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新型肺炎疫情爆发背景
2019年12月8日,湖北省武汉市发现首例不明原因肺炎患者发病,经检验是一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所致,并迅速蔓延至其他省市。2020年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声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已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020年2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暂命名事宜的通知》,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暂命名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英文名称为“Novel Coronavirus Pneumonia”(以下简称“新冠肺炎”)。
根据国家卫健委公布的数据,从2020年1月20日开始,新冠肺炎疫情新增确诊病例快速上升,截至2020年2月11日24时,中国内地累计确诊病例38800例(其中重症病例8204例),累计死亡病例1113例,现有疑似病例16067例。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451462人,尚在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185037人。相比2003年“非典”爆发期间,中国内地共报告了5327例病例,死亡349例,表明新冠肺炎的传染性远远超过了“非典”。
图1:新冠肺炎疫情累计确诊/疑似病例数量(单位:例)

鉴于2003年“非典”疫情传播范围广、确诊病例多、致死率高,对宏观经济的短期冲击最大,与本次疫情具有一定的类似性,因此本文以2003年“非典”疫情作为参照,简要分析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影响。
接下来,本文就企业目前所面临的严峻挑战,详细分析中央各部委以及地方(陕西省)出台的一系列助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支持政策,以期为企业梳理出清晰的优惠政策脉络,帮助企业顺利渡过难关。
最后,建议中央及地方出台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宽松的货币政策,帮助企业摆脱困境、平稳发展。
二.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对中国宏观经济的影响
(一)“非典”疫情对中国宏观经济的影响
“非典”疫情于2002年11月16日首发于广东顺德;2003年3月12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出全球警告,15日将该病毒命名为SARS;2003年4月17日,疫情加剧,全国加大防治工作;2003年5月,新增病例快速下降;2003年6月15日,中国内地实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既往疑似转确诊病例均为零的“三零”记录;2003年7月13日,全球新增、疑似病例不再增长,疫情基本结束;同年8月16日,卫生部宣布中国非典零例。受“非典”疫情影响,2003年第二季度经济增长短暂低迷,但随着疫情的解除,经济增长逐渐恢复,“非典”并没有改变当时经济上行的整体趋势。2003年四个季度GDP当季同比增速分别为11.1%、9.1%、10%和10%,受疫情影响的第二季度GDP同比增速比第一季度增速下降了2个百分点。
图2:2003年四个季度GDP同比增速

(二)新冠肺炎疫情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以2003年“非典”疫情作为对比参照,是为了帮助我们预判本次疫情对中国宏观经济造成的冲击。但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本次疫情与2003年的“非典”疫情存在很多相似之处,但不可忽略的是,历经17年的发展,中国经济的宏观结构和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单纯以“非典”作为本次疫情对宏观经济的影响,显然存在偏差。为更好地评估本次疫情对经济的影响,需要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特点及当前的中国宏观结构去分析。
首先从新型冠状病毒爆发的特点来看,本次疫情的传播速度更快、感染人数更多、扩散范围更广,影响超过“非典”。2003年“非典”爆发期大约是2002年11月到2003年7月,主要的感染区集中在北京、广东省,以及香港。而新冠肺炎传染性更高,且在春节期间爆发,正值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周期性人口流动。据公开信息显示,春节假期开始前已有500万人离开武汉奔赴全国各地,极大加剧了疫情的影响和防治难度。截至2月11日24时,新冠肺炎已蔓延至全国34个省市及特别行政区,全球25个国家,疫情防控任务趋势日益严重。
从内外部环境来看,本次疫情中国面临的风险更大,经济下行压力显著增加。2003年中国刚加入WTO不久,正全面享受全球化所带来的市场红利,出口的快速增长有利于抵消疫情带来的内需下降。内部环境方面,2003年中国经济处于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速期,人口红利充足,自我修复能力强,上升动能充足。而目前中国经济正面临结构转型期,人口红利消失,社会老龄化趋势加快,且全球经济疲软和中美贸易摩擦加大了外部不确定性。此次疫情的爆发无疑将进一步加大中国经济的下行压力。
图3:2002年-2019年GDP同比增速

