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是较为常见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实践中,用人单位面对劳动合同期满的用工关系处理并不规范,阻碍了离职管理的有效进行。本文总结了劳动合同期满用工关系中4个较为常见的实务问题,以供用人单离职管理中进行了解、参考。
01:是否需要提前通知
劳动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之一,当劳动合同到期,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如无法定应当延续的情形外,各方均无须再履行劳动合同。此时,因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用人单位无须另行通知劳动者。
就立法而言,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云南地方的会议纪要,并未规定用人单位附有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的通知义务。《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面通知劳动者,未通知则需支付赔偿金。
从合规角度来看,建议用人单位在面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终止。
书面通知终止,一是可以做到保障了劳动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择业权,劳动者可以准备离职交接手续以及寻找新的就业机会;二是对于用人单位管理上的有效完善,为双方已经确认终止劳动关系留存证据,避免出现后期因合同期满劳动者的去留问题产生歧义。
02:法定顺延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法定顺延情形是针对原到期劳动合同的顺延,这种顺延并不会使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构成新的事实劳动关系或是新的劳动合同。
所以,用人单位在确认终止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在法定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这段期间,切忌不能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遇到法定顺延情形时,需合理规划劳动者的离职交接计划,及时告知劳动者存在的法定顺延情形。
另外,在法定顺延情形消失时,终止的是原劳动合同,双方存在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以原劳动合同确定,法定顺延期限并不计入劳动合同期限。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也不计算法定顺延的期限。
03: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若用人单位选择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注意以下法律问题:
(1)续订劳动合同和签订新劳动合同一样,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就劳动合同中的条款重新进行协商。
(2)续订劳动合同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3)在续订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还需注意劳动者是否满足《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4)符合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若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从司法实践来看,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选择终止劳动合同。但在上海地区,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续订,也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合同。
所以,用人单位在面对该问题时,一定要根据用工所在地的具体规定进行判断。
04: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问题
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各方权利义务应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通过两款进行了规定。
(1)该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主要解决:当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尚不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各方事实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本应基于诚信原则,在劳动合同到期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劳动者,协商终止或是续签劳动合同,以便劳动者提前准备做好打算。
若经用人单位履行了通知义务,劳动者不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用人单位未履行通知义务,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按照该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样就确定了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权利义务。
但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确定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权利义务,并不免除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倍工资,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而且,此时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倍工资起算时间不再给予用人单位1个月的宽限期。在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也就是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新劳动合同之日,若未签订新劳动合同,从该日起算未订立劳动合同2倍工资。
“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仅仅是继续以“原条件”履行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并不是成立了新的劳动合同。
此时,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处于不定期状态,司法解释规定允许劳动合同双方任一一方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情形享有提出劳动关系终止的权利。
(2)该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主要解决:劳动合同期满时,具备法定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合同期满时,具备法定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院推定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此时,基于双方确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在劳动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薪酬福利等相关权利义务按照原劳动合同予以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下,用人单位并不享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权利。在未出现其他法定终止事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若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进而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就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本质上双方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应从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开始向劳动者支付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
有效应对劳动合同期满用工关系,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4个实务问题
作者:张岳昆来源:律师哥

前言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是较为常见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实践中,用人单位面对劳动合同期满的用工关系处理并不规范,阻碍了离职管理的有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