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还需共同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吗?

来源:昶兴律师

文章摘要
[案例] 2013年5月王女士和男子陈某结婚。婚后两个月,陈某突然失踪。王女士无奈向法院起诉离婚。
[案例] 2013年5月王女士和男子陈某结婚。婚后两个月,陈某突然失踪。王女士无奈向法院起诉离婚。离婚后,王女士莫名被人告上法庭,要求其为前夫陈某偿还200万元债务,导致王女士名下一套价值100余万的住宅被强制拍卖。
[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2月28日新增)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评析]
虽然法律规定夫妻中非举债方若能证明债务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这两种情况下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实践中因非举债方举证困难,多数情况下仍会被判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新增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如果非举债方不能证明此笔债务为虚构债务或违法债务,则仍需共同承担;而发生在举债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证据一般也都由举债人与债权人掌握,非举债人举证困难。如果非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例如,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对外举债真实性持异议的,可以申请法院对相关银行账户进行调查取证。
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看,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中,举债一方经常会主动承认债务真实存在,而夫妻另一方虽否认却无从证明。要求未具名举债一方事后证明特定债务没有发生,相当于证明没有发生的事实,这对未具名举债一方而言,未免要求苛刻。为了缓解夫妻另一方的举证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在举债一方的自认出现前后矛盾或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时,人民法院应主动依职权对自认的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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