同时,中国经济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第三产业占比大幅提升。
从“非典”疫情可以看出,疫情对经济增长影响较大是第三产业,并且疫后修复时间相对更长。
2003年第三季度“非典”疫情过后,第一产业同比增长率从二季度的1.7%反弹至三季度3.3%;
第二产业从11.3%迅速反弹至13.2%;
第三产业则从8.7%增长到8.8%,至第四季度才反弹至10.1%。
相比之下,第三产业的反弹要滞后一个季度。
2003年中国经济主要以第二产业为主,占比45.6%,而第三产业占比为42%;
2019年第三产业成为经济的绝对主导,占比高达53.9%,比2003年占比提高了11.9个百分点。
因此,此次疫情对中国经济的冲击影响更大。
图4:2003年和2009年三大产业GDP占比

从需求结构看,目前消费对我国的经济贡献占主导地位,2019年最终消费支出对经济的拉动达到57.8%,比2003年高出了22.4个百分点。此次疫情中由于多地假期的延长及民众显著减少外出以避免感染等因素影响,交通运输、餐饮旅游和娱乐行业等第三产业受损失严重。
图5:2003年和2019年三大需求对GDP增长贡献率

三. 新冠肺炎疫情下,助力企业发展的政策
根据前文所述,本次疫情对中国宏观经济短期冲击较大,尤其对中小企业的生存构成严重威胁。清华、北大对995家中小企业展开联合调研,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到,受疫情影响,29.58%的企业2020年营业收入下降幅度超过50%,58.05%的企业下降20%以上。同时,85.01%的企业维持不了3个月生存。由此可以看来,中小企业面临十分严峻的挑战。从疫情爆发截至目前,中央及地方政府快速出台了一系列助力企业发展的新政策,旨在降低疫情对经济的短期影响,防止企业资金链断裂或出现连续经营困难。目前政策主要集中在金融、财政及劳动用工这三个方面。
(一)金融方面
1. 中央层面
2020年1月31日,中国银行联合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以下简称“银发〔2020〕29号文”),旨在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主要针对的是疫情重点保护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
(1)疫情防控重点保护企业
鉴于疫情防控企业对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发挥着中流砥柱的作用,银发〔2020〕29号文对疫情防控企业给予了较大政策上的倾斜。
关于什么样的企业构成疫情防控重点保护企业,《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以下简称“财金〔2020〕5号文”)给出了具体适用范围,具体包括这五类企业:
(1)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3)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4)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5)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并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对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优惠政策集中体现在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根据财金〔2020〕5号文、《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以下简称“财金〔2020〕3号文”),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部。
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
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尽快拨付贴息资金。
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
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支持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科研攻关、医药产品制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该类项目收益覆盖要求。
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银发〔2020〕29号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工业和信息化部2月9日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以下简称“工信明电〔2020〕14号文”)进一步提出,
推广基于多维度大数据分析的新型征信模式,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优质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性。
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应急转贷费率,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良部分给予适当补偿。
2)强化融资担保服务
银发〔2020〕29号文等多个文件均提出,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3)鼓励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
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同时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4)加快推进股权投资及服务
工信明电〔2020〕14号文明确,积极发挥国家和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协同联动效应,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规模,鼓励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投资力度,加快投资进度。
引导各类基金发挥自身平台和资源优势,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被投企业投后服务力度,协调融资、人才、管理、技术等各类资源,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3)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
银发〔2020〕29号文要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区,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
2. 地方层面
本文主要立足陕西省,对其出台的优惠政策进行归纳、总结。
2020年2月5日,西安市高新区率先发布了《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高新区政策”),旨在解决中小企业疫情期间面临生存难题。
随后,西安市出台了《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市政发〔2020〕1号)(以下简称“西安市政策”)。
2月10日,陕西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陕西省政策”)。
由于地方层面更多关注本地中小企业的发展困境,因此本部分不再区分疫情防控重点保护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而就主要措施进行分析。
(1)加大贷款贴息力度
陕西省政策明确,对2020年新增的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专项再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
省级财政再给予50%的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针对我市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西安市政策鼓励和支持驻市金融机构提供专项贷款服务,市财政参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10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高新区对上述企业的同期贷款贴息比例为60%。
此外,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高新区政策也给予60%的同期贷款贴息。
(2)降低融资成本
陕西省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延长还款期限、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给予支持,特别是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三农”领域等,金融机构不得随意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鼓励各大型银行
对上述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水平上下浮10%,确保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继续下降。
(3)降低获得信贷难度
根据陕西省政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减免担保费用,其中
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降至1%以内,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降至1.5%以内。
高新区政策提出,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
鼓励金融机构对企业提供信用贷款。
针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高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采取“见贷即保”,担保费用最高予以全额免除。相比高新区政策,西安市政策是“鼓励”(而不是“要求”或“应当”)西安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西安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最高予以全额免除融资担保费用。
此外,西安市政策通过降低融资担保费率的方式降低获得信贷难度,且不局限于疫情防控企业,具体如下:

