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生死,世间再无大事”。然而最近频频爆发的死亡事件,却不禁让人怀疑,放在利益面前的人命还值钱吗?滴滴遇害案还没有最终定论,当人们还在为花季少女的命运而感到揪心与惋惜之时,又一起让人痛心的悲剧发生了。近日,微信公众号“儿子在天堂”发布了一篇题为《我的儿子死在了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请还我公道!》的文章,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5月31日,24岁的美达股份员工冯某在检查萃取塔时,由于塔内的高水位控制浮球失灵无报警,水位超出正常范围,致使其不慎被塔内喷出的己内酰胺萃取水烧伤,全身烧伤面积达98%,并多处感染,最终于7月24日在其所在治疗医院抢救无效逝世。事情原本已过近一月有余,因其家属发布在公众号上的控诉文章,将这起“意外”事故再次公布于众。
真正让人心寒的不仅是一个年轻生命就此陨落,更是隐藏在事故背后肮脏无比的内幕。据家属文章中所称,在儿子冯某受伤后,美达公司并未及时送其就医,致使延误了救治;到达医院后隐瞒事故实情,致使医生无采用正确医疗救治手段,错失治疗良机;而后,其在针对此事故做出的回应报告中称,该事故纯属意外,并表示事故的发生与受害者自身缺乏安全意识也不无关系。
自事故发生起的55天内,在伤者还在生死线上苦苦挣扎时,在家属还拼命抱有希望时,“拖延医治、隐瞒伤情、推卸责任”的美达公司,想的是如何逃避事故责任、减少损失,避免成为众矢之的。事后,对于受害者家属此前两次向公司提出450万和250万的赔偿金一事,美达公司均未予接受。那么,从劳动法的角度来讲,美达公司是否要为其口中所谓的“意外”事故而担责?受害者家属曾提出的450万及250万赔偿金又是否在合理赔偿范围内呢?
对此,我们特别采访了瀛和律师机构劳动法专业资深律师段海宇律师。针对美达股份员工工伤一案,段律师发表了其独特的见解与观点,从法律的角度为大众剖析整个案件的疑惑点,同时也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了极具参考性的法律建议。以下为采访内容原文:
Q:美达公司认为此次事故属意外事故,且将员工安全意识不足作为事故的间接原因,有将责任推卸给受害者之嫌。那么其在此次事件中究竟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段海宇律师:
就本次事故,因为现在只有美达股份和受害者父亲的陈述,还没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次事故的调查、认定,所以本次事故的发生原因、双方过错和事故性质还无法明确。但是,从美达股份的回复分析,其承认本次事故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也没有否认受害人因此死亡的结果,因此,本次事故应当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由于本次事故造成了冯卓斌的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本次事故等级,属于一般事故。
至于美达股份在回复中说到的“伤者安全意识不足”,因为工伤认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死者在本次事故中没有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操作,只要该过错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就属于工伤无疑。但是,如果确实存在“死者安全意识不足”的事实,会影响生产安全事故监督管理部门对美达股份在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从而影响对该次事故主要负责人及其美达股份的处罚金额。
在本次事故中,美达股份的法律责任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分析:
一、工伤保险待遇方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本次事故,根据双方的陈述,死者冯卓斌是在检查萃取塔时受伤的,因此,依法属于工伤。至于后面的死亡,因为死者不是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否属于工亡,则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死亡和受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则属于工亡,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属于工伤,只能按照非因工死亡处理,但是从双方的陈述分析,冯卓斌的死亡应当是前面的工伤导致的。
二、生产安全行政法律责任方面,会涉及多个方面:
第一、如果死者父亲陈述属实,则因为美达股份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将被生产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如果死者父亲陈述属实,美达股份在事发之后,没有立即组织抢救,没有及时向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则根据《生产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刑事责任方面,如果死者父亲的陈述属实,即美达股份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并且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的话,或者在事发之后,没有立即组织抢救,没有及时向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则可能构成安全生产事故罪,当然,死者父亲的陈述是否属实,是否存在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的事实,需要调查之后才能确定。
Q:工伤界定的标准是什么?如受害者家属所说情况属实,公司未及时送其就医、隐瞒事故实情,那其将担负怎样的责任?
段海宇律师:
工伤界定标准详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如果符合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三个要素,则构成工伤,这三个要素中,最重要的要素是“工作原因”,其他两个要素实际上是作为是否属于“工作原因”的判断因素的。
如果死者父亲陈述属实,美达股份在事发之后,没有立即组织抢救,没有及时向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没有告知医院伤者属于化学溶液烧伤,则该行为违反了前述《生产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对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了详细规定,该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否则,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对美达股份的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如果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如果冯卓斌的死亡是工伤导致的,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如果最终认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则应当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Q:从法律角度来讲,除基本的医药费外,公司还应给予受害者家属哪些赔偿?
段海宇律师:
事故发生在广东,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相关规定及司法实务,受害者家属可以获得如下赔偿或待遇:
第一、工伤保险待遇,因为美达股份属于上市公司,一般而言,应当会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构成工亡的话,死者家属可以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果没有办理工伤保险,则由美达股份承担。
但是,有个事实必须注意,本次事故发生在5月31日,冯卓斌的死亡时间是7月24日,中间间隔了将近两个月的时间,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如果这样,冯卓斌家属则可能不能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案情,本次事故冯卓斌当初伤势就很严重,可能构成1-4级伤残,因此,其家属可以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第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次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五条,死者家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还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美达股份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Q:家属此前两次分别向公司提出450万元和250万元赔偿金,这一请求在合理赔偿范围内吗?
段海宇律师:
本次事故发生地在广东江门,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和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江门的相关赔偿标准确定。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其中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加上前面讲到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不会达到250万。
另外,有人可能会觉得该案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来处理,赔偿金额可能会高于工伤保险待遇,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此,本案无法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来处理。
人眼所见到的往往都是事件的表象。受害者父亲选择将新闻曝出,或许更多的是因其对儿子的痛心与不甘,在原本该灿烂绽放的年纪,却不幸遭遇这样的事故。金钱并非万能,不能挽回逝去的生命,亦无法弥补家人的痛心,只希望利益面前,人们能够维持其原本善良的人性,毕竟生命是无法用利益与金钱来衡量的。
儿子死在美达公司 律师:家属或可请求这些赔偿
作者:瀛和品牌中心来源:瀛尊律所

“除了生死,世间再无大事”。然而最近频频爆发的死亡事件,却不禁让人怀疑,放在利益面前的人命还值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