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流量经济的发展,不少MCN机构加大了扶持和培养主播的力度,MCN机构与主播间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其中大部分纠纷的争议焦点是二者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一般民事法律关系?
从实践来看,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劳动关系和合作关系两大类。一般情况下,MCN机构选择与主播签订的《合作合同》或《经纪合同》,此类合同杂糅了委托、居间、合作、经纪、劳务等众多属性,并试图以此类合同形式规避“劳动关系”的认定。但具体而言,无论机构与劳动者名义上签订何种合同,发生争议时,主要从以下方面综合认定二者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社部12号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要同时满足三个基本条件,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主体适格;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有劳动报酬;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结合法律规定和裁判案例,区分MCN机构与主播劳动关系与合作关系等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关键点主要在于:①管理程度;②报酬方式;③MCN机构的业务组成。
1、管理程度
MCN机构与主播基于双方平等互利共赢的意向达成合作,主播无需服从MCN机构对其的劳动管理,MCN机构仅可基于行业规范及惯例对主播进行约束,如直播时长、直播地点、直播频率等。
此外,视频或直播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一般而言,主播对视频及直播内容具有一定自主权,但出于主播人设、流量倾向、商业合作等原因,MCN机构可对视频内容及文案等提出相关意见和要求。以上规定或限制在实践中一般会被认定为基于双方直播合作关系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直播行业规定。
参考案例:
案例一:《李林霞诉重庆漫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法院认为】
从管理方式上看,被上诉人漫咖公司没有对上诉人李林霞进行劳动管理。虽然李林霞通过漫咖公司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注册并从事网络直播活动,但李林霞的直播地点、直播内容、直播时长、直播时间段并不固定,李林霞亦无需遵守漫咖公司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尽管双方合作协议对李林霞的月直播天数及直播时长作出了约定,且漫咖公司可能就直播间卫生、休息时间就餐地点、工作牌遗失损毁等问题对李林霞进行处罚,但这些均应理解为李林霞基于双方直播合作关系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行业管理规定,并非漫咖公司对李林霞实施了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行为。
案例二:《李甲诉重庆天权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法院认为】
从劳动关系的实质即劳动管理方面看,双方在业务方面的唯一交集是根据客户需要进行直播或拍摄短视频。且双方曾存在经纪合同关系,而上述内容通常应属于经纪合同关系的权利义务范畴。除上述工作内容外,天权星公司对李甲不进行管理、考勤或工作考核,对李甲没有劳动纪律要求,即天权星公司对李甲不进行劳动管理,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不适用于李甲。综上,李甲与天权星公司不属于劳动关系
2、报酬方式
从报酬的角度来看,如果主播为了MCN机构的利益而付出劳动,由MCN机构以较为固定周期、数额发放报酬,则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工资薪金,属于劳动报酬;反之,如果主播基于合作共赢的合意与MCN机构达成合作关系,其主要收入来源于观众打赏、商务合作等,MCN机构仅为其提供运营服务,与主播约定收益分成的,此时报酬的性质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劳动报酬。
此外,为激励和保障主播基本权益,MCN机构可与主播约定较低金额的保底补贴,该补贴并非主播收入的主要来源,一般不会影响主播报酬的认定。
参考案例:
《无锡市艺启传媒有限公司、郭爱华合同纠纷案》
【法院认为】艺启公司向郭爱华支付的款项并非劳动报酬。本案中,郭爱华的收入虽然是由艺启公司支付,但艺启公司支付的款项实际来源于郭爱华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粉丝获得的打赏,艺启公司仅是按照直播平台政策以及与郭爱华之间约定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艺启公司从本质上无法掌控和决定郭爱华的收入金额。虽然双方约定了保底收益,但该保底收益应属于艺启公司给予直播合作伙伴的保障和激励费用,并不构成郭爱华收入的主要来源,故艺启公司仅是向郭爱华支付直播收入而非劳动报酬。
3、业务组成
如MCN机构从事的业务不包括网络直播活动,则主播所从事的网络直播活动不属于MCN机构业务的组成部分,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参考案例:
《广州市唯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逸丹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法院认为】从工作内容上看,刘逸丹从事的网络直播活动并非唯爱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刘逸丹从事网络直播的平台由第三方所有和提供,唯爱公司是一家文化传媒公司,依据案涉合同约定,其主要职责为管理、安排及运作刘逸丹的演艺事务,网络直播本身不属于唯爱公司的经营范围,故刘逸丹从事的网络直播活动并非履行职务行为,不是唯爱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唯爱公司、刘逸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本案应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律师建议
从当前的司法口径来看,为避免MCN机构与主播发生劳动关系纠纷,首先应当明确双方合作意向、账号归属、视频和直播等内容的知识产权等权益归属问题,并就平等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达成合意。其次,在账号运营过程中,MCN机构应当避免过分的干预和适用劳动管理制度,可以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监管权利和直播应当遵守的行业规范、权利义务等。此外,MCN机构与主播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收益构成和结算规则,如MCN机构按月向主播结算直播活动收益分成、商业活动报酬等;机构可提供一定的直播补贴,但应当明确补贴仅为合作保障或激励并非劳动报酬。最后,MCN机构应当明确并坚持其职责范围,仅为主播提供人设打造、文案策划、流量扶持等业务,不盲目拓展业务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MCN公司与主播之间是不是劳动关系?
作者:极光 包遵惠来源:极客法律

随着流量经济的发展,不少MCN机构加大了扶持和培养主播的力度,MCN机构与主播间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其中大部分纠纷的争议焦点是二者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一般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