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不得以藏匿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来源:重庆四中法院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刘某(女)与郭某(男)闪婚并生育一子小郭,因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加之婚后婆媳矛盾不断,夫妻间感情的裂痕也越来越大。2023年3月,刘某与郭某协商,由刘某将小郭带回重庆娘家生活。

基本案情
刘某(女)与郭某(男)闪婚并生育一子小郭,因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加之婚后婆媳矛盾不断,夫妻间感情的裂痕也越来越大。2023年3月,刘某与郭某协商,由刘某将小郭带回重庆娘家生活。同年12月,郭某以思念孩子为由到重庆看望小郭,在未告知刘某的情况下将小郭带走,并拒绝告知孩子的下落,甚至拉黑刘某微信、拒接刘某电话。刘某到郭某的老家湖南和经常居住地上海均未见到小郭,期间刘某两次报警要求寻找小郭,均无果。故刘某向法院提起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要求禁止郭某藏匿小郭,责令郭某立即停止对刘某监护权、探望权的侵害。被申请人郭某陈述刘某精神状态不稳定,具有暴力倾向和暴力语言威胁,不敢让刘某见小郭。
裁判结果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郭某在未与小郭的母亲刘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便将小郭带走,且郭某至今不愿将小郭的居住地告知刘某,也不配合刘某行使监护权、探望权,不仅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也侵害了刘某作为小郭母亲的监护权、探望权。刘某与郭某及其家人之间虽有矛盾,但郭某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行使监护权、探望权将损害小郭的身心健康或者存在应当中止刘某探望的法定情形,所以郭某关于不敢让刘某见小郭的主张不能成立。故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郭某藏匿婚生子小郭,被申请人郭某应当将小郭的具体住址如实告知申请人刘某;被申请人郭某立即停止对申请人刘某监护权、探望权的侵害。一审裁定作出后,双方均未申请复议,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人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但实践中,“夺子之战”频频上演,一方力图通过此种方式形成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在争夺抚养权时占据有利地位,此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本案裁定向郭某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对郭某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为另一方提供了简明快捷、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减少对未成年子女的不利影响,让未成年子女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有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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