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本系列文章将从婚姻关系缔结、婚姻家庭关系及婚姻解除等方面阐述涉外婚姻在中国法律框架内的一般性和特殊性规定,并就涉外婚姻诉讼代理实务给出专业建议。我们将选取涉外婚姻频发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法国、韩国、日本以及港澳台等多个国家或地区,就结婚制度、夫妻财产制度、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核心问题进行阐释,为关心特定国家或地区婚姻制度的人士提供法律实务参考。
新加坡婚姻制度不同于大部分国家以专门的婚姻法立法进行规范,而是特色化地通过《妇女宪章》(The Women’s Charter)对妇女的婚姻权利予以保护。《妇女宪章》对婚姻实体和程序权利进行详细的规定,具体包括结婚实质要件、婚姻仪式的举行、婚姻登记、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家庭保护、夫妻扶养义务、夫妻财产关系以及离婚等。我们将通过上、下两篇分别介绍新加坡婚姻的缔结与解除制度。
一、结婚的要件
在新加坡,缔结婚姻是人生中特别重要的事件,因此新加坡法律对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都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使婚姻显得严肃而庄重。
(一)实质要件
根据新加坡《妇女宪章》规定,有效婚姻须满足一定的实质要件,新加坡对婚姻效力制度的设计非常精密,将婚姻效力分为有效(valid)、绝对无效(void)和可宣告无效(voidable)。绝对无效为确定无效,无救济机制,其情形包括重婚、同性结婚等;而对于可宣告无效的情形,新加坡法律规定了一些救济措施,符合条件时可免于被法院宣告无效。
1.绝对无效
依据新加坡的法律,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婚姻无效:
(1)新加坡实行一夫一妻制,重婚无效。若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依据新加坡法律,将构成重婚罪。
(2)禁止同性之间结婚。但做过变性手术的人除外,以手术后的性别为准。
(3)男女双方不得有近亲关系。近亲的范围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与其前任的孩子、父母的前配偶、孩子的配偶等伦理上不宜结婚的主体,但不包括堂、表兄弟姐妹以及三代以外的直系血亲。对于有近亲关系的男女双方,若适用于双方的法律、宗教信仰、习俗或惯例规定该婚姻有效,婚姻注册局的部长可以授予特殊许可。
(4)男女双方均须达到法定婚龄。若双方年龄均达到21岁,则可自由结婚;若其中一方年龄已满18岁但小于21岁,而且从未结过婚,则其需征询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且男女双方还需参加一项由社会及家庭发展部认证的婚姻准备课程,但若其已结过婚则不受此限;若其中一方年龄小于18岁,双方须到婚姻注册局申请特殊婚姻许可。违反上述规定将导致婚姻无效。
(5)获取移民利益为目的的结婚无效。婚姻一方知道或有理由知道结婚的目的是帮助另一方获得移民利益,并从另一方提供的奖励或报酬中获得利益,则该婚姻无效。
2.可宣告无效
以下情形,婚姻可被宣告无效:
(1)婚姻一方因胁迫、错误、精神障碍或其他原因而未有效同意婚姻;
(2)结婚时,一方患有《2008年精神健康(护理和治疗)法案》定义的精神疾病,或患有精神障碍达到不适宜结婚的程度;
(3)结婚时,一方患有可传染的性病;
(4)结婚时,女方因男方以外的其他人怀孕;
(5)婚后因一方拒绝而未圆房;
(6)婚后因一方能力不足而未圆房。
法律对“可宣告无效”设置了一定的限制,以给予被告合理的保护与救济。以下情形,法院不得宣告婚姻无效:原告明知可以避免婚姻,仍以自己的行动让被告合理地信赖自己愿意结婚,并且宣告婚姻无效对被告不公平;在前述(1)-(4)项情形中,原告在结婚三年后才提起诉讼;在前述第(3)、(4)项情形中,结婚时原告已经知道相关情况。
(二)形式要件
在新加坡,婚姻登记并不是必要的形式要件,法官不能仅根据是否登记来认定婚姻的效力。但婚姻仪式却是至为重要的形式要件,未举行法定的婚姻仪式,婚姻无效。男女双方应通过以下步骤举行婚姻仪式:
1.提呈结婚通知书。男女双方首先须向婚姻注册局提呈结婚通知书,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果在提呈结婚通知书后三个月内双方未结婚,双方应再次提呈通知,才能合法结婚。
2.获取婚姻许可。审查材料通过后,登记官将发放婚姻许可,或由部长发放特殊婚姻许可。
3.举行婚姻仪式。婚姻仪式须由登记官或者获准主持婚姻仪式的人主持举行,并由至少两名年龄超过21周岁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在仪式举行过程中,登记官或者获准主持婚姻仪式的人应要求婚姻双方宣布愿意接受对方作为自己的合法妻子或丈夫。
举行婚姻仪式后即满足了结婚的形式要件,但还须依规定进行婚姻登记。婚姻登记不影响婚姻效力,但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可能被处以1,000新加坡元以下的罚款或12个月以下的监禁,或者两项并处。
