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根据中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商标注册人负有规范使用和连续使用注册商标并积极维护注册商标显著性的法定义务。
根据最新的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国商标法将对商标权利人赋予更高的规范使用其名下注册商标的法律义务:中国最新商标法征求意见稿如实施,商标权利人需在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满5年后的12个月内需要主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使用情况,期满未提供说明或经抽查说明不真实的,所述商标将会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
由此,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加强企业名下所有注册商标的管理,统筹布局企业核心商标品牌的规范使用,及时有效的收集保留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并完善归档,对于企业持续发展,企业核心商标品牌的维护及价值不断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探讨
商标标识应该与注册获权的商标标识一致或基本一致
注册商标在使用中,应该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一致或基本一致,不得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等,导致原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发生变化。
改变后的标志同原注册商标相比,易被认为不具有同一性。
商标标识应用于核定注册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
商标权利人应当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或在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相类似群组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
例如,核定注册商品为茶具、茶壶;如果提供证据显示商标实际使用在“紫砂杯”上可以认为是在近似商品上,属于在核定商品上使用。
商标权利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类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不视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
例如,核定注册商品是香精油;提供的使用证据为“指甲油”、“面霜”等化妆品上的使用,则不能作为注册商标的合规使用证据。
商标使用在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的具体表现形式
商标使用在核准注册的商品及类似商品上(商品分类表的1-34类)
- 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注意仅提供产品的外观或包装尚不能完整证明所述商标已经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业性使用,因而需要进一步保留带有商标品牌的商品销售或推广的证据,如专卖店货架上的展示或销售平台展示的证据。 - 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专卖店、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电子商务经营的交易单据或者交易记录等上。
- 交易文书:相关签订的购销合同,其合同中应显示商标及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签订的时间;同时需要保留合同相关的发票,发票中应尽量能显示商品名称、数量、金额及于所述合同可以基本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证明所述购销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商标已经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
- 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 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展会印刷品及其他资料、工牌、指示牌和背景牌等处用于指示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使用。
- 商标使用体现在国家机关、检测或鉴定机构及行业组织出具的法律文书、证明文书上,
① 商标品牌在指定商品及服务上内获得的荣誉;
② 商标品牌维权记录:证据保全相关的公证文书、律师函、行政查处相关受理及查处记录、网络查处受理及结果记录、展会查处记录、诉讼判决文书等与商标在核准注册的商品上维权记录;
③ 相应时间内商标商品送检报告等。 -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商品分类表的35--45类)
核准注册的商标指定在分类表中35-45类的服务项目上的使用形式,与指定在商品上的形式基本一致,即: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等。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针对企业注册第35类商标服务项目的使用证据,因第35类服务项目主要针对:替他人相关商业经营或者管理、对他人工商企业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提供帮助,为他人提供向公众进行宣传的广告服务,不是权利人自身业务需要从事的有关行为。
因此证据中的相关店铺不是专卖自己服装产品的专卖店铺,也不是仅提供自己产品的企业旗舰店相关宣传销售行为,应提供能体现提他人销售、替他人制作广告或将他人广告投放市场。
企业商标使用中应该注意的其他问题
尽量突出使用
将商标置于包装或标识的显著位置。目前,有部分企业不重视这一点,往往在包装及产品上将商标标识设计得较小或放在不够显眼的位置上;一方面商标品牌不能很好的起到增加企业影响力,助力企业发展的目的;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商标品牌使用证据的收集归档及作为后续维权证据的提交。
长期持续使用
针对企业核心商标品牌,企业应该建立长期有效的宣传使用的规划和布局;商标信誉的建立,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因此,企业选择了核心品牌商标后,要给予一定时间的坚持宣传推广及使用;企业核心商标标识的图形、文字、色彩等尽量不做大的改变,使该商标品牌通过一定时间的使用,让消费者及相关公众与商标权利人形成唯一对应的联系。
注意以下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的情形
仅仅是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不能证明商标已经实际在商业领域中使用;
商品上虽然带有商标标识,但不能提供已经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的证据;
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不同,改变了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部分;
仅提供商标转让或商标许可协议等,不能提供所述商标已经在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中实际使用的证据;
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其他象征性使用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