同时,西安市政策提出,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小微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4)发挥政府投资基金
陕西省政策要求,发挥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纾困基金按市场化方式优先支持疫苗药品研制、防护装备设备、医疗救助服务、医药生产流通等防疫保障类企业。
(5)促进股权交易
陕西省政策规定,陕西股权交易中心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
存量及新增挂牌公司减免挂牌年费、初始挂牌费。
(二) 财政方面
1. 中央层面
(1)减免税收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第8号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根据第8号公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3) 公共运输、生活服务业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其中:
·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其中,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36号文件规定的物流辅助服务中只有收派服务,因此本文件指快递收派服务应指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2)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规定:
· 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
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
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 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 全力保障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采取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
(3)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根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4)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
工信明电〔2020〕14号文提出,充分发挥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项纾困资金,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中小企业的支持。
鼓励各地结合本地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减免税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推动出台减免物业租金、延期缴纳税款、降低生产要素成本、加大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和稳岗奖励等财政支持政策,切实减轻中小企业成本负担。
(5)推动加大政府采购和清欠工作的力度
工信明电〔2020〕14号文进一步提出,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
加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加快完成清欠目标任务,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2. 地方层面
(1)减免税收
1)减免企业税收
陕西省、西安市和高新区政策均规定,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企业,经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西安市政策同时对防护类物资、洗消类物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纳入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支持范围予以优先支持。
防治新药研发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陕西省政策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和运输防控重点物资的车辆,凭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有关证明资料,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
2)延长纳税申报、缴纳期限
西安市和高新区政策均规定,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对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减免部分中小企业房租

