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企业使用“理想”标识进行汽车贴膜业务,一审被判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文章摘要
近日,在一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支持了理想汽车诉理想贴膜店的部分请求,给予该商标跨行业类别保护,认可了“理想汽车”在行业内的知名度。

近日,在一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支持了理想汽车诉理想贴膜店的部分请求,给予该商标跨行业类别保护,认可了“理想汽车”在行业内的知名度。
被告临沂新理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人,曾多次在社交媒体上,主张其小名为“理想”,并早于原告理想汽车,在汽车关联领域使用涉案商标“理想”。原告理想汽车也在互联网作出回应,表示被告冒充理想汽车官方店铺营业,造成了消费者混淆和理想品牌的商誉毁损。
原告理想汽车提供了大量知名度证据,并对被告线上线下使用涉案标识的情况进行了公证。被告提供证人证言及个体户信息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被告法定代表人小名为“理想”,且其店铺运营具有连贯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线下店铺“理想汽车贴膜工厂”复制了原告已注册的“理想”商标,且从事的汽车贴膜等服务与该商标指定的“汽车”商品具有极强的关联性,被告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理想”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构成商标侵权。另被告原字号“理想”或现字号“新理想”均与原告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且登记经营范围与实际提供的汽车美容服务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商品高度关联,极易误导公众认为系原告提供或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投资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另外,法院认为,被告主张长期使用理想标识系相互独立的不同商业主体行为,且不因此当然获得在先权利。被告多次强调的,法人小名为“理想”,在其应知“理想”商标在汽车上的极具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将其使用在密切关联服务上,亦超出合理使用姓名的界限。
总体来看,法院在审理中一方面保护了理想汽车重要商标“理想”,认可了理想汽车在行业内的知名度,优化了民营企业的营商环境,促进汽车行业健康良性发展。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了被告的实际经营情况,给予了较为合理的判决。
附部分判决
(目前尚未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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