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开源作为数据经济时代的一种新思维、新模式,为全球数字经济高速发展注入了无限活力。目前,全球开源项目发展稳健,开源社区多态均衡发展,但与此同时,开源软件供应链关系网络的越发复杂也使得开源伴生的风险进一步凸显。
开源软件本身的公开透明带来的安全漏洞和数据泄露风险、开源软件权利人对未遵守开源许可证行为进行舆论谴责带来的商誉受损风险、以及开源许可证涉及的诸多风险等,要求开源软件的使用方在拥抱开源的同时,也要重视开源软件合规体系的建设。
本文旨在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案件,展示司法实践中提出的开源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新视角。
案件概述
网某科技(苏州)公司是涉案某网关产品系统软件的开发者,该软件是在某开源软件(受GPLv2协议约束)基础上改进形成的。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通过其关联公司招聘网某科技(苏州)公司前员工并开发了被诉侵权软件。经鉴定,两款软件构成实质相似。网某科技(苏州)公司认为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等侵害了网某科技(苏州)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修改权、发行权,遂诉至法院。
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等被告均否认侵权,其主要抗辩理由为:涉案软件源代码是在开源框架OpenWRT的基础上进行的开发,而OpenWRT作为一款开源框架,受到GPLv2协议的约束,而网某科技(苏州)公司并未按该协议约定将“Offi-ceTen1800”源代码开源,因此,网某科技(苏州)公司并不享有软件著作权,也无权指控他人侵犯其著作权。
在二审过程中,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等被诉侵权人基于GPLv2协议提出的不侵权抗辩是否成立?软件开发者自身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违反GPLv2协议,是否一定不享有新研发软件著作权?
在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首先认定,网某科技(苏州)公司投资研发的“OfficeTen”的网关产品系统软件构成著作权法项下的作品,依法应当获得保护。而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网某科技(苏州)公司享有的涉案软件著作权。
在此基础上,对于前述主要争议焦点,即开源软件与软件开发者著作权权利边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回应如下:“在软件尚未被开源、该软件著作权人认为其软件不受GPLv2协议约束、被诉侵权人则依据GPLv2协议提侵权抗辩的侵权纠纷中,软件开发者自身【是否违反GPLv2协议】和【是否享有软件著作权】,是相对独立的两个法律问题,二者不宜混为一谈,以免不合理地地剥夺或限制软件开发者基于其独创性贡献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对软件开发者的启示
本案在加强著作权保护、尊重开发者意思自治、支持鼓励开源社区建设三者之间寻求了有益的平衡。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明确了违反开源软件协议与侵害软件著作权之间的关系,确立了即使在开源框架下,开发者的原创性贡献也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对于整个行业尤其是一些中小型软件开发企业来说,本案恰是提振创新信心的鲜明宣言:企业可以根据其二次开发过程中作出的独创性贡献,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享有相应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对于开源技术人员而言,此案亦有重要的启示作用:首先,开发者在选择开源许可证时,需要综合考虑许可证的具体条款和自身开发项目的特性;其次,在开源软件的开发过程中,不仅要关注技术实现的合规性,还要注重软件的创新价值和独特性,这些因素在法律上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保护的依据。通过分析类似案例,开源技术人员可以更好地理解如何在遵守GPLv2协议的前提下,有效地利用开源代码进行创新开发,同时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即使如此,仍然需要提示的是,违反开源协议依旧是企业利用开源二次开发的过程中的常见法律风险。司法实践鼓励企业二次开发与大胆创新,但必须在遵守法律和尊重协议的基础上。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判决书中所述,“本案最终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侵权并支持涉案软件权利人部分诉请,不表明该权利人将来在潜在的违约和/或侵权之诉中可免予承担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和/或侵权责任。”
结语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法律实践的丰富,从新的视角重新审视开源软件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是必要的。虽然GPLv2协议确实对开源软件的使用施加了严格限制,但在特定条件下,违反该协议的软件可能仍享有一定程度的著作权。这种新的视角暗示着在开源环境下保护知识产权的复杂性和动态性。对于开源技术人员来说,了解并适应这些变化,对于确保软件开发活动的合规至关重要。
违反开源GPL的软件也能享有著作权?最高院判了
作者:郭卫红 姜斯勇 葛若芸来源:盈科全球数据合规服务中心

引言 开源作为数据经济时代的一种新思维、新模式,为全球数字经济高速发展注入了无限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