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报告的案例基准来源于威科先行,我所(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选取了广东省内2007年-2017年期间的170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裁判文书,从被告人的情况(户籍、文化程度、前科记录等)、犯罪情况(被告人职位、行业分布、虚开方式、虚开数量等)、律师辩护意见及法院采信情况、量刑分布等维度进行分析,揭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部分审判规律,以其对专业刑事律师开展更精准,更有效的辩护有所启示和借鉴。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1.1 被告人户籍情况——超过半数以上被告人为广东籍
据统计,在170件案件中,涉诉被告人共有262人,其中214名被告人载明了户籍。
据统计,在214名被告人中,位列第一的为广东籍被告人,有138人,占比为64.49%;并列第二的为湖南籍和广西籍被告人,有7人,占比为3.27%。
被告人人数位列第四至第十的分别为:江西省6人、重庆市4人、福建省4人、湖北省3人、安徽省2人、浙江省2人、北京市1人。
北京市被告人首次在广东地区犯罪中上榜。

1.2 第一被告人文化程度——近一半第一被告人的文化程度为高中/中专
据统计,在170件案件中,有101件案件载明了第一被告人的文化程度,其中:
高中/中专文化的有46件,占比为45.54%;
初中文化的有35件,占比为34.65%;
大学/大专文化的有15件,占比为14.85%;
小学文化的有4件,占比为3.96%;
研究生文化的有1件,占比为0.99%。

1.3 被告人前科情况——有刑事处罚记录的被告人仅为1人
据统计,在170件案件中,仅有1名被告人有刑事处罚记录,为流氓罪,本罪的被告人前科记录情况极低。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情况
2.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被告人职位情况——一半案件被告人的职位为法定代表人
据统计,在122件指控了自然人犯罪的案件中,有120件案件记载了被告人的职位(重复计算),其中最主要的情况如下:
有60件案件被告人的职位为法定代表人,占比为50%;
有18件案件被告人的职位为实际经营者,占比为15%;
有18件案件被告人的职位为财务人员(含财务经理、会计、出纳),占比为15%;
有6件案件被告人的职位为(副)总经理,占比为5%;
有3件案件被告人的职位为董事会成员(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占比为2.5%;
有3件案件的被告人的职位为受雇于公司的工作人员,占比为2.5%。

2.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业性质——23.87%案件虚开的单位涉及电子、科技产品行业
据统计,在170件案件中,有155件案件记载了虚开单位的行业性质,其中:
有37件案件,虚开单位的行业性质为电子、科技产品行业,占比为37.16%;
有17件案件,虚开单位的行业性质为贸易(国内/国际)行业,占比为10.97%;
有17件案件,虚开单位的行业性质为建筑品行业,占比为10.97%;
有14件案件,虚开单位的行业性质为互联网行业,占比为7.74%;
有3件案件,虚开单位的行业性质为医疗行业,占比为1.94%;
剩余55件案件,虚开单位的行业性质为其他行业(运输、五金、化妆品、玩具等),占比为35.48%。

2.3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方式——超过一半的案件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据统计,在170件案件,有169件案件记载了被告人虚开的方式,其中: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有91件,占比为53.85%;为他人虚开的有48件,占比为28.4%;为自己虚开的有16件,占比为9.47%;介绍他人虚开的有5件,占比为2.96%;同时使用上述两种方式虚开的有9件,占比为5.33%。

