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陕西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的修改意见

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日,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布《陕西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于9月22日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近日,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布《陕西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于9月22日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结合中国银监会制定的相关规章,现对《陕西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1
建议修改第三条第二款为“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开展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中介机构不承担借贷违约的风险,未全面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居间合同的违约责任。”
修改理由: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系网络借贷的整体原则,借款人与出借人在进行网络借贷中的行为均应遵守该原则,而非仅于承担借贷风险中遵守。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与承担借贷违约的风险不应挂钩,但属于对居间合同的违约,自应承担居间合同的违约责任。
2
建议修改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为:“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收到上述材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材料不齐或不符合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陕西省金融办逾期未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受理。陕西省金融办无论是否受理申请人的备案申请,均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修改理由:形式审查本为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形式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查,对材料内容的正确性、真实性不作实质探究,故对于形式审查应符合高效便民之行政法基本原则,参照《行政许可法》之规定,提高工作效率、一次性告知补正、出具书面凭证,如此方体现行政机关的效率性、规范性。
3
建议修改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3中“法人”为“法定代表人”,修改(3)中“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业纪律等行为发生”,增设(4)“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修改理由: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系属不同概念不得混用,结合条文含义,本处应为法定代表人之意。“违法违纪”非属法律概念,其中违纪更是尤为笼统不易界定,故结合条文含义,此处违纪当为违反行业纪律。公司法关于公司高管的任职资格限制规定有详细的条文,中介机构作为公司自当受该规定之限制,故不得以本处之规定排除公司法之规定,因而宜于最后增设开放式规定。
4
建议修改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时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中介机构自愿缩短的除外。”
修改理由:申请人补正材料所需时限宜设定上限和下限,倘仅规定不得超过10日,则倘行政机关给予申请人补正时间过短,申请人将难以准备,必将造成重复申请,浪费行政资源。至于申请人效率高,能在较短时限准备,其自能缩短时限,提前提交,自不待言。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