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言
在实践中,公司与相对人书面订立合同,若在合同中仅有公司盖章而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则合同是否成立?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条将签名、盖章两条件相并列,而未表述为签名或盖章。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一般而言公司与相对人书面订立的合同需满足签名、盖章两条件方成立。
司法实践中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其他因素综合考量合同是否成立,具体而言:
01 考察合同书中是否对成立条件作出约定。若合同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成立,则仅有公司盖章而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合同成立。
02 若未订立合同书,则考察当事人一方是否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若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相对方接受,则合同成立。
在(2023)豫1282民初3747号民事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说理如下: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欠条,首先有被告的公章,盖有公章的欠条,其中约定了施工内容及所欠工程款的单价、总价,虽然在施工前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已经履行了义务,且被告已经接受,并在工程结束后出具了欠条,足以证明被告对所欠工程款的认可,否则不会在工程结束后向原告出具具有欠款凭证性质的欠条。
03 若合同中既未约定成立条件,当事人一方又未履行主要义务,则要根据双方过往的交易习惯、协商背景进行确定。
在(2021)粤13民终1185号民事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说理如下: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专柜经营合同》《申请书》《暂停营业申请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虽然原被告约定的租赁期限是2020年4月30日才届满,但经过原告在2019年4月、2019年6月提交的两次申请,均明确其将“暂停营业并撤除所有货品”,被告亦在原告的2019年4月的申请书上明确表态同意其申请。虽然被告在2019年6月的申请书上仅盖章,没有书写文字,结合双方过往的交易习惯、协商背景,一审法院推定为被告的盖章视为同意原告的申请,故原告有权在2020年4月30日前将物品撤离被告商场。
04 因此,需综合各种条件判断合同是否成立。若无其他情况,则仅有公司盖章而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合同有被法院认定为不成立的风险。
仅有公司盖章而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合同是否成立?
作者:叶静文 朱慧洪来源:公司法探

导 言 在实践中,公司与相对人书面订立合同,若在合同中仅有公司盖章而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则合同是否成立?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