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婚内出租产生的租金收益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海辉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着诸多经济财产的事宜,一旦涉及到离婚的情况,双方不免会存在很多无法协商一致的争议。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着诸多经济财产的事宜,一旦涉及到离婚的情况,双方不免会存在很多无法协商一致的争议。随着社会发展,财产类型、投资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除了普通的工资收入以外,一些家庭还会存在租金收入。如果婚后因转租不动产获得租金收益,该笔收益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离婚之后由此产生的租金是否也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
案情简介
潘某与彭某结婚后,由潘某缴纳保证金,以他的名义从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承租了1间厂房,定期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租金,并对厂房进行改造后对外出租,获取租金(租期至2020年4月)。2017年,彭某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离婚后该厂房的租金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一审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租的厂房租期未届满,离婚后该厂房所产生的租金收益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经营产生的延续性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潘某应当将离婚后该厂房租金收益的一半支付给彭某。
二审法院审理后撤销了一审判决,认为双方离婚后该厂房的租金收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承租转租的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承租时潘某需要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租金,需要对该厂房投入时间、精力、劳动力,并负有缴纳税费、维修维护义务,还须承担转租的风险等等。双方离婚后,彭某既不存在上述的支出、也不存在共同经营、管理等情形,因此,彭某主张离婚后该厂房的租金收益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笔者赞同二审法院的判决意见,婚内承租并转租不动产,离婚后所产生的租金收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根据《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工资、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财产等系夫妻共同财产。据此,如果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并转租不动产的,那么该租金收益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时即可对该笔租金收益进行分割。但是,本案的关键在于对双方离婚后该厂房的租金收益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工资收入还是其他的投资收入,无论一方是否参与具体的投资经营活动,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离婚后,双方的婚姻关系不复存在,也就没有了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基础。因此,本案中双方离婚后,该厂房的租金收益不能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案例中潘某承租的厂房也不属于天然孳息和自然增值的情况。因为其需要通过投入精力、成本支出来进行转租获得收益,与其经营管理息息相关。离婚后,另一方彭某并不存在对该厂房的共同经营或者协力配合,自然也不能将婚后的租金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25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26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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