注:
上述第一项与第二项、第三项部分存在冲突,企业拟申请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建议与所涉地区的政府部门及企业沟通确认。
同时,在疫情期间给予中小企业房租、标准化厂房租金、物业费用减免的县域工业集中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特色载体,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补。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3)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根据西安市政策,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
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垃圾清运费、占道费
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待疫情结束后再适时重新缴纳。
陕西省政策规定,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
对各类应急物资、生活物资、重点生产物资、医护及防控人员运输的车辆免征车辆通行费;
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陕西省政策规定,
2020年2月和3月用电用气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
(4)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及预办理不动产产权证
西安市政策规定,对于2019年11月1日之后出让且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按程序与资源规划部门签订变更协议,实施分期缴纳。疫情影响时间不计算滞纳金,不计入违约期。合同中原确定开竣工日期可根据疫情结束时间顺延。
自2020年2月8日起,土地成交后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已签订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合同的建设单位,可凭《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先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成交后,建设单位缴纳50%的土地出让金并签订承诺书后,可以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在银行抵押放款之前,须缴清所有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办理正式的不动产登记手续。适时恢复网上土地挂牌交易制度。
(5)强化产业引导扶持
西安市政策提出,市级各类专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优先投向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企业,变事后奖补为事前扶持。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会展等行业给予重点扶持。提前兑现先进制造、三个经济、文化旅游等重点领域扶持政策,对制造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安排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3亿元,用于恢复旅游业发展,对旅游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高品质酒店及民宿建设、精品旅游演艺进行奖补。
(6)奖补政策
对企业实施的奖补或其他支持政策,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三)劳动用工方面
国家在劳动用工方面制定的政策旨在贯彻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
1.中央层面
(1)鼓励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
鼓励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延迟复工期间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远程办公,不具备条件的,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年休假的方式,与企业共度难关。
(2)支持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工资待遇
人力资源部5号文与8号文强调,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而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3)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推行在线职工免费培训
人力资源部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充分运用“互联网+”、云平台等方式,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
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
(4)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
发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放宽裁员率标准,推行培训费补贴政策、退还小微企业工会经费、企业组织会费、设立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助力企业与职工共度难关。
(5)延期缴纳社会保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规定,允许延期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业务,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2.地方层面
(1)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
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
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
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2)在线免费培训。
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充分利用“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免费提供的培训教学资源,组织职工参加线上培训。
(3)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
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4)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不含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僵尸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由上年度实际缴费的50%提高到60%。
符合条件进行补贴。
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培训的,纳入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范围给予全额补贴。
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经核实后予以全额返还。
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
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
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5)加强企业职工培训。
从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专账资金中安排10亿元,支持企业开展各类职业培训。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的情况下,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补贴范围。
对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全额补贴。
对企业组织新招用人员开展职工岗前培训的,按照不低于6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对企业组织开展在岗职工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的,按照1000—50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6)优化企业用工服务。
对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因疫情无法返岗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的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按实际增加稳定就业的员工数量,给予2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7)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实施灵活用工方式和申请特殊工时制度,也可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延迟复工期间,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按劳动合同规定标准的一定比例约定薪酬。
四. 展望
根据前文所述,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层面的优惠政策,多数指向疫情防控重点保护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享受的实质性红利政策较为有限。部分中小企业目前甚至已经到了生死存亡的时刻,已出台的政策对面临生存困境的企业来讲仍是杯水车薪。我们建议,在当前经济承压下行的大背景下,政府亟需出台一些有针对性的、强有力的举措,尤其需要对中小企业、受影响较大的行业,在财政、金融和社保等方面给予进一步的政策支持,帮助其渡过难关。长期来看,还需加快供给侧结构改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历史经验证明,自然灾害给经济带来负面冲击的同时,往往也会为一些新的经济模式提供发展机遇,甚至催生新业态。早在2003年防控“非典”阻击战中,就有腾讯、京东、阿里巴巴等不少企业为了“活命”被迫自我进化,最后冲破困境化茧成蝶。从工信明电〔2020〕14号文关于中小企业创新支持的政策引导来看,未来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及人工智能是一个可能发展趋势。上海率先于2020年2月1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智慧城市建设的若干建议》则释放了一个很好的信号。尽管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给中国宏观经济带来了严峻考验,但我们坚信中国经济的长期发展趋势并不会因为一次疫情而改变,同时我们期待新的发展机遇,并对中国未来的发展依然抱有信心。
2019年12月8日,湖北省武汉市发现首例不明原因肺炎患者发病,经检验是一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所致,并迅速蔓延至其他省市。2020年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声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已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020年2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暂命名事宜的通知》,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暂命名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英文名称为“Novel Coronavirus Pneumonia”(以下简称“新冠肺炎”)。
根据国家卫健委公布的数据,从2020年1月20日开始,新冠肺炎疫情新增确诊病例快速上升,截至2020年2月11日24时,中国内地累计确诊病例38800例(其中重症病例8204例),累计死亡病例1113例,现有疑似病例16067例。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451462人,尚在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185037人。相比2003年“非典”爆发期间,中国内地共报告了5327例病例,死亡349例,表明新冠肺炎的传染性远远超过了“非典”。
图1:新冠肺炎疫情累计确诊/疑似病例数量(单位:例)

鉴于2003年“非典”疫情传播范围广、确诊病例多、致死率高,对宏观经济的短期冲击最大,与本次疫情具有一定的类似性,因此本文以2003年“非典”疫情作为参照,简要分析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影响。
接下来,本文就企业目前所面临的严峻挑战,详细分析中央各部委以及地方(陕西省)出台的一系列助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支持政策,以期为企业梳理出清晰的优惠政策脉络,帮助企业顺利渡过难关。
最后,建议中央及地方出台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宽松的货币政策,帮助企业摆脱困境、平稳发展。
二.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对中国宏观经济的影响
(一)“非典”疫情对中国宏观经济的影响
“非典”疫情于2002年11月16日首发于广东顺德;2003年3月12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出全球警告,15日将该病毒命名为SARS;2003年4月17日,疫情加剧,全国加大防治工作;2003年5月,新增病例快速下降;2003年6月15日,中国内地实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既往疑似转确诊病例均为零的“三零”记录;2003年7月13日,全球新增、疑似病例不再增长,疫情基本结束;同年8月16日,卫生部宣布中国非典零例。受“非典”疫情影响,2003年第二季度经济增长短暂低迷,但随着疫情的解除,经济增长逐渐恢复,“非典”并没有改变当时经济上行的整体趋势。2003年四个季度GDP当季同比增速分别为11.1%、9.1%、10%和10%,受疫情影响的第二季度GDP同比增速比第一季度增速下降了2个百分点。
图2:2003年四个季度GDP同比增速

