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下应收帐款(基础资产)尽调指南

来源:法德东恒律师

文章摘要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为中小企业融资方从银行、证券市场等传统金融机构以外寻找资金来源提供了一条新途径,并且基于互联网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有利于扩大资金供给、提高融资的成功率和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为中小企业融资方从银行、证券市场等传统金融机构以外寻找资金来源提供了一条新途径,并且基于互联网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有利于扩大资金供给、提高融资的成功率和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因此供应链金融通过连接互联网平台,为供应链中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中小型企业提供融资撮合服务。供应链应收账款证券化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成功融资的解决路径。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保理商)的介入为应收账款的归集提供了可能,其通过与各中小供应商企业之间签订保理合同,受让各供应商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债权,并作为原始权益人将该等保理合同项下保理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作为基础资产转让给专项计划。东恒资本事业部从实务操作角度出发,总结了应收账款(基础资产)的尽调应当注意的事项,供大家互相学习交流。
应收账款的合法性
1.1应收账款形成和存续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1.2应收款的债务人、对应的交易基本情况、单笔规模、已支付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是否有专用账户)、尚未支付金额、支付计划、预计支付方式等。
1.3应收账款是否存在权利限制和负担等情况:应收款有无被质押?有无设定抵押权或其他担保物权?
1.3.1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http://www.zhongdengwang.org.cn/zhongdeng/index.shtml)查询是否存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记录;
1.3.2原始权益人是否确认基础资产上不附带任何权利负担;
1.3.3如曾设置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采取的解除限制措施是否有效或已生效;
1.4应收账款是否涉及国防、军工或其他国家机密;
1.5应收账款权属:
1.6应收账款涉诉:贸易合同中的买受人与出卖人、原始权益人有无正在进行的或将要进行的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
1.7贸易合同中的买受人主体:不得为地方政府或地方融资平台公司;
1.8贸易合同项下出卖人是否具有签订贸易合同所需的资质、许可、批准和备案(如医疗器械、水泥化工等领域)
1.9贸易合同履行情况:贸易合同中的出卖人是否已经履行并遵守了合同项下其所应当履行的义务,且买受人未提出因出卖人瑕疵履行而要求减少应收账款或换货等主张;
1.10应收账款历史上有无还款延迟等违约记录?
1.11原始权益人、出卖人是否已经履行了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其所应当履行的义务。
1.12应收账款的金额及账期是否确定
1.13应收账款合同项下的附属担保权益是否转让
保理
2.1债权转让是否已有效通知债务人
2.2保理公司确定的主要还款主体
2.3保理公司对保理申请人(应收账款债权人)是否享有追索权
2.4应收账款到期日与保理融资期限何者先到期;
2.5债务人的合作程度;
2.6 保理合同是否已成立并生效;
2.7保理合同是否存在任何法定或约定的对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禁止、限制性要求;
债权转让
3.1是否存在法定或约定禁止或不得转让的情形?
3.2债权转让是否已履行必要的转让通知义务?债务人是否已明确同意债权转让,并对债权数额无异议?
3.3 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是否公平合理?
3.4应收账款转让是否经转让人内部股东会、董事会等有权机构或部门批准转让?
3.5债权人是否有权利在无需取得债务人同意的前提下将债权转移,或是否存在第三人享有债权主张权利?
商业承兑汇票
4.1是否欠缺票据上应记载事项;
4.2是否记载了票据上不得记载的事项;
4.3是否依票据上的记载不能提出请求;
4.4票据债权是否已依法付款;
4.5票据债权是否已提存;
4.6票据的付款期;
4.7票据是否存在伪造、变造;
4.8票据持有人是否存在无权代理及越权代理;
4.9票据债权是否因时效而消灭;
4.10票据持票权是否存在破产或其债权经法院扣押禁止付款;
4.11票据持票人是否系票据背书的权利人;
4.12票据持票人有无向票据出让人支付约定对价;
4.13票据是否已记载并实际交付;
4.14票据是否存在原因关系欠缺;
小贴士: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
作为专项计划基础资产的应收账款实现会计出表;基础资产采取循环购买的交易模式,解决了现金流期限错配并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完善了融资模式,优化了资产负债结构,借助资产证券化盘活资产、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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