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资金占用费计算标准的法律依据

来源: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则案例 案号:(2023)最高法民申1873号 再审申请人谢某、余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乙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丙、丁、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黔民终853号民事判决,

一则案例
案号:(2023)最高法民申1873号
再审申请人谢某、余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乙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丙、丁、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黔民终853号民事判决,而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中超付工程款资金占用费起算时间的争议焦点在于:再审申请人主张以审计报告为结算依据,起算时间也应在一审审理中确定事实时。而被申请人认为依据审计报告发送后相关部门未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及《承诺书》的法律效力,认为二审判决认定超付工程款资金占用费从2016年11月8日起算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查的重点是乙公司超付工程款的资金占用费的起算时间和利率计算标准的认定。
对于起算时间,法院认为2016年11月7日己公司、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具有约束力,属真实意思表示。该《承诺书》是在特定工程背景下出具,当时三方对可能超付已有预期,并约定了起算时间和利率。从二审判决认定的超付金额和支付时间来看,出具《承诺书》时已预付,资金占用费的约定与客观事实相符,且二审判决根据实际支付时间和金额分段计算,认定起算时间为2016年11月8日符合实际,未加重相关者负担。
关于利率计算标准,法院指出己公司拆借工程进度款远大于超付工程款金额,乙公司在己公司承诺返还并承担资金占用费的情况下支付工程款并无过错,谢某、余某、甲公司也未举证乙公司有过错。综合考虑乙公司的融资成本、违约金及多种因素,二审判决认定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8.5%计算。
综上,谢某、余某、甲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最终裁定驳回谢某、余某、甲公司的再审申请。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法院确定资金占用费计算标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资金占用费计算标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标准,且该标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常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式;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计付标准,一般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来计算。
在上述案例中,综合考虑到乙公司的融资成本、违约金等因素,认定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8.5%计算。同时,法院认为己公司拆旧工程进度款远大于超付工程款金额,乙公司在己公司承诺返还并承担资金占用费的情况下支付工程款并无过错,再审申请人也未举证乙公司有过错,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案情,来合理确定资金占用费的计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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