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首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最新成果的法治题材电视剧《底线》上线,该剧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制作,由近年极具社会争议的真实案件改编而成。
开剧第一案女主播骆优优工亡赔偿案件就让曾经轰动一时的杭州网红女案件再度引起大家的关注和讨论,下文中,笔者将与大家跟随《底线》的编剧,在当下的法制背景下,看主播与公司劳动关系构成的新发展。
01.女主播骆优优直播猝死案——原生家庭与资本的双重谋杀
剧中女主播骆优优工亡赔偿案件,即源于2021年上过热搜的杭州“现实版樊胜美”案。杭漂女生小蒋(化名,有些报道里写的是“洛洛”),在江边散步时因涨潮不幸溺亡。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关怀,给予了6万元的慰问金,双方签署了包括小蒋生前工资在内的相关协议。不料,因为要给儿子买房凑首付,小蒋父母三番五次到公司闹事,要求公司赔偿41万元。
而《底线》之所以真实地刺痛了所有人的神经,就在于剧中真实地剖开了每一个人人性的阴暗面,又切实的反映出时下流量至死的荒诞现实。骆优优的父亲举着横幅,去优优工作的单位门口示威;优优的母亲举着女儿的遗像到法院大闹。目的,不过是为了讨要20万,因为儿子买房的首付正好还差20万;骆优优的公司利用骆优优的死大吃人血馒头,骆优优微博账号瞬间粉丝百万,公司也因此赚的盆满钵满,公司还利用舆论,在网络上网暴骆优优父母;骆优优的弟弟坚持要回姐姐的微博账号,在法官方远的揣测中,是因为姐姐的微博账号已经具有极高的关注度和流量,价值不菲。
最终,法院根据事实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及“经济从属性”的判断标准,判决确认骆优优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赔偿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一百万元。
听到判决时,骆优优的父母当庭痛哭。哪怕是1000万,也买不回女儿的生命了。
02.主播与公司劳动关系认定的几个新共识
尽管在《底线》中,由靳东饰演的庭长方远最终在判决中认定了主播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但在剧中也面临了许多压力与质疑。法院内部多次强调本案在先的类似案例中均无确认劳动关系的先例,公司方律师更是直言这样的判决是在挑战司法判决的尺度。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本剧的发行人,正是通过电视剧中的案例发出一个信号:随着时代的发展,对于一些新行业新领域的独特用工特征,不应再固步自封于从前的角度与看法,而是应当具体到每一个案件中去做具体的判断。
回到现实的法律实践中,在主播已经逐渐成为社会普遍认可的一种典型职业的2022年,司法实践看待主播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已经具备了一些标准与共识。
劳动关系不单独取决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取决于签订合同的名称
剧中,公司的老板认为公司未与骆优优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便不构成劳动关系。这样的误解其实在社会中广泛存在。还有一个在直播行业中广泛存在的误区则是,绝大部分公司或是通过网络上随意下载,或是通过简单委托律师起草获取了一份《经纪合同》,便认为公司与主播间即可通过这一份合同规避构成劳动关系的可能。
劳动关系的认定,采用的是实质标准。简要理解就是:除了与主播签订的合同约定之外,更高度关注的是公司对于主播的工作时间安排、管理方式、报酬的支付方式等。同时,由于主播的细分类别的区别,对于秀场类、电商类、游戏类、户外类等不同类别的主播,法律关系也各不相同。例如电商类主播也区分企业自播、单独聘请达人代播、委托直播公司代播等细分领域,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将更为复杂。
总而言之,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或是签订一份只要不叫《劳动合同》的其他合同,就可以规避劳动关系的认定,对于公司而言是一个极为危险的认知误区。
打卡、考勤、固定工作时间是劳动关系的典型特征
剧中,有三个重要因素影响了法院对于主播与公司法律关系的认定:钉钉/门禁打卡;复盘会议;每晚8点到凌晨2点固定的工作时间。这些都与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人身隶属性”有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遵从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考勤打卡,评价和考核,工资按照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作津贴发放,都属于典型的劳动关系特征。
可参考案例:2022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十大典型劳动争议案例之一某传媒公司诉李某劳动争议案
公司自播型带货主播通常构成劳动关系
带货类主播通常区别于几种不同类型。一类是为其他公司提供直播带货服务的主播公司,公司的主要资源是主播,收取的是其他公司支付的服务费和销售抽成。这一类公司与主播的劳动关系构成认定较为复杂,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还有一类是由生产商或销售商自主招聘,在公司内部开设的直播间进行直播带货,主要销售的内容是公司自有的货物。这一类直播形式通常称作“公司自播”。
对于公司自播型主播,虽然加入了网络、电商的元素,但并没有改变销售人员与公司之间具有的人身与经济从属性的特征,仅是将线下销售转化为线上销售而已。主播只是作为公司的一个岗位,提供的劳动内容虽有区别,使用了公司提供的直播账户,按照公司安排的直播场所、直播内容和直播时间完成直播任务,由公司发放固定的直播报酬,这一类型的主播通常都会被认定与公司构成的是劳动关系。
可参考案例:2022年广州市法院、市总工会联合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三伍某诉某皮具公司劳动争议案
秀场类主播通常不构成劳动关系
秀场类主播,或称颜值主播,主要是通过自己的外在形象和直播才艺获取观众的关注,其主要收益来自于直播平台的打赏或其他关联的收入。
判断网络主播是否可以认定建立劳动关系,通常综合考虑以下两点:1、从直播的时间、空间、直播内容是否受限来判定是否存在隶属关系。2、从收益分配约定中判定是否存在合作盈利模式。而秀场类主播,由于受众的性质,直播时间通常为夜间,因此直播场所往往为主播自己家中,且直播时间安排上,主播通常也可自主安排。在合作盈利模式上,主要收入来源是第三方平台的粉丝打赏、关注、送礼物等形式的收入,收入通常是与直播公司约定分配比例,属于合作盈利模式。
鉴于秀场类主播的上述特征,通常主播与公司在人身、经济方面均不具有从属性,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双方通常不构成劳动关系。
可参考案例:1.2022年广州市法院、市总工会联合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六胡某诉某传媒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2.江苏法院2021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五
03.结 语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数字化媒体开始逐步取代传统的广告营销,网络购物也逐步成为主流。“直播带货”逐步成为重要的营销方式之一,有的网红带货主播甚至超出营销本身,以个人魅力成为生活潮流风向标,反过来进一步促进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表现出传统营销无法比拟的优势。网络主播作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并非企业支付了报酬、个人为企业提供了劳动,就一概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亦非只要签订所谓合作协议就一概否认两者不存在劳动关系。对于直播带货主播,虽然其行为加入网络、电商元素,但并未发生生产要素的重构,依然适用传统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的判断标准。网络主播作为一种典型的新就业形态,其与协议相对人之间的合作方式是多元的,因而他们之间法律关系的属性也是不确定的,需要根据双方权利义务安排折射出的“合作关系”本质予以认定。
从《底线》主播猝死案看主播与公司劳动关系构成的新发展
作者:喻皓 宋雪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9月19日,首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最新成果的法治题材电视剧《底线》上线,该剧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制作,由近年极具社会争议的真实案件改编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