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律观察与评论——融资租赁与保理2023年12月

来源:金融争议观察

文章摘要
一、法律资讯 (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十周年金融商事审判工作状况(2013年—2023年)》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自贸区金融
一、法律资讯
(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十周年金融商事审判工作状况(2013年—2023年)》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自贸区金融商事审判典型案例(2013年—2023年)》
2023年11月2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十周年金融商事审判工作状况(2013年—2023年)》(以下简称《审判工作状况》)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自贸区金融商事审判典型案例(2013年—2023年)》(以下简称《典型案例》)。其中,《审判工作状况》详细介绍了2013年以来浦东法院受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商事案件的数量、类型、特点等。《典型案例》共22起,包括金融借款、信用卡类纠纷,资产管理类纠纷,融资租赁、保理类纠纷,保险类纠纷,证券、票据及金融衍生品类纠纷5大类型。
(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共69条,分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附则九章内容。其中,《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9条第10条进一步细化了《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约定,进一步明确了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等,且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提示说明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议金融机构予以高度关注,及时调整电子合同的形式。
(三)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防范物流领域车辆融资租赁纠纷的重要风险提示》
2023年12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先后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发布《关于防范物流领域车辆融资租赁纠纷的重要风险提示》(以下简称《风险提示》)。《风险提示》指出,对出租人而言,应加强对承租人融资意愿及还款能力的审核,完善信审机制。通过实地调查、面谈、电话等多种形式、多轮次对承租人进行审核,重点询问收入来源、在购车过程中他人是否承诺“薪酬”“货源稳定”、他人是否辅助信审等内容,有以上情形的,应谨慎放款。对承租人而言,应结合自身实际需求,自主决定是否办理相关业务。有意从事货运、物流等行业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根据自身需求自主决定是否要融资租赁车辆;如果确需融资租赁,应当审慎评估实际收入是否可覆盖月租金,以及在收入未达预期的情况下,是否有第二还租来源。
(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2021-2023)及金融审判十大案例(2021-2023)
2023年12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2021-2023)(以下简称《审判白皮书》)及金融审判十大案例(2021-2023)。《审判白皮书》介绍了江苏法院2021年以来的金融案件收结案总体情况、新收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收案标的额情况及新收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收案类型分布情况,总结了金融商事案件的特点,提出了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建议。其中,关于融资租赁与保理问题,《审判白皮书》指出:“涉及融资租赁、保理等供应链金融案件中,部分主体不规范经营,导致或者资金流向不符合相关金融监管政策,或者违规向客户收取费用,不当推高融资成本等,基于相关行为隐蔽性等原因,准确识别和妥善处理难度较大。”
二、监管动态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的通知
2023年11月26日,国务院印发《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国发〔2023〕23号发布,以下简称《方案》)。《方案》聚焦7个方面,提出80条措施。《方案》提出,研究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公司(不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支持证券跨境转让业务,探索融资租赁资产跨境转让并试点以人民币结算。支持商业保理公司在符合进出口与收付汇一致性要求前提下,办理基于真实国际贸易背景的商业保理业务。
(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推进中央企业巡视整改专项治理工作专题会议召开
2023年12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党委推进中央企业巡视整改专项治理工作专题会议召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二十届中央第一轮巡视情况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巡视办工作要求,全面部署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专项治理和中央企业金融板块业务风险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以高质量整改成效推动国资央企高质量发展。会议指出,应聚焦“四个领域”,即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坚决防范化解中央企业金融板块业务风险问题,同时要全面研判企业金融板块整体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风险一旦露头就要果断出手将其消灭在萌芽、阻断在早期,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12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征求意见稿)》共4章31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明确处罚裁量权定义,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合法等基本原则。二是细化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明确减轻、从轻、适中、从重处罚的基本内涵。落实《行政处罚法》要求,进一步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三是规范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标准。明确银行业保险业从轻、适中、从重罚款幅度标准,以及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与计算方式。四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明确各监管局可以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辖内行政处罚阶次、幅度以及适用情形进行合理细化量化。
三、案例选读
2023年11月2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自贸区金融商事审判典型案例(2013年—2023年)》。其中涉及一起有追索权保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权利义务认定的案例。申骏律师将在本期案例选读中对该案进行分享及解读。
