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工伤情形中“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认定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6日张某某(已故)与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自2022年3月16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张某某第三人安排从事普工工作,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某县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载明:2022年4月某日凌晨5时许,张某某出去上厕所,一个多小时未回宿舍,其工友不放心出门查看,在宿舍附近看见躺在地里的张某某,后叫一起的工友将张某某送往乡卫生院,后在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的途中发现张某某没有呼吸。经民警询问得知张某某患有高血压。经县公安局出具《死亡证明书》载明:排除死者张某某暴力损伤死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向张某某工友制作工伤认定询问笔录,对张某某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及事发当时情况进行了解。
【裁判要旨】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张某某在上完厕所后是要返回宿舍,并非其上厕所后直接进入工作场所到达工作岗位的状态。该时间段是张某某休息和自由活动的时间,不是工作期间或工作期间的间歇休息时间,故其于凌晨5时许在上厕所途中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案例解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某于凌晨5时许在上厕所途中晕倒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是否属于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结合张某某工友的询问笔录及第三人当庭陈述,确定张某某在工地系普工,第三人为张某某及其工友提供了宿舍,张某某于2022年4月某日凌晨5时许,上厕所途中晕倒,后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发现已无生命体征。张某某在上完厕所后是要返回宿舍,并非其上厕所后直接进入工作场所到达工作岗位的状态。该时间段是张某某休息和自由活动的时间,不是工作期间或工作期间的间歇休息时间。故张某某于凌晨5时许在上厕所途中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法官寄语】
工伤保险制度是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建立的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无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还是企业,都应当遵循工伤立法的本意,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充分考虑职工作为自然人主体的正常需求,做到工伤认定合法,企业担责合理。
【关联索引】
《工伤保险条例》第5条第2款、第14条、第15条第1款第(1)项
陈某等诉某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某公司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案
作者:青海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来源:青海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

视同工伤情形中“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认定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6日张某某(已故)与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自2022年3月16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张某某第三人安排从事普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