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大数据产业蓬勃发展并影响到各行各业,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价值。但由于在数据方面的立法相对缺失或模糊,使得数据各利益关联方的权益处于不安定状态,极大制约了数据产业的发展。数据产业呼唤有保障的可预期的法律营商环境,而杭州互联网法院最近的一个判决为此提供了一个突破创新的司法解决方案。
2018年8月16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淘宝诉美景公司利用技术手段非法共享 “生意参谋”零售电商数据一案进行判决,确认淘宝公司对大数据产品“生意参谋”数据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美景公司非法共享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案对数据产业具有重大指引作用。数据产业要发展,数据要发挥价值,必须要厘清几个基本的问题:网络运营者可以收集数据吗?应当如何收集?可以共享给他人使用吗?应当如何共享?可以进行二次开发吗?开发的大数据产品的权益归属?竞争者也来获取数据,法律能制止吗?
而互联网法院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回答,特别是对大数据产品的权益归属从司法层面首次进行了明确。具体而言,该案厘清了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共享、开发用户数据的行为边界,同时第一次开创性地确认了网络运营者对其合法收集的用户数据进行二次开发而形成的大数据产品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该判决为行业划定了数据方面的游戏规则,平衡各方利益并解决数据贡献者的后顾之忧,这将使得数据产业的参与各方的积极性被极大调动,数据生产、开发、利用环节的各方利益得到司法保障,推动整个产业步入良性发展。
来具体看看该判决的亮点以及对行业的影响:
项目 | 法律规定 (网络安全法) | 司法认定 (该案判决) | 行业影响 |
数据收集 | 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 知情同意:可以采用向用户公示并经其同意的用户协议或者隐私权政策,并且明确收集的数据范围 合法正当性:收集的是用户主动提供或日常业务形成的数据, 必要性:用于正常经营活动 | 司法确认了行业普遍采用的一种数据收集方案:通过用户确认的协议或隐私权政策列明收集的信息范围和合理使用目的,网络运营着按此约定就可以收集日常经营活动中的用户数据。 |
数据共享 | 第四十二条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 继北京地区后,杭州地区法院再次确认了“用户授权网络运营者+网络运营者授权第三方+用户授权第三方”的三重授权许可使用规则 | 网络运营者可以通过“三重授权”方式,共享个人信息给第三方,以流转数据实现数据的商业价值。 |
数据使用 | 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 由网络运营者与用户约定使用权 | 网络运营者对于数据的使用可以与用户约定获得相应权利。可以扩张理解,在立法没有确立被遗忘权/可携带权的情况下,网络经营者可以约定类似独占/排他/普通许可使用的权利,来获得数据的最大使用权。 |
个人数据归属 | 无 | 用户与网络运营者对个人数据均不享有法定财产权,由约定确立如何利用 | 立法未明确前司法尊重约定,网络运营者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确立数据的使用规则 |
大数据产品的权益归属 | 无 | 网络运营者对大数据产品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 | 网络运营者可以根据合法收集的数据,通过整理分析,大胆开发大数据产品,并将其商业化。 |
大数据产品的利用 | 第四十二条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 网络运营者有权对脱敏后的大数据产品进行商业化利用并获得收益,无需再获得用户授权 | 网络运营者享有大数据产品的商业利益,并可以拒绝他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案件情况
原告诉称:原告淘宝公司开发、运营的涉案数据产品,是在收集网络用户浏览、搜索、收藏、交易等行为痕迹所产生的巨量原始数据基础上,以特定的算法深度分析过滤、提炼整合并经匿名化脱敏处理后形成的预测型、指数型、统计型等衍生数据,其呈现方式是趋势图、排行榜、占比图等,主要功能是为淘宝、天猫商家的网店运营提供系统的数据化参考服务,帮助商家提高经营水平。被告美景公司运营的“咕咕互助平台”及“咕咕生意参谋众筹”网站,以提供远程登录已订购涉案数据产品用户电脑技术服务的方式,招揽、组织、帮助他人获取涉案数据产品中的数据内容,并从中获取利益。
法院认为:网络数据产品的开发与市场应用已成为当前互联网行业的主要商业模式,是网络运营者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与核心竞争力所在。本案中,涉案数据产品系淘宝公司付出了人力、物力、财力,经过长期经营积累而形成的。涉案数据产品能为淘宝公司带来可观的商业利益与市场竞争优势,淘宝公司对涉案数据产品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对于侵犯其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提起诉讼。
美景公司未付出劳动创造,将涉案数据产品直接作为获取商业利益的工具,此种据他人劳动成果为己牟利的行为,明显有悖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不劳而获“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不加禁止将挫伤大数据产品开发者的创造积极性,阻碍大数据产业的发展,进而会影响到广大消费者福祉的改善。根据美景公司自行公布的用户数量、版本分类、收费标准计算,美景公司在本案中的侵权获利已超过200万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杭州互联网法院判令美景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淘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2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