2.4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数量及税额——大部分案件的抵销税额在1万元至10万元区间
据统计,在170件案件中,151件案件记载了被告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详见下表:
虚开的份(套)数 | 税额区间(元) | 虚开发票总额案件数(件) | 抵扣税额案件数(件) |
1份(套) (共14件) | 1万≤¥<10万 | 8 | 12 |
10万≤¥<100万 | 5 | 2 | |
¥≥100万 | 1 | 0 | |
2份(套) (共16件) | 1万≤¥<10万 | 2 | 12 |
10万≤¥<100万 | 11 | 3 | |
¥≥100万 | 1 | 0 | |
不明 | 2 | 1 | |
3份(套) (共17件) | ¥<1万 | 0 | 1 |
1万≤¥<10万 | 3 | 11 | |
10万≤¥<100万 | 10 | 2 | |
¥≥100万 | 2 | 0 | |
不明 | 2 | 2 | |
3份(套)以上不满100份(套) (共76件) | 1万≤¥<10万 | 7 | 21 |
10万≤¥<100万 | 31 | 40 | |
100万≤¥<1000万 | 29 | 10 | |
¥≥1000万 | 4 | 2 | |
不明 | 1 | 3 | |
100份(套)以上不满1000份(套) (共22件) | 10万≤¥<100万 | 1 | 1 |
100万≤¥<1000万 | 3 | 12 | |
1000万≤¥<1亿 | 14 | 6 | |
¥≥1亿 | 2 | 0 | |
不明 | 2 | 3 | |
1000份(套)以上(共6件) | 1000万≤¥<1亿 | 3 | 6 |
¥≥1亿 | 2 | 0 | |
不明 | 1 | 0 |
2.5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补(退)缴情况——绝大多数的案件均在案发后补(退)缴了应纳税款
据统计,在170件案件,有167件案件载明了案发后被告人补(退)缴应纳税额的情况,其中有99件补(退)缴了全部(部分)税额,占比为59.28%。
三、取保情况——取保成功率为53.53%
据统计,170件案件中,全部案件记载了取保的情况,其中有91件案件被成功取保,占比为53.53%,该罪的取保成功率较高。
四、量刑情况
4.1 定罪量刑的总体情况——主要集中在缓刑
据统计,在170件案件中,整体量刑情况如下:
有116件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
有12件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有11件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有9件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
有8件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不满四年;
有6件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不满二年;
有3件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上不满五年;
有2件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不满三年;
有2件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拘役;
有1件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4.2 缓刑情况——缓刑率为68.23%
据统计,在170件案件中,有116件案件被判处缓刑,占比高达68.23%,该罪名缓刑率较高。
五、辩护情况及辩护意见采纳情况
5.1 聘请律师情况——超过六成案件的被告人聘请律师
据统计,在170件案件中,共有110件案件被告人聘请了律师,占比为64.7%,涉嫌该罪名的被告人聘请律师比例较高。
5.2 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及被法院采信情况
据统计,在聘请律师辩护的110件载明辩护方式的案件中,有11件案件的律师采用无罪辩护,有98件案件的律师采用罪轻辩护,有1件案件采用它罪辩护。
具体情况如下表:
辩护意见及采信情况 | ||
律师辩护意见 | 法院采信情况 | |
无罪辩护 |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直接证据。 | 有5件案件采用此辩护意见,法院均未予采信。 |
2、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 | 有4件案件采用此辩护意见,法院均未予采信。 | |
3、具有真实的交易。 | 有2件案件采用此辩护意见,法院未予采信。 | |
它罪辩护 | 以欺骗、隐瞒的手段向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应构成逃税罪。 | 有1件案件采用此辩护意见,未被法院采信。 |
罪轻辩护 | 1、认定数额有误,不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 有9件案件采用此辩护意见,有4件案件被法院采信。采信理由为:公诉机关提交质证的协查报告中大部分是真实交易,部分协查报告是不充分的,对于该部分涉及的票据数额应当在量刑时予以扣除。 |
2、属于单位犯罪,被告人所起的作用较小。 | 有21件案件采用此辩护意见,有15件案件被法院采信。 | |
3、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 | 有59件案件采用此辩护意见,有33件案件被法院采信。 | |
4、有自首情节。 | 有37件案件采用此辩护意见,有10件案件被法院采信。 | |
5、已补(退)缴税款,酌情从轻处罚。 | 有41件案件采用此辩护意见,有13件案件被法院采信。 | |
六、结论
1、在本次统计中,共有67件案件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80%的案件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在未被判处缓刑的案件中,有20%的案件系因数额巨大、未退(补)缴税款的情节,未予从轻处罚。
2、在本次统计中,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判决理由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个人虚开行为是否得到公司的合法授权;二是所获利益是否归于公司。
3、在本次统计中,存在单位因受过行政处罚并缴纳罚款后,法院判决该部分罚款用于抵扣刑事部分罚金的案件。
4、在本次统计中,虚开行为的手段复杂,涉及“开阴阳票”、“层层分销”、“开具大头小尾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方式。
5、在本次统计中,受“营改增”全面铺开的影响,2013年以后的本罪的犯罪率在上升,且多为数额较大甚至巨大的案件,打击力度和难度都在加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