二、家庭关系
(一)夫妻间婚姻家庭关系
新加坡对婚姻制度高度重视的传统,以及对女性权利着重保护的文化,使得新加坡的婚姻制度注重维护家庭稳定和夫妻权利义务的平等。
1.夫妻间扶养义务
新加坡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帮互助,共同维护家庭利益,看管及照顾子女。
在夫妻扶养义务无法有效履行时,《妇女宪章》对于婚姻中一般观念认为的弱势一方——妻子或者失能丈夫——给予了倾斜性保护。婚后,丈夫或者失能丈夫的妻子疏于或者拒绝合理扶养妻子或失能丈夫的,妻子或者失能丈夫可以提出申请并提供正当理由证明,法院据此可以责令丈夫或者失能丈夫的妻子支付月度津贴或者支付一次性扶养费。在经济上保障了婚姻中弱势一方的权益。
2.分歧解决
结婚后,夫妻之间的矛盾冲突可能侵害对方权利。为此《妇女宪章》对婚后侵权行为的诉权进行了规定。婚后双方都可以对对方提起侵权之诉,婚姻关系不干涉侵权认定,在处理侵权纠纷时视为双方均未结婚。
在夫妻双方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新加坡法律还提供了另一种解决夫妻间争议和纠纷的方法。《妇女宪章》设定了调解官一职,夫妻间存在分歧,任何一方都可以让调解官调解争议、提供建议和援助。
3.家庭保护
新加坡法律设立的家庭保护制度主要针对家庭暴力。根据新加坡法律规定,家庭暴力包含四类行为:(1)故意或试图使家庭成员处于受伤害的恐惧中;(2)对家庭成员实施明知或应知会对其造成伤害的行为;(3)违背家庭成员意志故意限制家庭成员;或(4)故意或明知会造成家庭成员痛苦而不断对其进行骚扰。针对上述四种情形,相关人员可以向法院提出家庭保护申请。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可以视情况发布保护令或者紧急保护令。
保护令分为一般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法院会在衡量家庭成员受到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和为家庭成员提供保护的必要性后,发出一般保护令,禁止施暴人员对家庭成员使用暴力。紧急保护令较为特殊,在当事人申请保护令之后,只要法院认定申请人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颁发紧急保护令。
当法院认为有必要对申请人颁发保护令时,可以提出以下一项或多项庭令:(1)赋予申请人单独居住权,以隔绝与被申请人接触,住所可以是被申请人单独所有或租赁,或者双方共同所有或租赁的房屋;(2)建议保护令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或其子女参加法院指定机构提供的咨询;(3)为有效执行保护令作出的其他指示。
4.夫妻财产关系
新加坡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夫妻个人婚前、婚后的财产不因结婚发生改变。已婚女士具有购买、保留以及处置任何财产的能力。妻子婚前持有的财产和婚后购买或受让的财产均视同为单身时持有的财产。结婚时,不得通过婚姻财产协议对妻子支配或处分其持有的财产附加任何不平等的限制。
一般情况下,丈夫可以对妻子进行赠与,但是丈夫不得以对妻子进行赠与的名义逃避债权人的债务。在婚前债务方面,妻子的婚前债务不因结婚而改变,婚后仍由妻子履行其婚前所负债务、签署的合同并承担债务后果。
(二)夫妻与子女间的家庭关系
为保障父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妇女宪章》中设定了抚养令制度。当有充足证据证明父母疏于或拒绝抚养缺乏劳动能力的子女,法院可以责令父母向子女支付月度津贴或向子女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法院在判断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时,应当考虑被抚养人经济状况,包括经济需求、收入、赚钱能力、经济来源;身体状况,包括身体或精神缺陷;疏于或者拒绝抚养之前的生活标准;子女接受教育或培训的方式、父母双方希望子女受教育或者培训的方式;夫妻双方的行为。
一般而言,法院责令父母对子女进行抚养的法令针对的是不满21周岁的子女。但在子女存在身体或精神缺陷、正在全职服兵役、正在或即将接受教育或技术、职业、专业培训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可以将被抚养子女的年龄延长至年满21周岁之后。抚养令规定并不仅仅局限为亲生子女,如有父母将非亲生的孩子接纳为家庭成员,在其作为子女期间,养父母应履行抚养义务。
在《涉外婚姻实务系列|新加坡婚姻的解除(下)》一文中我们将为各位读者介绍新加坡离婚制度的相关内容,敬请期待。
新加坡婚姻的缔结(上)
作者:郑春杰 欧阳芳菲 周璐 杨娇 徐畅 发陆克来源: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引言 本系列文章将从婚姻关系缔结、婚姻家庭关系及婚姻解除等方面阐述涉外婚姻在中国法律框架内的一般性和特殊性规定,并就涉外婚姻诉讼代理实务给出专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