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诉讼实务中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赔付

来源:法德东恒律师

文章摘要
导语: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

导语: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者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保全担保的目的。
诉讼责任保全保险是近几年来新兴的保险产品,因该责任险赔付率不高,各险企日益重视该项业务。虽然诉责险赔付率低,但其保险标的往往很大,故而实务中对于诉责险的理赔标准的把握就显得额外的重要。鉴于诉责险的特殊性,几乎所有的赔付都要通过诉讼进行,而在实务中审判中关于诉责险是否赔付的标准通常最重要的是以下两个方面:
01保全行为是否存在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明确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那么保全行为否有错误,就不能简单地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全部获得人民法院的裁判支持作为判断依据,而应以申请人对出现保全错误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作为认定过错的标准。
根据(2018)最高法民申2027号公报案例,最高法认为“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通常达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因此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不应过于苛责。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申请保全错误的依据,必然会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
因此错误申请保全的损害赔偿责任性质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责任,保全申请人仅在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时,才承担错误申请保全的损害赔偿责任。
那如何判决故意或重大过失呢?通常我们认为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超标的保全或者在重复诉讼、与在先败诉案件高度相似的关联案件中申请保全等情形,法院则倾向于认定申请人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
(2020)最高法民申4766号案例,最高院认为“申请人在案涉基础纠纷中提出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其与被保全人在先的多起诉讼案件与案涉基础纠纷的情形完全相同、代理人相同,且均因超过诉讼时效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请。申请人应当对于基础纠纷败诉的后果有明确的预判,申请保全存在错误。”
是否如果没有以上情形,诉责险就完全不能赔付呢?也不尽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终36号判决认为“权利人行使诉讼权利亦应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以防止超出权利保护的界限不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具体本案而言,无证据显示荣昌公司实施或参与实施了乐泰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乐泰公司所起诉的www.rongchangsolar.com网站注册人并非荣昌公司,也无荣昌公司的任何信息,乐泰公司仅以该网站域名含有“rongchang”字样、内容介绍中含有“locatedinzhenjiang”字样及陶吴敏原系荣昌公司员工等事由申请保全荣昌公司名下财产,导致荣昌公司财产被法院查封并争讼数年,明显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主观上有过失,所申请的财产保全与荣昌公司的银行存款被冻结所致财产损失有一定因果关系,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诉讼保全还是存在一定风险,在实务中各法院对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掌握标准并不一致,但申请人应谨慎行使自己权利,险企在出具保函时,也应更关注案件的实体性审查。
02损害结果与保全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保全申请人赔偿的是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此处的“因”,是损失赔偿和保全错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意思。所谓因果关系,当某一个或者一些事实引起或者造成了另外一些事实,前者为原因,后者为结果,两者之间即是因果关系。
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相当因果关系说在我国的理论和实务界是主流观点。相当因果关系说是对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的判断,在造成侵害的原因中区分重要原因和不重要的原因,恰当地控制侵权人的赔偿范围。按照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侵权人的行为如果极大地增加了此种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则该行为会被认定为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从而确定赔偿范围的可归责性。
在财产保全损害纠纷中,最常见的两种损害结果是因不动产不能过户而承担违约责任和因账户被查封而导致资金不能使用而产生损失。我们分情况讨论:
——不动产不能过户而产生的违约金如果实际产生通常被认定为与保全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如果因不能过户而产生的房屋价值浮动的损失,则一般被认定为没有因果关系。
——银行账户被冻结的现金账户,如果有证据证明账户内资金用途,可以被支持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或合理的资金拆借费用,但是对于是否需要提供资金用途的证据和拆借费用是否仅限于银行贷款利息这两个标准,各家法院尺度并不统一。
在这里要额外提醒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因此作为被保全人是否有机会和可能通过另行提供担保、及时提出异议等方式进行自我救济,也是实务中法院非常关心的问题,可能影响对保全措施是否恰当的认定。如实务中代理被保全方若对保全事项有异议一定要申请复议,以免后期诉讼中被认定为自行放弃权利或因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损扩大而诉请不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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