(二)新冠肺炎疫情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以2003年“非典”疫情作为对比参照,是为了帮助我们预判本次疫情对中国宏观经济造成的冲击。但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本次疫情与2003年的“非典”疫情存在很多相似之处,但不可忽略的是,历经17年的发展,中国经济的宏观结构和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单纯以“非典”作为本次疫情对宏观经济的影响,显然存在偏差。为更好地评估本次疫情对经济的影响,需要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特点及当前的中国宏观结构去分析。
首先从新型冠状病毒爆发的特点来看,本次疫情的传播速度更快、感染人数更多、扩散范围更广,影响超过“非典”。2003年“非典”爆发期大约是2002年11月到2003年7月,主要的感染区集中在北京、广东省,以及香港。而新冠肺炎传染性更高,且在春节期间爆发,正值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周期性人口流动。据公开信息显示,春节假期开始前已有500万人离开武汉奔赴全国各地,极大加剧了疫情的影响和防治难度。截至2月11日24时,新冠肺炎已蔓延至全国34个省市及特别行政区,全球25个国家,疫情防控任务趋势日益严重。
从内外部环境来看,本次疫情中国面临的风险更大,经济下行压力显著增加。2003年中国刚加入WTO不久,正全面享受全球化所带来的市场红利,出口的快速增长有利于抵消疫情带来的内需下降。内部环境方面,2003年中国经济处于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速期,人口红利充足,自我修复能力强,上升动能充足。而目前中国经济正面临结构转型期,人口红利消失,社会老龄化趋势加快,且全球经济疲软和中美贸易摩擦加大了外部不确定性。此次疫情的爆发无疑将进一步加大中国经济的下行压力。
图3:2002年-2019年GDP同比增速

同时,中国经济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第三产业占比大幅提升。
从“非典”疫情可以看出,疫情对经济增长影响较大是第三产业,并且疫后修复时间相对更长。
2003年第三季度“非典”疫情过后,第一产业同比增长率从二季度的1.7%反弹至三季度3.3%;
第二产业从11.3%迅速反弹至13.2%;
第三产业则从8.7%增长到8.8%,至第四季度才反弹至10.1%。
相比之下,第三产业的反弹要滞后一个季度。
2003年中国经济主要以第二产业为主,占比45.6%,而第三产业占比为42%;
2019年第三产业成为经济的绝对主导,占比高达53.9%,比2003年占比提高了11.9个百分点。
因此,此次疫情对中国经济的冲击影响更大。
图4:2003年和2009年三大产业GDP占比

从需求结构看,目前消费对我国的经济贡献占主导地位,2019年最终消费支出对经济的拉动达到57.8%,比2003年高出了22.4个百分点。此次疫情中由于多地假期的延长及民众显著减少外出以避免感染等因素影响,交通运输、餐饮旅游和娱乐行业等第三产业受损失严重。
图5:2003年和2019年三大需求对GDP增长贡献率

