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实践中,存在部分公司因为各种原因,通过人事代理服务合同将员工的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等事项委托给第三方代办,那么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劳务派遣关系?劳动关系又如何认定呢?
高庭所戴晓璐律师认为对此应当从劳务派遣与人事代理的区分以及劳动者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性质界定两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把握。
一、劳务派遣与人事代理的区分
劳务派遣与人事代理从表面上来看都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及这两者之外的第三方(用工单位和人事代理机构),并且其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都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第三方之间也都有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和人事代理协议),故二者从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本质上二者系完全不同的制度,其区别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 内容本质不同
劳务派遣是以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为基础,从内容来看虽是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但对于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而言所规定的则均是《劳动法》上确定的权利义务,其在本质上属于劳动用工范畴。人事代理的内容则主要是人事方面的管理与服务,具体由委托方与受托方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协商确定,即用人单位作为委托方将其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等人事管理服务类事项委托给受托方即人事代理机构,双方之间的内容并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其在本质上属于民事协议范畴。 - 法律属性不同
因劳务派遣在本质上属于劳动用工,故其在法律上受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在因劳务派遣发生法律纠纷后,应当按照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加以处理。而在人事代理中,系用人单位委托人事代理机构对其劳动者进行人事管理,无论是用人单位与人事代理机构之间还是劳动者和人事代理机构之间均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作为委托方和受托方即人事代理机构之间的人事代理行为系由双方通过委托代理协议加以约定和规范,其在本质上属于民事委托行为,属于普通民事合同法律关系范畴,故在法律上是受到合同法律规范等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 三方关系不同
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虽然根据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而实际用工,但其与劳动者之间并没有劳动法意义上的直接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而人事代理系用人单位对人事代理机构的民事委托,其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并不受用人单位与人事代理机构的人事委托代理关系的影响,劳动者与人事代理机构之间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二、劳动者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性质界定
特别注意,部分企业基于特定的目的,让劳动者直接与第三方人事代理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以人事代理公司的名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若实际上劳动者与第三方人事代理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实际用工情形的,并不会认定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之间实际并不存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三、结 语
实务中, 部分企业因各种原因同意员工“挂靠”“代缴”社保,比如因为员工实际工作地点与企业所在地不同,基于员工要求在工作地以第三方机构的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保。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并在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后,这种行为被认定为骗保行为,视情节轻重有可能导致企业被纳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