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投资审查门槛的引入
到目前为止, 德国的外商投资审查主要由达到两个持股比例的收购触发: 就特定行业投资审查机制下的收购和多行业投资审查机制下须申报的收购而言, 投资者获得收购对象10%的投票权即可触发德国外商投资审查; 对于所有其他类型的收购, 投资者获得收购对象25%的投票权将触发外商投资审查。此外, 疫情期间, 最新一稿修正案还为医疗和感染防控等特定行业的收购引入了额外的外商投资审查门槛——20%投票权。
10%的投票权门槛适用于任何受特定行业投资审查机制约束的收购。就须申报的收购而言, 该触发门槛只适用于对民用安全相关业务领域的公司的收购, 如从事关键基础设施的运营, 或为该等基础设施开发产业软件和云计算服务的公司。
20%的投票权适用于对医疗保健和感染防控领域的公司的须申报的收购。由于COVID-19疫情, 这些公司在2020年夏天首次受到申报要求的约束。某些高科技领域也受到上述新的门槛的管制。
25%的投票权的门槛继续适用于所有受多行业投资审查机制约束的非须申报收购。
已经持有德国公司股份的外国投资者对进一步投票权的追加收购也要遵守外商投资管制制度。根据交易类型和交易前的持股情况, 现有股东的投票权比例在达到不同的触发点(20%、25%、40%、50%或75%)时, 交易才会触发德国外商投资管制。
非典型的获得控制权的交易
最新稿修正案下, BMWi还有权审查某些低于上述门槛的投资行为——如外国投资者虽未获得足以触发审查的投票权比例, 但获得了控制权和管理权, 使其对目标公司的影响达到或超过相关触发点的水平。具体来说, 对公司监事会或管理团队授予额外席位或多数席位的权利、针对战略业务或人事决策的否决权或信息知情权都可能会使投资者对目标公司拥有前述影响力。实践中, 这一概念由于缺乏准确清晰的判断标准, 可能影响交易双方谈判, 亦可能造成较高的监管合规成本。如有关交易可能落入该范围内, 应及时由专业团队给出评估与建议。
集团内部重组的例外情况
德国外商投资管制制度并不覆盖所有的集团内部重组——如果最终母公司保持不变, 并且交易是在两个中间控股公司之间执行的, 且这两个公司的管理地点都在同一个非欧盟或欧洲自由贸易区国家, 则不适用德国外商投资管制制度。
对并购实践的影响
《对外贸易条例》(AWV)第17次修正案自2021年5月1日起生效, 将对跨境并购实践产生重大影响。外国投资者将需要更加彻底地审查潜在的外商投资管制风险, 以避免交易完成前的潜在障碍、交易进度的意外延误、交易结束后的不确定性甚至刑事制裁。此外, 特定行业投资审查机制的扩大和须申报收购数量的增加, 将导致更多的跨境并购交易需要履行申报义务和审查程序。由于关于新的商业领域和受改革后审查机制约束的收购的法律措辞含糊不清, 申报所要求的评估结果不确定性也较大。考虑到交易无效和刑事制裁的风险, 作为预防措施, 交易双方应适当考虑交易时间节点, 以预留必要的向BMWi申报和后续潜在的审查时间。
活跃在高科技领域公司有关的新的须申报收购不受10%投票权的较低门槛的限制, 而是适用20%的门槛, 将有利于外国投资者参与初创企业融资, 促进本地企业创新和发展。
并购更新: 德国外商投资管制制度改革瞄准高科技领域(下)——审查门槛
作者:杨玉华 于杨 Dr.MichaelBurian Dr.AnselmChristiansen 李一筱来源:通力律师

新投资审查门槛的引入 到目前为止, 德国的外商投资审查主要由达到两个持股比例的收购触发: 就特定行业投资审查机制下的收购和多行业投资审查机制下须申报的收购而言, 投资者获得收购对象10%的投票权即可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