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中最具有强制力和威慑力的方式。近期出台了相关的司法文件,笔者就相关的司法文件进行梳理及评述如下:
一、要点解读
(一)2020年08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对知识产权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作出特别规定。
2020年08月14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具体为“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关于行政及刑事案件两法衔接,此前已有相关的规定。2001年7月9日国务院就公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11年2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发布《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16年06月16日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此前的规定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向公安机关移送。而根据刑事诉讼法,检察院更具有刑事立案监督权。
但实际上,两法衔接的案件数量并不多,根据最高检公布的有关数据,2019年经检察机关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54件175人;经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11件139人,公安机关撤销案件105件145人;经检察机关决定,向法院提起抗诉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58件,改判52人。[1]
实践中,市场监督局等行政部门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中搜集证据的标准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标准不同,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介入时间稍晚,有部分证据可能会缺失,而关键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人可能会逃逸,相关的证人已无法找到,造成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的困难。现新规定进一步明确放宽了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标准,有助于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手段进一步获取证据,有利于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保护。但该标准具体如何执行,需要等待具体的细则出台。
(二)2020年 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提出需要加大刑事打击力度。
该意见中关于加大形式的打击力度的具体内容包括三点:
1.“通过网络销售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综合考虑网络销售电子数据、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送货单、物流公司电脑系统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
2.“对于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在特定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以及因侵犯知识产权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情形,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
3.“依法严格追缴违法所得,加强罚金刑的适用,剥夺犯罪分子再次侵犯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条件。”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知识产权犯罪链条式、跨区域属性突出,犯罪分子通过分工,将制假售假行为进行链条化分割,各环节地理位置分开,销售假冒产品犯罪行为不再局限于某一地区,通过互联网发往不同区域市场。犯罪分子不再存储大量的假冒产品,单单依靠现场查扣产品的货值来认定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是非常困难,因此该意见中强调需要综合考虑网络销售电子数据显得尤为重要。另外该意见也强调了对于重复侵权的犯罪分子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且加强罚金刑的适用,这无疑可以加强刑事打击的力度。
(三)202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施行,对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量刑标准等作出规定。
该《解释》共十二条,主要规定了三方面的内容:
1.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一步明确假冒注册商标罪“相同商标”、侵犯著作权罪“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商业秘密罪“不正当手段”等的具体认定;
2.规定了酌情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的具体情形,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3.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罚金刑的适用,进一步规范量刑标准。
该《解释》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致的问题作出了解答,特别是加强了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四)2020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式施行,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确保量刑公开公正。
该意见针对全部刑事案件,而对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来看可以留意其中两点:
1.明确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
2.对于法律规定并处或者单处财产刑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
该意见明确了进一步规范量刑建议,明确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让被害人参与到量刑当中来,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而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争取以被害人身份积极参与至刑事程序中,对知识产权犯罪发表量刑建议。同时通过刑事阅卷,了解知识产权犯罪分子的财产情况,便于后续的民事赔偿。
(五)2020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加强知识产权全方位综合性司法保护。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内部综合办案组织形式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整合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推动形成检察办案、监督合力,统筹加强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设计和研究指导,加强知识产权全方位综合性司法保护。检察长张军指出,不仅要用好自由刑,也要重视用好财产刑。在证据收集上,要探索适合知识产权办案的取证方式,有效克服举证难问题,最大限度降低获取证据成本,提高办案质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毫无疑问体现通过向全社会传递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信号。
二、评述
(一)上述司法文件体现了对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重视
作为最强力的保护措施,刑法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通过刑事救济手段,可以解决民事诉讼达做不到的效果,公安机关通过刑事侦查手段,能够调查制假售假的整个网络,查封制假售假的机器设备等,刑事手段的介入可以使权利人的权益得到强有力的保护。
目前侵犯知识产权的方式更加多样化、专业化、隐蔽化,面对各类新情况以及权利人的迫切需求,上述司法文件的出台在严格遵循刑法明文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对相应的刑法条文进行补充解释,符合客观的需求, 实现对权利人救济。
(二)建议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权利人作为被害人的权利
自2019年12月,最高检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三级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试点工作。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第九条规定,取得权利人谅解的可酌情从轻处罚。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上述的规定无疑都提升了权利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但实践中,仍存在部分地区检察院不同意权利人进行阅卷,部分地区的法院不同意权利人参与庭审,主要是认为权利人并没有参与刑事程序的必要性。笔者建议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权利人作为被害人的权利,在刑诉各个阶段享有的包括阅卷、复制、出庭参与庭审、发表量刑建议、提出书面意见等基本诉讼权利及相关诉讼义务。
(三)建议加强对网络销售等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
2020年11月9日从公安部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公安机关在“昆仑2020”专项行动中集中破获一批利用“直播带货”、“网上店铺”等渠道方式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共破获相关案件1400余起。
目前互联网制假售假犯罪活动日益严重,大量假货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甚至通过社交媒体、直播网站进行推销,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追究,一般按单生产,采用快产快销的方式,使公安机关在现场难以查获大批的囤货,因此对网络销售等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显得越来越重要。目前已有部分地区的公安机关在积极探索侦查网络销售数据,但有些地区侦查人员往往着重搜集现场查扣的案值,而忽略继续追查上下家及网络销售信息,建议加强对网络销售等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的侦查及认定。
(四)建议明确对侵权产品物价认定的相关规定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定罪量刑的关键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由权利人提供涉案产品价格证明,由公安机关安排第三方物价认定中心进行价格认定。但各地价格认证中心的认定依据一般比较模糊目前发现广东省东莞市有较明确的规范,包括有《行政执法案件查处非法经营物品价格认定技术规范》、关于印发《违法犯罪案件中涉及假冒伪劣产品价格认定技术规范》等五个价格认定技术规范的通知(2012年)等。各地价格认定中心的标准不统一,有部分地区会认为外销产品在中国地区无销售、或在中国地区无对应型号的产品为由无法核实价格而对该部分产品不予认定。而公安机关也由于物价认定中心无法出具相关的价格认定文书而没有该部分产品计入案值。我们建议明确及细化对侵权产品物价认定的相关规定,另外有可以探索由权利人在刑事庭审阶段进行举证,由法院对涉案产品的价格予以认定。
(五)建议加强刑民交叉的衔接
权利人通过刑事追诉后进行民事索赔,不但可以更好地打击侵权人,也可以获得民事赔偿用于支付维权成本。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既涉及刑事和民事两类诉讼程序的转换衔接,也涉及法院内部审判庭、执行庭等相关部门,以及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确定了被害人民事索赔优先受偿原则,但目前在先刑后民的情况下,在实践中如何实现被害人民事索赔优先受偿仍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综上所述,近期的司法文件无疑切实加大了我国对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力度,权利人可以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积极参与维权,调整维权的策略。
[1] 2019年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
近期五个关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司法文件评述
作者:陈蓓茵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中最具有强制力和威慑力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