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渭源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王某、罗某因出借银行卡导致20人被骗30余万元,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被告人罗某、王某为获取报酬,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及朋友的银行卡提供给上家用于收取被骗资金,并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为他人转账帮助支付结算共计80余万元,罗某获利11300元、王某获利11000元。2022年1月24日,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两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王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仍提供其银行卡、支付宝等,为他人支付结算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结合上述情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大家在工作和生活中一旦遇到借用手机卡、银行卡并提供报酬的情况,一定要提高警惕,做好三件事,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涉嫌犯罪”:一不要贪图小便宜。如果有人告诉你,借用几天银行卡,没啥损失还能轻松赚钱,是不是很心动?犯罪分子在借用银行卡及微信账号等信息时,往往会向对方许诺一定金额的报酬,如果贪图这些小便宜,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涉嫌犯罪。二不要助长违法行为。如果遇到回收、租借手机卡、银行卡、微信号、支付宝账号等行为,不要轻信,不要大意,一定要向公安机关及时举报。三要注重保护个人信息。当前,因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盗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及方式多种多样且防不胜防,大家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好个人信息,不要被一些蝇头小利冲昏头脑,滑入犯罪的深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出借银行卡也犯罪?——渭源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信罪”案件
作者:渭源法院来源:渭源法院

近日,渭源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王某、罗某因出借银行卡导致20人被骗30余万元,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