三. 新冠肺炎疫情下,助力企业发展的政策
根据前文所述,本次疫情对中国宏观经济短期冲击较大,尤其对中小企业的生存构成严重威胁。清华、北大对995家中小企业展开联合调研,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到,受疫情影响,29.58%的企业2020年营业收入下降幅度超过50%,58.05%的企业下降20%以上。同时,85.01%的企业维持不了3个月生存。由此可以看来,中小企业面临十分严峻的挑战。从疫情爆发截至目前,中央及地方政府快速出台了一系列助力企业发展的新政策,旨在降低疫情对经济的短期影响,防止企业资金链断裂或出现连续经营困难。目前政策主要集中在金融、财政及劳动用工这三个方面。
(一)金融方面
1. 中央层面
2020年1月31日,中国银行联合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以下简称“银发〔2020〕29号文”),旨在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主要针对的是疫情重点保护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
(1)疫情防控重点保护企业
鉴于疫情防控企业对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发挥着中流砥柱的作用,银发〔2020〕29号文对疫情防控企业给予了较大政策上的倾斜。
关于什么样的企业构成疫情防控重点保护企业,《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以下简称“财金〔2020〕5号文”)给出了具体适用范围,具体包括这五类企业:
(1)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3)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4)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5)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并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对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优惠政策集中体现在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根据财金〔2020〕5号文、《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以下简称“财金〔2020〕3号文”),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部。
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
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尽快拨付贴息资金。
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
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支持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科研攻关、医药产品制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该类项目收益覆盖要求。
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银发〔2020〕29号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工业和信息化部2月9日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以下简称“工信明电〔2020〕14号文”)进一步提出,
推广基于多维度大数据分析的新型征信模式,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优质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性。
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应急转贷费率,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良部分给予适当补偿。
2)强化融资担保服务
银发〔2020〕29号文等多个文件均提出,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3)鼓励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
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同时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4)加快推进股权投资及服务
工信明电〔2020〕14号文明确,积极发挥国家和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协同联动效应,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规模,鼓励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投资力度,加快投资进度。
引导各类基金发挥自身平台和资源优势,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被投企业投后服务力度,协调融资、人才、管理、技术等各类资源,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3)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
银发〔2020〕29号文要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区,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
2. 地方层面
本文主要立足陕西省,对其出台的优惠政策进行归纳、总结。
2020年2月5日,西安市高新区率先发布了《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高新区政策”),旨在解决中小企业疫情期间面临生存难题。
随后,西安市出台了《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市政发〔2020〕1号)(以下简称“西安市政策”)。
2月10日,陕西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陕西省政策”)。
由于地方层面更多关注本地中小企业的发展困境,因此本部分不再区分疫情防控重点保护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而就主要措施进行分析。
(1)加大贷款贴息力度
陕西省政策明确,对2020年新增的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专项再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
省级财政再给予50%的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针对我市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西安市政策鼓励和支持驻市金融机构提供专项贷款服务,市财政参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10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高新区对上述企业的同期贷款贴息比例为60%。
此外,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高新区政策也给予60%的同期贷款贴息。
(2)降低融资成本
陕西省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延长还款期限、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给予支持,特别是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三农”领域等,金融机构不得随意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鼓励各大型银行
对上述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水平上下浮10%,确保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继续下降。
(3)降低获得信贷难度
根据陕西省政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减免担保费用,其中
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降至1%以内,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降至1.5%以内。
高新区政策提出,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
鼓励金融机构对企业提供信用贷款。
针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高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采取“见贷即保”,担保费用最高予以全额免除。相比高新区政策,西安市政策是“鼓励”(而不是“要求”或“应当”)西安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西安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最高予以全额免除融资担保费用。
此外,西安市政策通过降低融资担保费率的方式降低获得信贷难度,且不局限于疫情防控企业,具体如下:

同时,西安市政策提出,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小微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4)发挥政府投资基金
陕西省政策要求,发挥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纾困基金按市场化方式优先支持疫苗药品研制、防护装备设备、医疗救助服务、医药生产流通等防疫保障类企业。
(5)促进股权交易
陕西省政策规定,陕西股权交易中心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
存量及新增挂牌公司减免挂牌年费、初始挂牌费。
(二) 财政方面
1. 中央层面
(1)减免税收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第8号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根据第8号公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3) 公共运输、生活服务业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其中:
·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其中,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36号文件规定的物流辅助服务中只有收派服务,因此本文件指快递收派服务应指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2)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规定:
· 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
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
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 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 全力保障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采取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
(3)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根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4)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
工信明电〔2020〕14号文提出,充分发挥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项纾困资金,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中小企业的支持。
鼓励各地结合本地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减免税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推动出台减免物业租金、延期缴纳税款、降低生产要素成本、加大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和稳岗奖励等财政支持政策,切实减轻中小企业成本负担。
(5)推动加大政府采购和清欠工作的力度
工信明电〔2020〕14号文进一步提出,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
加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加快完成清欠目标任务,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2. 地方层面
(1)减免税收
1)减免企业税收
陕西省、西安市和高新区政策均规定,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企业,经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西安市政策同时对防护类物资、洗消类物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纳入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支持范围予以优先支持。
防治新药研发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陕西省政策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和运输防控重点物资的车辆,凭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有关证明资料,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
2)延长纳税申报、缴纳期限
西安市和高新区政策均规定,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对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减免部分中小企业房租

