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公司未成立时债务责任的承担比例
李先生是北京某月子会所的投资人,刘先生在河北经营着一家宾馆,两人觉得一个有投资经验,一个可以提供场地,整合一下资源,在河北成立一家月子会所是个很不错的项目,于是一拍即合,签订了一个关于成立一家母婴护理公司的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李先生出资600万元,占注册资本60%;刘先生出资400万元,占注册资本40%,双方权益分红比例约定为50:50。协议签订后,刘先生开始为成立公司的事情奔波,买婴儿床、拍微电影广告、建公司网站等,花费了约13万。没想到,一个多月后,李先生反悔,提出要终止合作。刘先生想,既然如此,那会所就不办了,但是他为了创办公司花出去的钱希望李先生按出资比例承担。李先生有不同的意见,他认为既然约定了权益分红比例为五五分,那么创办公司所产生的费用也应该一人承担一半。
那么,到底谁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呢?公司未成立时,为设立公司而产生的费用和债务到底应该是按出资比例承担还是按权益分红比例负担呢?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可以得知:
第一,为设立公司所产生的债务,发起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部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除去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其他部分可以向其他发起人追偿。
第二,如果公司未成立是某发起人的过错导致的,其他发起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三,关于具体承担比例,发起人首先可以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公司不能成立时,债务如何分担,没有约定的,法律规定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出资比例也没有约定的,就按均等份额承担。
结合本案,李先生和刘先生在合同中约定了利润分配比例,并没有约定债务承担比例,但是他们约定了出资比例,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为设立公司而产生的费用应该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案例二 公司未成立时盈利的分配比例
秦先生等5人合伙经营一家合伙企业圣豪塑料厂,该厂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并且账面上已无流动资金。王先生经过考察,认为该企业还有挽救的可能,打算注资该企业,并和秦先生等人约定将企业进行改制,将圣豪塑料厂变更为圣豪塑料有限责任公司,王先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先生的资金到位后,塑料厂开始正常运转,由于公司尚未完成工商登记,王先生依然以圣豪塑料厂的名义对外进行交易。王先生经营了两个多月后,厂里开始实现盈利。由于双方理念不合,王先生打算撤资,并要求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秦先生等人认为公司尚未设立,王先生的投资应属于对合伙企业的投资,作为合伙人,其不仅无权分配利润,还应当对他投资之前即圣豪塑料厂成立以来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利润如何分配,我国的公司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可以根据相关法理或法律原则来进行分析。
本案中,虽然圣豪塑料厂没有解散,公司也尚未完成设立登记,但王先生入资后,已经在积极地为公司的登记设立作准备,公司的组织机构已经完善,董事会、监事会已经成立,召开了股东大会,通过了公司章程,这期间王先生的经营行为,实际上是以设立中的圣豪公司的名义进行的。因此,这期间的经营行为,应当认定为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行为,双方的纠纷应是公司设立纠纷,而不是合伙企业的纠纷。
《公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了公司设立不能时,发起人按出资比例承担该设立阶段产生的债务的情形,但并未规定设立中公司在公司设立阶段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如何分配。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理以及民法的公平原则,对公司设立阶段的债权分配,应比照适用债务承担的规定,发起人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公司设立阶段从事经营行为所产生的盈利。因此,王先生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参与分配其参与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利润及资产。
公司法实务:公司未成立时的债务承担和利润分配问题解析
作者:谢涵来源:丰国律师

案例一 公司未成立时债务责任的承担比例 李先生是北京某月子会所的投资人,刘先生在河北经营着一家宾馆,两人觉得一个有投资经验,一个可以提供场地,整合一下资源,在河北成立一家月子会所是个很不错的项目,于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