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既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双方多年的情谊。
案情经过
原告与被告是多年的好友,2023年4月,被告李某找到从事运输行业的原告周某,委托其运输一车香梨送至湖南省,并口头约定货物送到后支付运费6000元,周某出于对朋友的信任便没有与其签订书面的运输合同。履行完口头运输合同后,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一直无法支付周某的运费,周某便拿着运输单让李某出具欠条并约定了付款时间,但到约定的付款时间李某仍未支付运费,周某一气之下便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运输款。
法院审理
本案承办法官知悉原、被告的情况后,考虑到案件金额较小,且二人的关系尚佳,便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通过法官的释法析理,积极为双方的权益寻找解决方案,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昔日好友握手言和。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因为是朋友关系没有签订书面的运输合同,在一方履行完毕后另一方拖欠运输费用产生了矛盾,造成了不良影响和后果。因此,为了避免此类情况发生,提醒大家要增强自身风险防范意识,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履行完毕后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三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口头合同引纠纷 法官调解化矛盾
作者:刘欢来源:库铁天平

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既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双方多年的情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