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德恒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4年3月17日,银监会发布并实施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较2007年发布的管理办法有多处修订。

2014年3月17日,银监会发布并实施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较2007年发布的管理办法有多处修订。下面,我们将对该办法主要修订之处进行分析、对比,并对其进行解读。
一、调整出资人制度
新办法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出资人范围除维持原办法规定的境内外商业银行、境内制造企业、境外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外,新增了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机构等。其中,要求发起人中应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即原办法规定的主要出资人),但将其出资比例由50%降低为30%。
此外,新办法还规定:“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
解读:上述修改,有助于吸引更多的企业作为发起人,吸收更多的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同时,也会造成行业竞争的加剧。
二、加强股东责任
新办法规定:发起人股东“在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权、不将所持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且需要“设定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新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批准。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5%以上,或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金融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
新办法规定:发起人股东“应当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
解读:上述修改,有利于强化发起人的股权稳定性,对关联交易进行有效控制,防止股东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占用。同时,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加强偿付能力有积极作用。可以预见的是,该规定将对金融租赁公司信用等级产生正面影响,也将有助于金融租赁公司发行债券融资,降低发行成本。
三、扩大业务范围和融资渠道
新办法将对吸收非银行股东的定期存款由原来的1年(含)以上调整为3个月(含)以上。同时,新办法增加了“受让融资租赁资产、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等业务范围。
新办法将原来的“发行金融债券”调整成为“发行债券”,放宽了发债品种的限制,金融租赁公司除了通过发行金融债券补充中长期资金来源之外,有可能通过发行资本性债券补充资本。此外,新办法新增了资产证券化业务,这将很可能发展成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常规融资手段之一。
由于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具有权属清晰、抵押品充足、收益率稳定等特点,所以,金融租赁资产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具有天然的优势。通过租赁资产证券化,不仅有助于解决融资需求,还有助于扩大业务规模,通过提高资金运转效率,提高资本的盈利能力。
解读:上述修改,有助于拓宽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缓解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的资金瓶颈,对金融租赁公司的长期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四、允许设立分公司、子公司
新办法允许金融租赁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分公司、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和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等。
解读:上述修改,有利于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纵向深耕特定行业,提升专业化水平与核心竞争力。
五、关于租赁物管理
新办法规定了一整套关于“租赁物管理”的制度和要求。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应当重视租赁物的风险缓释作用,密切监测租赁物价值对融资租赁债权的风险覆盖水平,制定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
2、应当加强租赁物未担保余值的估值管理,定期评估未担保余值,并开展减值测试。当租赁物未担保余值出现减值迹象时,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计提减值准备;
3、应当加强未担保余值风险的限额管理,根据业务规模、业务性质、复杂程度和市场状况,对未担保余值比例较高的融资租赁资产设定风险限额;
4、应当加强对租赁期限届满返还或因承租人违约而取回的租赁物的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赁物处置制度和程序,降低租赁物持有期风险。
解读:上述修改,重点在于突出租赁物管理在租后管理过程中的核心作用,涵盖了租赁物价值覆盖能力、租赁物未担保余值的估值管理、租赁物处置期间的风险管理等各个方面,通过手段评估风险敞口,控制风险敞口过度集中。
六、建立准备金制度
新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准备金制度,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解读:上述修改,提高了金融租赁公司对资产质量的评估要求,有利于金融租赁公司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我国是设备制造业大国,但距离制造业强国则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金融租赁作为连接实体产业和金融产业的桥梁和纽带,在此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013年12月,李克强总理在视察工银租赁时指出,金融租赁企业要带动和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为实现这一目的,金融租赁一定要走专业化的道路。银监会主席尚福林也曾在公开场合多次提出,金融租赁公司要“专业化规范发展”,鼓励金融租赁公司适度扩大租赁物范围,积极发展成套设备和重资产项目融资租赁业务。
新办法实施后,对金融租赁公司完善“特点鲜明、专业突出、深耕细作”的产品线,具有突出的示范效应和引导意义。金融租赁行业的竞争,将彻底脱离与其他融资形式进行“利率竞争”的怪圈,突出融资租赁“融物融资”的本义。促使金融租赁公司更加重视租赁物的使用价值和市场价值,更加深化对产业的真正理解。不难预见,此次新规的修订,一定会对行业、公司的发展起到重大的影响。金融租赁公司只要尽早意识这种改变、并顺势确定合适的发展策略,就会在下一轮的竞争中占得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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