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那些事儿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对于我们大部分中国人而言,在过世前谈遗产,未免过早,甚至很多人避讳谈这个事儿。但通过笔者办理的多起遗产案件来看,被继承人在身前能留有一份有效的遗嘱是多么重要的事情。

对于我们大部分中国人而言,在过世前谈遗产,未免过早,甚至很多人避讳谈这个事儿。但通过笔者办理的多起遗产案件来看,被继承人在身前能留有一份有效的遗嘱是多么重要的事情。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今天就让我们来话话遗产哪些事儿。
一、遗产的处理
1、当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开始,原则上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但如被继承人在生前留有遗嘱的,则遗嘱优先,即按照遗嘱办理。如果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则按照该协议办理。
2、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3、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4、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5、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留有债务的,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最终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6、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二、哪些人享有继承权
1、遗嘱中列明的遗嘱继承人;
2、如没有遗嘱,则按照继承法享有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
3、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放弃继承的,则不享有继承权(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4、 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5、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既遂还是未遂;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6、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7、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三、遗嘱继承
(一)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
即通过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很多人以为遗嘱只有经过公证才有效。其实这是个误解,公证遗嘱只是遗嘱的一种形式,自书遗嘱是否进行公证,并不影响其遗嘱效力。申请公证遗嘱应当向公证处提供相关的材料,一般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境外的,应提供护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证件);遗嘱涉及的相关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遗嘱中若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最终以具体办理的公证处要求为准。
2、自书遗嘱
必须由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
当本人无法书写时,可以找人代书。但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
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也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如能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遗嘱见证人的条件
1、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不能为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三)遗嘱的效力
1、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2、遗嘱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3、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4、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
5、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6、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7、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四、法定继承
1、继承顺序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原则上均等。但若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3、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五、遗赠抚养协议
1、公民可以与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同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3、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4、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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