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开发票就拒绝付款?合同履行远没那么简单

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合同履行中收款方不开具发票的救济路径 【阅读提示】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其记载了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

合同履行中收款方不开具发票的救济路径
【阅读提示】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其记载了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等,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是一种商事交易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性在于其不仅是商事交易凭证,其重要作用在于可以抵扣税款。
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开具发票是收款方的法定义务,但是开具发票的类型、时间节点等因交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实际生活中,买方为了后期维权、抵扣税款等需求,往往会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但是经常会出现部分为了避税,拒绝开具发票,而在此种情形下,付款方是否可以行使抗辩权、拒绝付款,付款方是否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具发票并且要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本文根据合同法、税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实践中法院的判例,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为未收到发票的付款方指点迷津。
一、收款方未开具发票,不构成付款方拒绝付款的事由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出卖人开具发票是一种法定义务,但是这种义务属于买卖合同中的从合同义务,而买受人支付货款属于主合同义务。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为交付货物,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货款。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否则,买方不能仅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一)合同中未约定先开发票后付款,买方不能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
案例1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通汇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1675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为出卖人的通汇公司主要合同义务是交付货物,作为买受人的重钢公司主要合同义务是支付货款。现在通汇公司已经向重钢公司交付了货物的情况下,重钢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非出卖人通汇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仅是附随义务,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2012年《购销合同》中并未约定通汇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重钢公司以双方在合同实际履行中交易习惯是通汇公司先开具增值税发票,重钢公司后支付货款,并据此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的理由不成立。
案例2 山东巨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明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申192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开具增值税发票系案涉合同的附随义务,巨能公司是否已经履行,均不能成为中顺公司履行付款责任的主合同义务的抗辩理由。中顺公司虽在一审答辩时提出要求巨能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主张,并未就此提出反诉,故原审判决对中顺公司所提要求巨能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答辩主张不作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据此,本院对中顺公司所提有关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申请主张,亦依法予以驳回。
(二)合同中约定“先开票后付款”,但仍不能构成买方拒绝付款的事由
1.合同中虽约定“先开票后付款”,但是卖方能够举证证明其在预期能够收到款项的情况下才开具发票,买方不能以未收到发票拒绝付款
案例3 浙江博宇建筑有限公司与宁波鑫远市政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8)浙民再505号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鑫远公司提供合规的全额发票,否则博宇公司有权拒绝付款。鑫远公司作为销售商品的一方,其在能够收取款项的情况下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符合建筑行业惯例。在能够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鑫远公司基本不太可能不开具发票而导致无法及时收回货款。且在2016年7月13日、7月25日的博宇公司针对鑫远公司催款复函中,博宇公司也从未提及因鑫远公司未开具发票,故其拒绝付款的情况。故鑫远公司提出其是在博宇公司表明不能按约付款的情况下才未开具发票的主张成立。博宇公司逾期未付货款,无权以鑫远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货款,其应按约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2.合同中“先开票后付款”的约定虽不能构成买方拒绝付款的事由,但可认定为付款期限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先开票后付款”,虽然不能以不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但是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买卖双方约定了先开票后付款,此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应视为买方支付货款的期限。
案例4 南通凯得利织造有限公司与厦门麦卡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4)厦民终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在麦卡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千,凯得利公司应先行向麦卡公司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凯得利公司却至今未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但因凯得利公司开具合法有效增值税发票义务非合同主要义务,与麦卡公司支付货款义务未构成对待给付,因此,凯得利公司是否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仅能作为麦卡公司支付货款的期限而非是否支付货款的条件。故,麦卡公司应在凯得利公司开具相应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后向凯得利公司支付上述剩余70%货款385069.35元,原审法院遗漏付款期限的认定,应予调整,故改判麦卡公司在收到凯得利公司开具相应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凯得利公司的货款。
二、买方未收到发票,卖方的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为合同履行过程中收款方应履行的一项附随义务,付款方不能仅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但是,在付款之后,收款方的权利如何救济,其是否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具发票,是否能够要求赔偿损失。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结果各不相同,乃至最高院也存在不同的判决。
(一)负有开具发票义务的一方未按法律规定开具发票的,相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开具发票
案例5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4)民一终字第4号】
一审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协议书》中均没有中天公司开具发票的约定,中天公司此种合同附随义务的产生是基于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民事审判解决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不予审查,温商公司应当另行解决。
二审法院最高院认为,收取工程款开具工程款发票是承包方税法上的义务,无论是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要求承包方收到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也都是发包方的合同权利。因此,温商公司要求中天公司收取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的请求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为该请求不属于民事审判解决的范围并不予审查,属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二审改判中天公司在收取工程款后向温商公司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发票。
案例6 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德化金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终766号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既是收款方的法定义务也是合同附随义务,故金龙公司要求中扶公司按照收取工程款项的金额开具相应发票,应予支持,判决中扶公司应于收到金龙公司支付的尚欠工程款之日向金龙公司开具已付工程款等额的发票。
二审法院最高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此项判决。
(二)在双方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交付发票并非双方合同约定的义务,开具发票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予支持当事人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
案例7 朝阳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宏丰天运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1395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开具工程款发票是富隆公司应承担的法定纳税义务,而非民事义务。二审法院认定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驳回宏丰公司该项诉讼请求,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8 新疆金晖兆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终342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开具发票虽属河北四建的合同附随义务,应予履行,但本案并未约定足额开具发票属金晖兆丰公司履行付款义务的条件。据此,金晖兆丰公司以河北四建未开具发票为由不予付款,没有合同和法律根据。对付款后未足额开具发票问题,双方可另寻途径解决。
(三)负有开具发票义务的一方未按法律规定开具发票的,相对方可以请求赔偿因未开发票造成的不能抵扣税款所产生的损失,但应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案例9 辽源市丰达汽贸服务有限公司与辽源市华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18)吉民再201号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丰达公司与华通公司签订《辽源市丰达汽贸公司综合楼(接层)施工协议》约定合同固定总价:700万元(含税金),则华通公司作为收款方应当承担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义务,丰达公司主张华通公司拒不开具发票给其造成的损失并要求赔偿实际上即为要求华通公司承担其未完全履行合同给其造成的损失,并非要求税务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属于民事纠纷,应当进行实体审理,如丰达公司能够证明损失存在及具体数额,华通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实践中法院把握的裁判尺度一般为如在合同中未约定收款方开具发票的义务,则要求开具发票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法院一般不予以支持;但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收款方具备开具发票的义务,则开具发票转化为民事义务,法院支持开具发票的诉求。
三、结 语
开具发票为收款方的一项法定义务,但是属于从合同义务,不能与付款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形成相应的对价、牵连关系,因此,付款方不能以收款方未开具发票为由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在交易过程中,成务律师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具发票的类型、时间、期限等信息,并把开具发票作为付款的前提,否则发生纠纷后将无权要求对方先开票而己方后付款,付款后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开具发票也可能面临法院不予受理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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