保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2019年10月15日,原告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某远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有追索权保理合同》,约定上海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将其对上海某远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2,970万元转让给原告,原告向上海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综合性保理服务;上海某远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为清偿应收账款应向原告按约支付回收款;如发生回购事件,上海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回购款;上海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某远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任一笔款项超过六十日的,构成回购事件,原告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上海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和/或上海某远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单独或连带赔偿原告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2019年10月15日,原告与上海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具体约定了前述保理合同项下应收账款2,970万元的转让登记事宜。2019年10月24日,原告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涉案应收账款转让登记。2019年10月28日,原告向上海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付2,700万元。之后,上海某远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仅于2019年12月30日向原告支付了第1期回收款20万元及第1期服务费50万元,未能支付其他任何款项。原告提出本案诉讼,认为上海某远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回收款及服务费,原告有权解除保理合同,并要求上海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某远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未收回款项及违约金等。
法院观点:上海某远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回收款符合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事件”,原告有权行使合同约定的解除权。原告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保理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合同解除后,原告可以依约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约定,原告有权要求上海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某远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回收款损失2,680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本案保理合同纠纷于2020年8月19日依法立案,对于回收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主张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对于服务费逾期付款违约金,鉴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原告自愿调整为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原告主张的相关违约金计算标准具有合同依据,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申骏律师解读:《民法典》合同编首次将保理合同作为有名合同进行规范,但并未就保理人主张解除合同时,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本案中,原告基于保理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款,即上海某远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应收账款债务人逾期付款超过60日,行使合同约定解除权。此外,案涉保理合同也明确约定了保理人主张解除保理合同后有权主张的损失赔偿款项。法院综合保理合同的约定、本案的交易结构,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76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基于保理合同明确约定了应收账款债务人逾期付款超过60日构成回购事件,保理人直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承担回购责任的诉讼风险相对更小。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保理人根据《民法典》第766条的规定,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人承担回购责任的,且保理人希望一并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保理合同中通常应当包含有“保理人收到全部回购价款前,保理人仍然是应收账款债权人,保理人有权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承担应收账款清偿义务”的约定(或类似表述),或者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就应收账款债权人上述回购价款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四、实务问答
问题一: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金规〔2023〕8号)要求计算售后回租业务占比时,分母部分是否包括新增经营租赁业务?
申骏律师简答:2023年11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其官方网站的互动交流平台上,回复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中第(七)条:2024年新增业务中售后回租业务占比相比2023年前三季度要下降15个百分点,力争在2026年实现年度新增直租业务占比不低于50%的目标。请问售后回租占比的分母部分,包括新增的经营租赁业务吗?”问题。回复部分明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融资租赁业务在会计上可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因此,《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中关于售后回租业务占比的分母部分,包括新增的经营租赁业务。
问题二:就分布式光伏融资租赁项目而言,承租人是否需要办理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申骏律师简答:国家能源局江苏能源监管办在其官方网站的在线咨询平台上,回复了“我司安装了太阳能光伏发电,已入网,有项目备案证,请问是否需要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问题。回复部分明确: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0〕22号)》,你公司200K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属于许可豁免范围,不需要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五、专业研究
《民法典》第752条、第753条就出租人可以主张融资租赁合同租金加速到期或解除的条件作出了基本规定,主要包括:(1)承租人发生租金逾期,且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行使终局性的合同救济权利。(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但是,如果承租人发生的违约行为并非租金逾期,该等违约行为也不涉及租赁物被承租人擅自处分的,此时出租人能否主张融资租赁合同租金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要结合承租人的违约行为是否足以导致融资租赁合同目的无法达成进行判断。
申骏律师在《承租人发生非租金逾期违约行为,出租人能否主张融资租赁租金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一文中,就出租人主张融资租赁合同租金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应当满足的条件及典型案例进行了详细解读。欢迎点击(网页阅读请Ctrl+左键)上文标题跳转链接,或通过我们的公众号“金融争议观察”
六、团队动态
2023年12月8日,上海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联合开展《光伏融资租赁法律实务—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3年度专项法律培训》。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袁雯卿律师作为主讲人,系统讲解了电力融资租赁业务交易结构的搭建及合规要点、电费收费权质押的设定及风险管理等问题,并为参会人员就上述相关问题答疑解惑。

七、联系方式

许建添 高级合伙人/律师

手机/微信:+86 139 1844 4482

邮箱:xujiantian@sunjunlaw.com

袁雯卿 高级合伙人/律师

手机/微信:+86 186 2163 3550

邮箱:yuanwenqing@sunju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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