注:
上述第一项与第二项、第三项部分存在冲突,企业拟申请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建议与所涉地区的政府部门及企业沟通确认。
同时,在疫情期间给予中小企业房租、标准化厂房租金、物业费用减免的县域工业集中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特色载体,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补。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3)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根据西安市政策,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
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垃圾清运费、占道费
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待疫情结束后再适时重新缴纳。
陕西省政策规定,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
对各类应急物资、生活物资、重点生产物资、医护及防控人员运输的车辆免征车辆通行费;
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陕西省政策规定,
2020年2月和3月用电用气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
(4)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及预办理不动产产权证
西安市政策规定,对于2019年11月1日之后出让且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按程序与资源规划部门签订变更协议,实施分期缴纳。疫情影响时间不计算滞纳金,不计入违约期。合同中原确定开竣工日期可根据疫情结束时间顺延。
自2020年2月8日起,土地成交后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已签订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合同的建设单位,可凭《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先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成交后,建设单位缴纳50%的土地出让金并签订承诺书后,可以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在银行抵押放款之前,须缴清所有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办理正式的不动产登记手续。适时恢复网上土地挂牌交易制度。
(5)强化产业引导扶持
西安市政策提出,市级各类专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优先投向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企业,变事后奖补为事前扶持。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会展等行业给予重点扶持。提前兑现先进制造、三个经济、文化旅游等重点领域扶持政策,对制造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安排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3亿元,用于恢复旅游业发展,对旅游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高品质酒店及民宿建设、精品旅游演艺进行奖补。
(6)奖补政策
对企业实施的奖补或其他支持政策,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三)劳动用工方面
国家在劳动用工方面制定的政策旨在贯彻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
1.中央层面
(1)鼓励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
鼓励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延迟复工期间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远程办公,不具备条件的,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年休假的方式,与企业共度难关。
(2)支持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工资待遇
人力资源部5号文与8号文强调,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而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3)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推行在线职工免费培训
人力资源部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充分运用“互联网+”、云平台等方式,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
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
(4)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
发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放宽裁员率标准,推行培训费补贴政策、退还小微企业工会经费、企业组织会费、设立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助力企业与职工共度难关。
(5)延期缴纳社会保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规定,允许延期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业务,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2.地方层面
(1)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
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
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
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2)在线免费培训。
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充分利用“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免费提供的培训教学资源,组织职工参加线上培训。
(3)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
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4)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不含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僵尸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由上年度实际缴费的50%提高到60%。
符合条件进行补贴。
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培训的,纳入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范围给予全额补贴。
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经核实后予以全额返还。
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
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
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5)加强企业职工培训。
从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专账资金中安排10亿元,支持企业开展各类职业培训。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的情况下,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补贴范围。
对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全额补贴。
对企业组织新招用人员开展职工岗前培训的,按照不低于6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对企业组织开展在岗职工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的,按照1000—50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6)优化企业用工服务。
对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因疫情无法返岗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的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按实际增加稳定就业的员工数量,给予2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7)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实施灵活用工方式和申请特殊工时制度,也可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延迟复工期间,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按劳动合同规定标准的一定比例约定薪酬。
四. 展望
根据前文所述,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层面的优惠政策,多数指向疫情防控重点保护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享受的实质性红利政策较为有限。部分中小企业目前甚至已经到了生死存亡的时刻,已出台的政策对面临生存困境的企业来讲仍是杯水车薪。我们建议,在当前经济承压下行的大背景下,政府亟需出台一些有针对性的、强有力的举措,尤其需要对中小企业、受影响较大的行业,在财政、金融和社保等方面给予进一步的政策支持,帮助其渡过难关。长期来看,还需加快供给侧结构改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历史经验证明,自然灾害给经济带来负面冲击的同时,往往也会为一些新的经济模式提供发展机遇,甚至催生新业态。早在2003年防控“非典”阻击战中,就有腾讯、京东、阿里巴巴等不少企业为了“活命”被迫自我进化,最后冲破困境化茧成蝶。从工信明电〔2020〕14号文关于中小企业创新支持的政策引导来看,未来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及人工智能是一个可能发展趋势。上海率先于2020年2月1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智慧城市建设的若干建议》则释放了一个很好的信号。尽管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给中国宏观经济带来了严峻考验,但我们坚信中国经济的长期发展趋势并不会因为一次疫情而改变,同时我们期待新的发展机遇,并对中国未来的发展依然抱有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