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假借名后悔了,可以起诉确认补偿安置合同无效吗?

来源:大成杨文龙团队

文章摘要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因为历史原因,存在大量无证房屋,而该部分无证房屋中,部分房屋所有权人并不符合被征收人条件,房屋的实际投资建设人为了规避法律及征收政策,与其他有资格村民签订借名协议,由出名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因为历史原因,存在大量无证房屋,而该部分无证房屋中,部分房屋所有权人并不符合被征收人条件,房屋的实际投资建设人为了规避法律及征收政策,与其他有资格村民签订借名协议,由出名人作为被征收人与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合同。因征收补偿利益巨大,这种借名形式存在极大违约风险。那么,房屋实际投资建设人在补偿安置合同签订后不想再借名,可否依据借名协议起诉确认补偿安置合同无效呢?笔者将近期经办的一宗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纠纷案件同大家分享。
该案中,所涉房屋为无证房屋,在政府开展土地征收过程中,何某(出名人)提供了其与生产队签订的《土地投标协议》,协议约定何某以37000元投得涉案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涉案房屋经测绘公司测绘登记,镇政府、村委、何某共同出具房屋征收事项证明文件,证明涉案房屋为何某及其配偶所有,并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有人提出异议。为此,镇政府根据调查结果认定房屋为何某及其配偶所有,并由土发中心、征补办与何某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合同。
补偿安置合同签订后,梁某(借名人)以土发中心、征补办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补偿安置合同无效,并提供了其与何某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其妻子与何某签订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借名协议》。根据上述协议内容,梁某主张涉案房屋所涉土地系其以何某的名义投得,由其在该土地上建设了涉案房屋,其应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应当享有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利益。
该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后,法院认为:在征地过程中,土发中心、镇政府已经尽到审慎调查义务,并无不当,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所规定的行政行为无效情形。

另外,自征地项目启动后的一年时间里,何某、梁某及其近亲属均未对政府的公示文件等提出任何异议。并且,根据梁某妻子与何某签订的借名协议可知,何某与土发中心、镇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合同系梁某妻子事先知悉且认可的,故补偿安置合同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

梁某妻子与何某签订的借名协议不具有对外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相关利益分配另循民事途径予以解决。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梁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补偿安置合同无效,理据不足,依法判决驳回了梁某的诉讼请求。
通过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在审理该类型案件中,
主要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依据、行政行为是否已尽到审慎调查义务等方面考量行政行为的效力问题,同时,结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要不存在行政行为无效、合同无效的情形,均会认可补偿安置合同的效力。这样一方面有利于维护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关于利益分配问题,引导各方当事人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有利于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最终能够得到保障,从而化解各方矛盾,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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