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遇上“假老板” ,公司数十万损失谁承担?法官给您提个醒!

来源:八师中级法院

文章摘要
李某是石河子市某公司的财务人员,2020年5月9日,不法分子冒充该公司董事长进入公司内部工作群,要求行政人员将财务负责人李某拉进群中,称其已收到“包总”向其个人账户打的98万元保证金,因合同需要修改,

李某是石河子市某公司的财务人员,2020年5月9日,不法分子冒充该公司董事长进入公司内部工作群,要求行政人员将财务负责人李某拉进群中,称其已收到“包总”向其个人账户打的98万元保证金,因合同需要修改,指示李某先将该98万元保证金退给“包总”,李某查询该公司账户余额后,在群内告知公司账户没有98万元,“董事长”询问账户余额后,让李某将公司账户里的17万元退给“包总”,李某遂按“董事长”的指示将17万元转账给了“包总”。
李某发觉被骗后,于2020年5月9日向派出所报案,该案尚在侦查中。现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该17万元的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刑事案件尚在侦查中,不法分子的身份尚未被查明,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全部事实,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该公司不服,上诉至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公司与李某围绕被骗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展开了激烈辩论。
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公司作为诈骗案件的受害人,在相关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同时向李某提起民事诉讼,两者法律关系不同、事实依据和责任主体也不相同,刑事案件虽然尚未侦破,但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至于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劳动者的职务行为取得的利益应由用人单位享有,风险也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李某作为公司专业财务人员,未审慎核实公司领导身份,造成公司财产损失,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该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存在缺陷以及工作群在管理上存在漏洞,也是造成李某转账受骗的重要因素,故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李某的过错程度、单位管理原因、损害程度、本地工资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李某赔偿公司损失5000元。
法官提醒
作为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加强对财务人员入职时相关业务的培训,广泛开展相关领域电信诈骗典型案例的宣传,确保每名管理人员、财务人员都能正确识别各类诈骗手段。作为单位财务人员在微信、QQ等网络聊天工具接到上级要求转账的信息后,一定要第一时间打电话或当面找有关负责人确认情况,遇钱必问,遇钱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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