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篇
风险提示: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员工是否适应用人单位发展、符合岗位要求的重要环节。试用期期限的约定应符合法律规定;试用期考核标准及录用条件应明确具体,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用人单位应明确告知员工考核标准和录用条件,否则用人单位不得以试用期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从而使试用期丧失了应当具有的重大考察意义。
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超过半年有效吗?
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超过半年的,超过部分应当认定无效。根据《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规定,因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超过半年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禁止性规定,故认定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超过半年有效吗?
作者:刘国文 温百顺来源:乾坤律师事务所

试用期篇 风险提示: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员工是否适应用人单位发展、符合岗位要求的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