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的侵权之债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红邦律师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邓某与曾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7月4日,曾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知东路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受伤。法院判决曾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28 950.

【基本案情】
邓某与曾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7月4日,曾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知东路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受伤。法院判决曾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28 950.9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36元、鉴定费3750元。现张某主张,曾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雇配送牛奶是为夫妻共同生活而实施的行为,造成损害赔偿费用为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法院判决曾某之夫邓某连带赔偿上述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因交通违章行为致张某受伤,张某不能举证证明曾某是在配送牛奶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也不能举证证明曾某所负侵权之债是因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而产生,该债务不属于为了家庭共同生活之需。现曾某之夫邓某明确表示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故张某要求邓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以及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聚焦说理】
关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能一概而论,学界存在分歧,但通常来说,因交通事故侵权具有较强的人身性和意外性,夫妻双方对于该债务的产生并不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且并未实际享受该债务带来的利益,故因交通事故侵权产生的赔偿款一般认定属于个人债务。
【案例延伸】
交通事故赔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身体伤害所获得的赔偿金与补偿金并非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劳动所得,而是为照顾解决夫妻间一方因生活上的特殊需要或健康状况而作出的赔偿或者补偿费。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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