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案例 浙江法院在审判阶段适用企业刑事合规从宽处罚,当庭宣判!

来源: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2年3月15日上午,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这是在法院阶段探索适用涉刑企业合规整改评审和重大案件判前社会效果评估的第一案。

2022年3月15日上午,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这是在法院阶段探索适用涉刑企业合规整改评审和重大案件判前社会效果评估的第一案。

被告单位A公司是一家经营食品类金属外包装加工的企业,其自2016年下半年至2020年9月在明知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等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生产过程中装有涂料残液的废包装桶出售给王某某、姚某某等人进行非法处置。废包装桶几经周转,最终被作为废铁运至下游钢厂进行熔冶钢铁等,严重污染大气生态环境。A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达500余吨,违法所得160余万元。

案发后,A公司通过停产整顿、修订环评报告、重新制作危废核查等方式进行了合规整改,对涂料包装进行改进、循环回收利用,实现了节能低碳转型,并带动了包装行业的绿色发展。2022年2月15日下午,绍兴市上虞区法院召开了企业合规整改评审会暨判前社会效果评估会,与会专家一致认为,A公司合规整改措施取得了较好成效。最终法院根据A公司、沈某某等人自愿认罪认罚、合规整改情况、专家评审意见等,对A公司及涉案人员酌情从宽及从轻处罚。

雷刚律师关注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该起在审判阶段适用企业刑事合规整改从宽处罚的环境污染案件是“浙江第一案”,也可能是“全国第一案”,该案的审判结果完全体现了“三效果”统一,是一个经典案例。雷刚律师建议全国法院在审判阶段适用企业刑事合规从宽处罚之量刑制度,从而最终实现“办一个案件,整改一批企业,促进一个行业迈上守法合规经营的良性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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