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在一些地区又称聘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是指男女双方婚约关系基本确定后,按照当地风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但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男方给予女方彩礼后,双方或其中一方改变结婚意愿的情况,那么,女方是否应返还男方已经给付的彩礼?返还多少?这类问题在实践中时有争议,本文将从彩礼的性质入手,对彩礼返还的情形以及返还数额做简单介绍。
一、我国彩礼的性质
从法律意义上讲,在我国关于彩礼性质的学说有:一般赠与说、附解除条件赠与说、证约定金说等。“一般赠与说”的观点认为彩礼属于私人之间的赠与,一方在没有给付义务的情况下主动交付彩礼,另一方一旦接受,彩礼的所有权便发生变化,此观点让送彩礼一方的可期待性利益不能保证,时刻处于担忧之中,和法律的宗旨背道而驰。“证约定金说”的观点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为保证婚约缔结而约定的一种担保方式,若男方毁约无权要回彩礼,若女方毁约则应双倍返还彩礼,此观点与社会现实不符。
目前“附解除条件赠与说”占据通说地位。结合《法国民法典》对附条件债务类似的规定“如债务取决于未来不定的事件,或在事件发生或不发生时解除债务者,为附条件债务”,我国审判实务大部分采用“附解除条件赠与说”。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是指赠与行为具有了法律效力,当所约定的缔结婚姻的条件不能成就时,此赠与行为失效,受赠方应返还彩礼。简单来讲,当男女双方之间发生特殊情况导致婚姻无法缔结时,女方应返还彩礼。
二、彩礼返还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针对第一点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是否只要男方提出返还彩礼,都应当支持并全额返还呢?实践中,男方给付女方彩礼后双方同居,但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女方全额返还彩礼,可能会不利于妇女权益的保护。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案情做出判断。下面我们来看一则真实案例:
2016年,王某(男方)与李某(女方)通过他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2016年12月13日李某向王某索要彩礼款109000元,王某按照其指定的账户汇入现金109000元,但双方未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后双方继续同居,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一段时间后,双方不断发生矛盾,自2018年9月起开始分居。另查明,王某与李某同居生活期间,李某两次怀孕并且引产。后王某起诉,要求李某全额返还彩礼。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应予返还彩礼,但关于返还数额的问题,本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存在同居生活的事实,双方有必要的共同生活开支,且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同居生活期间,被告李某两次怀孕并且引产,其身体、精神均遭受一定损害,本院酌定被告李某返还原告王某彩礼款的40%,即109000元×40%=43600元。
从上述案例中不难看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同居的情形下,此时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若女方身心遭到损害,则不能片面适用解释一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女方向男方全额返还彩礼,而应根据案情区别责任方,按公平原则,从保护弱势群体出发,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如双方家庭的经济情况、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的过错等,更加注重个案的公平公正,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针对第二点
在决定是否应返还彩礼时,应从深层次、实质上理解共同生活的内涵。彩礼是一种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没有实质意义上的结婚,这个条件就没有达到,那么取得彩礼的一方就应该返还。实质意义上的结婚,除了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外,仍需双方具有共同生活的意愿。
假使一方为了骗取另一方的彩礼而假意与另一方办理结婚登记,虽双方登记后,偶尔在一起生活,也不能认定为上述情形二中的“共同生活”,否则有违公平原则,也极易为女方利用假结婚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提供法律庇佑,不利于大众对法律的认同,司法的社会效果会大打折扣。因此,笔者认为,所谓的共同生活是指较为长期的、稳定的夫妻生活和经济生活。如果只是同房一次或者数次、间断性共同居住、短时间内共同居住均不能简单的被认定为共同生活。
针对第三点
如何认定给付人生活困难,由于在实践中没有具体标准,也成为实务审判中的一个难点。对于城镇居民,情况相对简单,我国城市在全国范围内已确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有明确的最低保障标准予以参照,可根据其收入是否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确定。但对于农村居民,问题则相对复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没在我国农村普遍建立,部分地区尚未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使界定是否生活困难缺乏相应的依据。实践中,往往男方要求返还彩礼,但双方各执一词,而标准不明确,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诉求很难得到支持。
因此,根据当地生活水平,经济发展状况,明确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具体适用标准,对于彩礼返还纠纷解决有着积极意义。另外,给付人的范围也值得探讨,司法实践中男方由于年纪较小,往往经济能力不强,彩礼大都由父母给付,甚至可能因此造成男方父母负债累累。这时,男方父母也应当列入生活困难的给付人范围之内,才更能体现公平原则。
总之,彩礼纠纷类案件涉及的不仅仅是法律规定,更涉及男女双方感情及其各自家庭的财富积累。解决彩礼纠纷,当事人除了提供尽可能详实的证据,我们更提倡结合情理、地方习俗,寻求最佳的纠纷解决方案。
崇尚文明节俭的婚姻礼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自觉抵制高价彩礼、铺张浪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形成良好社会风尚。从而实现人长久、月团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真正实现立法者对于婚姻家庭自由、和谐、稳定的基本价值追求。
家事篇-彩礼真的“有去无回”吗
作者:赵紫薇来源:逻英律师事务所

彩礼,在一些地区又称聘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是指男女双方婚约关系基本确定后,按照当地风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