2014年11月9日,Y公司向A公司出具《人事调档函》,调取沙某的人事及组织档案。2014年12月,沙某入职B公司。
2014年6月开始,A公司进行了某种元素分析方法的研发试验工作,并形成了相关试验方案、试验报告、分析作业指导书、分析报告单。上述实验方案、实验报告上加盖了“受控文件”字样印章。
2014年12月B公司组织开展含有上述元素分析方法的研发工作,2014年12月、2015年3月,沙某参与了B公司研发工作。2015年3月30日,B公司就该项研究成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专利申请上载明的发明人均含有沙某。
2015年8月26日,A公司通过律师事务所以邮寄形式向B公司、沙某发出律师函,要求B公司、沙某接到函后立即停止侵犯A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同时说明商业秘密扩散情况。2015年8月29日,B公司回函称,其专利以及试验无任何泄密行为,所有试验均为B公司承担进行,与A公司无任何关系。
法院认为:A公司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主要是其研发出来的某种元素的分析方法。上述分析方法属于技术信息范畴,系A公司自行研发所得,该研发资料并非同领域相关人员可以直接获得。A公司在员工入职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书》,在员工离职时亦要求员工出具《离职员工保密承诺书》,并且A公司提交的涉案技术方案资料上盖有“受控文件”字样印章,故应认定A公司对涉案技术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应认定其采取了保密措施。
04分析及建议
上述案例中,A公司与沙某签订了《保密协议》及《离职员工保密承诺书》,同时在涉案技术方案资料上也盖有“受控文件”字样印章,法院据此认定A公司已对涉案技术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
随着商业秘密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律师建议企业在员工入职时应与可能涉密员工签订相关的保密协议,并严格控制信息的传播范围,企业内部应设立商业秘密的管理和监管机构,同时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尤其是考虑提高技术监控手段,采取多种保密措施,避免因商业秘密泄漏发生纠纷时无据可查,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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