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通知书中的薪资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该如何处理?

来源:稼轩律师

文章摘要
有人咨询了一个问题:其应聘某单位,谈好的工资十三薪,但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十三薪,离职时能否主张第13个月工资?

有人咨询了一个问题:其应聘某单位,谈好的工资十三薪,但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十三薪,离职时能否主张第13个月工资?
由于这种录用通知书确认的薪资和劳动合同约定的薪资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大量存在,有必要专门分析一下。
有观点认为,根据“意思表示最新最近”原则,应以成立在后的劳动合同约定为准。
也有观点认为,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的单方承诺,如果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通常是用人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相比之下,录用通知书更能代表单位的真实意思,故应以录用通知书确定的工资标准为准。
然而事实上,这个问题的答案不是这么容易得出的,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通常,薪资,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此处仅指劳动合同比录用通知书对劳动者较为不利的情形。劳动合同约定比录用通知书确定的薪资标准更高无须讨论):
1. 工资项目一致,工资结构不一致;
举例:录用通知中确定劳动者入职后实行年薪制,年薪12万。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5000+绩效工资(根据绩效得分核发,5000封顶);
2. 工资结构一致,工资项目不一致;
举例:录用通知中确定劳动者入职后工资由基本工资+福利待遇+年终奖构成。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福利待遇;
3. 工资项目和工资结构均不一致;
举例:录用通知中确定劳动者入职后工资由基本工资5000+福利待遇+年终奖构成。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2000+绩效工资(根据绩效得分核发,3000封顶)+福利待遇;
当然实务中肯定更复杂,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以上三种情况,发生劳动争议时到底以哪一份文件为准?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有必要搞清楚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意义及劳动合同签订行为的法律后果。
首先,录用通知书属于用人单位的要约,这一点应当无争议。
其次,劳动者收到录用通知书后回复接受,属于承诺。至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预约合同关系(有点类似前几年购买商品房时签订的认购协议书)。
再次,劳动者去用人单位报道入职,双方正式建立劳动关系(这是《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最后,劳动者入职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针对薪资条款有专门的约定,此时:
1. 对于同一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项目、工资结构、工资数额、工资发放时间等)的约定不一致时,应按照“意思表示最新最近”的原则,应视为成立在后的劳动合同变更了录用通知的内容,应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
2. 对于录用通知书中有载明而劳动合同中未涉及的内容,则不能视为劳动合同变更了录用通知,此时仍应以录用通知书记载为准;
3. 对于录用通知书中未涉及,但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内容,属于双方另行增加的约定,这部分应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
搞清楚了上述逻辑,上述问题就好回答了。
情形一:工资项目一致,工资结构不一致;
就以上述案子为例,录用通知中确定劳动者入职后实行年薪制,年薪12万。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5000+绩效工资(根据绩效得分核发,5000封顶);
此时,由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薪资与录用通知书约定的薪资在约定范围上并无差异,都是针对劳动者的工资进行的约定,因此应按照“意思表示最新最近”原则,以成立在后的劳动合同约定为准确定劳动者的薪资。
当然,面对这种情况,劳动者的应对办法是:
1. 如果劳动者尚未正式入职(即入职当天签订合同),则可以拒绝签订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其理由为: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的行为属于要约,劳动者前往单位报到的行为属于承诺,此时双方之间建立一种将要建立劳动关系的预约合同关系。只待劳动者正式入职提供劳动,劳动关系正式建立(《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但在此之前因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内容与预约合同(录用通知书)中承诺的不一致,劳动者拒绝签订,此时属于用人单位违反诚信原则,因此导致劳动合同最终未签订、劳动关系未建立,则用人单位需赔偿因违反诚信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至于损失的确定,通常参考劳动者上一份工作的月工资标准,按照找新工作的合理周期综合确定,实务中通常为1-3个月工资。其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五百条第三项。相关案例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民初97635号、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3民初14796号等。
2. 如果是入职后签订劳动合同时才发现上述问题,同样可以拒绝签订这一版本的劳动合同,并书面通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录用通知书中确定的薪资标准修改劳动合同的工资条款后再签订。如果用人单位拒绝修改,由此导致劳动合同未能签订的责任不应由劳动者承担,而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自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的二倍工资。
情形二:工资结构一致,工资项目不一致;
仍是上述例子,录用通知中确定劳动者入职后工资由基本工资+福利待遇+年终奖构成。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福利待遇;
此时,由于劳动合同约定的薪资范围与录用通知书确定的范围不一致,录用通知书中薪资范围超出劳动合同约定,超出部分(年终奖)仍然有效,以录用通知书为准。与劳动合同约定范围一致的部分,则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
还有一个典型案例:

情形三:工资项目和工资结构均不一致;
仍是上面的例子:录用通知中确定劳动者入职后工资由基本工资5000+福利待遇+年终奖构成。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2000+绩效工资(根据绩效得分核发,3000封顶)+福利待遇;
此种情况,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约定薪资范围一致的部分,以成立在后的劳动合同约定为准,即月工资为基本工资2000+绩效工资。而对于不一致的部分,录用通知书确定的年终奖仍然有效,劳动者可以主张。劳动合同中关于福利待遇的约定同样有效。即此时,劳动者的薪资标准应该是:基本工资2000+绩效工资(根据绩效得分核发,3000封顶)+福利待遇+年终奖。
当然,也有例外,当用人单位在录用通知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类似于“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及具体的权利义务最终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的内容时,则只能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了。
案例:

所以,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如果要变更录用通知书中对薪资的承诺,上述案例中单位的做法可做参考。
但是,本人还是提倡用人单位诚实守信,录用通知书中做出的承诺一定要在劳动合同中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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