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律风险研究】随意抽逃企业主注册资本金的法律风险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部分企业家误以为国家不再追究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了,进而随意抽逃出资、虚假出资,从而引发企业重大法律风险。

部分企业家误以为国家不再追究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了,进而随意抽逃出资、虚假出资,从而引发企业重大法律风险。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的下列行为构成抽逃出资: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4)浙杭商终字第746号芜湖市友发轻工电子有限公司与张明、杭州续然服饰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张明因抽逃出资应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续然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00元,张明作为续然公司的控股股东在续然公司成立后,于2009年12月16日将该公司验资账户中的950000元以借款名义转出至其个人账户及将49500元以备用金名义取现,张明亦在庭审中认可该借款关系系虚构,故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依法应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续然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友发公司加工款314651元;二、张明对上述款项中续然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友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虚假出资、借款出资注册公司或对公司进行增资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有关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的规定。在2014年4月24日以前,无论企业属何种行业,都可能受到刑罚制裁。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解释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对非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出资不实的行为,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针对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仍然适用刑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务院2014年2月7日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这类企业主要有:1、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商业银行;3、外资银行;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5、信托公司;6、财务公司;7、金融租赁公司;8、汽车金融公司;9、消费金融公司;10、货币经纪公司;11、村镇银行;12、贷款公司;1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4、农村资金互助社;15、证券公司;16、期货公司;17、基金管理公司。因此对于这17类公司,不得有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行为,否则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对非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出资不实的,虽然出资人不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将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笔者建议,为了防范刑事责任风险,对于前文列举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的17类公司不得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对于17类公司之外实行认缴制的公司,已经有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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