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约定总行住所地为合同签订地,是否会影响合同签订地作为管辖连接点的效力?

来源:炜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日,炜衡北京总所合伙人王培律师代理的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获北京高院支持改判,北京高院裁定一审北京金融法院移送处理不当,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继续管辖。本案为统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类案件管辖问题提供了指引。

近日,炜衡北京总所合伙人王培律师代理的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获北京高院支持改判,北京高院裁定一审北京金融法院移送处理不当,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继续管辖。本案为统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类案件管辖问题提供了指引。
基本案情:
1、原告贷款人(某商业银行XX分行)住所地位于XX省,被告借款人及各担保人住所地位于XX省,原告贷款人总行(非案件当事人)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
2、各方签订的《借款变更协议》约定,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西城区;
3、协议管辖条款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4、原告将各被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等,并要求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5、各被告认为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XX省YY市中院审理。
焦点问题: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约定总行住所地为合同签订地,是否会影响合同签订地作为管辖连接点的效力?
一审北京金融法院裁判观点:
虽然各方在协议中约定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原告总行住所地),但是本案所有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市西城区,合同履行地亦非北京市西城区,故签订地为北京市西城区不具有客观真实性,该管辖地点不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管辖条款无效。
裁定将本案移送至XX省YY市中院审理。
炜衡律师上诉意见:
1、本案为单一个案,协议管辖条款为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本案管辖条款不会导致大量的“异地案件”进入约定法院,不会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应认定协议管辖条款有效。
2、即便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符,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辖108号裁判要旨,人民法院也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合同签订地,即使合同约定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一致,也应以约定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而不应以实际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这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案涉合同系在线下签订,并非在互联网等虚拟空间签订合同的特殊情况,协议管辖条款应认定为有效。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北京金融法院移送处理不当,裁定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继续管辖。
炜衡律师上诉意见获北京高院全面支持。




案例意义:
1、在单一个案中(区别于批量诉讼),约定实际合同签订地之外的地点作为合同签订地,进而作为协议管辖的连接点,系当事人自行决定如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一般而言,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总行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可认定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3、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贷款合同中设计管辖连结点时,应注意是否违反民事诉讼管辖法律规定和基本原则,避免因故意制造连结点而导致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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