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房屋登记不再审查婚姻状况,买房登记有何变化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0年3月25日,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则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公告,引发社会的关注,今后的不动产登记一般不再要求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新政策将从5月1日起施行。

2020年3月25日,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则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公告,引发社会的关注,今后的不动产登记一般不再要求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新政策将从5月1日起施行。
先来看看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一、自然人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以权属来源文件(如房屋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赠与合同、安置协议等)记载的取得权利人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其婚姻状况。
二、自然人因抵押、出售、赠与不动产申请登记的,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作为抵押人、出让人、赠与人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其婚姻状况。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需审查婚姻关系,申请人仍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
1.未经公证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
2.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夫妻双方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的;
3.其他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特殊情形。
四、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在西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执行。对于不动产存在共有情况但尚未办理加名登记的,证载权利人及共有人应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这样的新规给买房或现有夫妻共有房屋带来哪些变化和影响呢?我们进行了简单的梳理。
5月1日后,夫妻共同购买房屋,应该以夫妻双方名义签合同
官方解读说明,自然人购买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购房合同上载明的购买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所以,夫妻双方共同购买房屋的,应当以夫妻双方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
如果仍然坚持以一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将来一方擅自处分房屋,可能就对未显名的一方造成损失。
5月1日前,夫妻共同购买房屋但合同是一方名字,可以申请加名
官方解读说明,《公告》实施前,已经以夫妻一方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可以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凭夫妻关系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夫妻加名登记,也可以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同时申请夫妻加名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
共同共有,但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双方可凭婚姻关系材料共同申请加名登记。
夫妻一方擅自购置、隐匿不动产,另一方可查询不动产信息
官方建议,夫妻一方认为另一方擅自购置、隐匿不动产的,可以前往不动产登记信息档案查询窗口查询夫妻双方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
加名、减名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对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之间的不动产加名、减名、份额变更及约定另一方单独所有,免征契税。
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申请增加配偶姓名的,免收登记费;婚前一方购买,婚后申请增加配偶姓名的,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房屋,另一方要通过诉讼维权
新规规定,自然人处分(买卖、赠与、抵押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不动产证载产权人询问房屋共有情况。询问结果为单独所有的,登记机构直接以证载产权人为申请人办理相应不动产登记;询问结果为共同共有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办理相应不动产登记。
这就意味着,如果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如果登记方作出虚假陈述,把房屋转让、出售给第三人,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此新规,官方给出两点建议,敲黑板,这里是重点!!!
(一)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不动产的,应当直接以夫妻双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载明共有,从源头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二)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不动产且一次性付款的,申请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可在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时提交婚姻关系材料,登记机构合并办理房屋首次转移登记和夫妻加名登记。
按揭购房的,经抵押权人同意,由夫妻双方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加名登记和抵押权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
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可以拨打电话咨询。拨打029-85376010(按#键)转“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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