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涉民营企业典型案例看保护民营经济发展方向”研究系列四:保障企业发展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来源:中联贵阳

文章摘要
根据《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源文件,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设计

根据《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源文件,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设计初衷是通过程序分流来实现法的效率价值,进而以最少的司法资源换取最大的社会治理成效。为了确保这一制度正确有效实施,去年“两高三部”颁布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中强调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的重大意义。
虽然就当前的司法实践而言,这一制度被普遍认为适用于自然人犯罪。但基于民营企业犯罪治理的需要,避免对社会秩序造成不可逆的破坏,同时也由于民营企业犯罪往往具备隐蔽性且经常伴随高科技作案手段,先天存在着难以调查、侦破与起诉的特征。在此意义上,对涉罪的民营企业企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就很有必要。
另外,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具有明显特点,结合当前企业存在的痛点,需要对民营企业落实认罪认罚从宽以达到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原因主要表现在:其一,由于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与所涉企业的经营发展密切相关,处理不当,极易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其二,民营企业犯罪除了受企业价值观、利益观扭曲等自身因素外,有的犯罪还和当时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法治意识淡薄等诸多外部因素密切相关。其三,涉企业刑事案件往往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多重法律关系,行为手段专业化程度高,疑难、复杂、新型案件日益增多,在事实认定和处理上容易产生分歧。同时与企业经营管理创新发展相比,行政和刑事立法相对滞后,规定不明确,办案人员难以准确把握相关法律政策。其四,从近年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判决情况来看,涉企业刑事案件判处重刑特别是十年以上刑罚的占比很低,大部分案件的刑期在三年以下,轻刑化明显。
针对上述这些特点,检察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时需要综合考量发案原因、危害影响、企业情况等多种因素,准确把握法律和政策,改进办案方式方法,确保实现案件办理中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为了依法妥善处理涉企业的刑事案件,需要在法律框架内准确把握政策,合理运用正当程序及时处理案件,使企业尽早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尽可能减少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势和功能契合了上述要求:一是它有利于减少司法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自愿认罪认罚人员可以依法不采取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缩短案件办理周期、降低监禁刑的刑期,有利于涉案企业人员在配合办案的同时尽可能不影响企业日常经营;二是有利于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守法经营的良好氛围,很好地将依法办案与鼓励创新有效结合,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提供法律支持;三是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通过积极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自愿认罪认罚,不仅有利于减轻司法机关侦查取证、指控犯罪和追赃挽损的难度,还可有效缓解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
从当前发布的涉民营企业典型案例来看,很多地方已经有过形成过具有良好示范效应的案例,如扬州市检察机关发布的邗江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就提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企业涉税案件,简化办理流程,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检察产品’”。但整体来说,此类案例在整体中数量很少、占比很小,落实该制度的重要意义显然在整个检察系统中存在被忽视的状况,这就使如何进一步落实该制度的方法更无从谈起。建议通过多种形式,增进民营企业与办案机关的沟通交流,如省检察院每年召开的“两长座谈会”,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工商联于2019年末召开的“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座谈会等,这些一方面可以使办案机关深入了解到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需求和痛处,另一方面也可以进一步使办案机关基于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更有针对性的制定落实该制度的方案和措施。
典型案件一——邗江某公司及经营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件事实】2018年11月2日,邗江公安分局移送案件,经审查查明:2012年11月至2015年5月,邗江某公司及其经营人丁某兰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发票票面金额8%-8.5%的开票费用从葛登凤(已判决)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抵扣税款合计人民币1158675.46元。在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后,涉案公司依照检察机关的司法督促,补缴全部税款。
【典型意义】本案的被告单位和负责人一直保持较好的认罪认罚态度,配合检察机关办案,且能全额补缴国家税款。另查明该企业积极承担地方扶贫义务,作出较多的社会贡献。2018年12月11日,检察机关依法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提出缓刑量刑建议。2018年12月25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缓刑,最大限度的减少司法对企业的影响。同时,此案是扬州检察机在经济犯罪领域探索认罪认罚程序的缩影,进一步表明检察机关努力在法律框架内均衡把握经济走势和刑事政策,避免机械执法,努力营造宽容轻微失误、倡导守法经营的良好氛围,为地方经济提供优质的“检察产品”。
典型案例二——北京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件事实】2016年3月至5月间,北京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在公司转为一般纳税人后,为获取增值税抵扣,在此前进货时未开具进项税发票的情况下,违反国家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并进行认证抵扣,虚开的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9.6万余元。后北京市顺义区国家税务局对北京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虚开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2016年9月19日,顺义区检察院移送至通州区检察院审查此案,通州区检察院认为:该公司在搬迁至顺义后未再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对税务机关已认定为虚开的发票缴纳了罚款,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对税务机关未发现的2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动以“进项税转出”的方式退回,税款损失已挽回,且虚开税款数额较少并积极配合调查,经过教育已认识到行为违法性,主观恶性较低,且再犯可能性较低,应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为保障企业发展,决定对北京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及李某相对不起诉,并建议顺义区国家税务局对该公司虚开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告知李某吸取教训,加强经营、税务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
【典型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眼光看问题,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最高检指出,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认罪态度好、无社会危险性的民营企业经营者相对不起诉。对北京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及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该公司积极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并承诺今后会吸取教训,加强公司人员、财务管理,增强法律意识,守法经营。目前,该企业的经营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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