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虚构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虚构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法条解析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常见的非银行融资方式,正在金融行业中逐步占据重要地位。在实务中,以虚构租赁物的形式订立的“以融资租赁为名,行借贷之实”的合同广泛存在,该类合同通过虚构租赁物掩盖其资金借贷的真实目的,因而在相关纠纷中出现了租赁物的内涵、合同性质与效力认定等问题。
在交易实践中,当事人可能会为了逃脱金融监管,比如某些不符合金融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以融资租赁的名义来进行金融放贷,或者贷款的利息违反了利率管制的要求,从而选择以虚构租赁物的形式进行贷款,所以这是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融资租赁解释》第一条中对前款规定亦有呼应:“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以上两项条款均认定虚构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并进一步阐明了对该类合同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案例分析
常某为某知名品牌的车辆的车主,因车辆闲置便将该车辆租给了好友张某。张某在承租使用该车辆期间,瞒着张某将车辆以20万元低价转让给了甲公司,又和甲公司签订了《融资回租合同》,约定车辆继续由张某使用,张某于每月支付融资回租的租金直至还清车辆的价款为止,如果张某违约,则甲公司有权将车收回。后来,张某并没有按时向甲公司缴纳租金,甲公司便根据合同约定拖走了这辆车。常某在要求张某还车无果后,才被张某告知车辆现由甲公司控制。
张某因虚构租赁物与甲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应属无效,甲公司应当返还车辆给实际车主常某。
本案中,因案涉车辆是常某的个人财产,张某在明知其不享有案涉车辆的实际产权的情形下,采用虚构租赁物方式与甲公司签订融资回租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且甲公司并未取得案涉车辆所有权的登记手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故该合同效力应属无效。甲公司应当向实际车主常某返还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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