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承包商以勘察设计工作中存在大量纯重复的简单劳务工作,无需投入复杂智力劳动为由,进行劳务分包或劳务合作。经检索,《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已失效)第九条规定:“承包人可以根据勘察设计工作组织和自身实际,将制图协作、地形图制作、地质钻探劳务、试验检测劳务、外业测量劳务、岩土试样检测等以劳务活动为主的工作采用劳务合作的形式,交由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具体承担,但承包人应参与全过程的现场技术指导,对工作成果履行审核、确认等质量管理职责,并对提交的相关成果质量负责。劳务合作不属于勘察设计分包。”
需要明确的是,在现行有效的规定中,暂无对勘察设计劳务合作的直接规定。勘察设计劳务合作与劳务分包的边界并不明晰。笔者查询到的案例中,劳务合作或者劳务分包因涉违法分包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受到影响。本文意在结合现行规定及判例,对勘察设计合同中的劳务分包或劳务合作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辨析。
一 案例简述
(一)合同关系
长江某某公司(乙方,承包人)与某市水务局(甲方,发包人)签订《某市水库大坝安全鉴定2021年项目技术服务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某市水库大坝安全鉴定2021年项目;主要任务是:对某市2021年任务目标内的26座水库大坝的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详细了解水库工程存在的隐患,并编制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鉴定报告书,并最终提供《大坝安全评价报告》。2021年5月18日,中某乙公司(乙方)与长江某某公司(甲方)签订合同编号为LW****-21号的《某某水利水电开发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勘察设计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载明项目名称为某市水库大坝安全鉴定2021年项目,约定:甲方将其承接的工程项目某市水库大坝安全鉴定2021年项目部分劳务工作分包给乙方;内容为某市水库大坝安全鉴定2021年项目中15座小二型水库安全鉴定,包括收集安全评价基础资料、完成现场安全检查,质量检测、勘探试验,完成专题评价,开展大坝安全评价、编制大坝安全评价报告,配合技术审查、起草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诉讼情况
中某乙公司提交工作成果后,长江某某公司未如约付款。中某乙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长江某某公司支付应付未付的勘察设计费。庭审中,中某乙公司自述:“我方确实没有勘察设计资质,但中某乙公司系劳务分包,所以不需要什么资质,所以合同效力并不存在瑕疵,属于有效合同。”
(三)审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分包合同》虽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理由如下:一、中某乙公司的资质问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虽然案涉合同名为劳务分包合同,但从合同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看,中某乙公司实际需提供的服务为案涉水库大坝的安全评估鉴定并形成报告等,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范畴,现中某乙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与案涉项目相应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依法应认定中某乙公司不具备承担案涉项目勘察设计业务的资质等级,违反了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长江某某公司将中标项目的关键性工作分包的问题。……第五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另,《分包合同》所涉工作是与《某市水库大坝安全鉴定2021年项目技术服务合同》所涉评估鉴定的关键性工作,就此而言,尚不论中某乙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招标过程,长江某某公司将其中标项目的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中某乙公司,该分包行为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所禁止的情形。综上,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分包合同》虽系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法院认为,案涉项目投资较大,涉及水库大坝安全状况评价、水库工程隐患鉴定等工作,中某乙公司、长江某某公司双方在开展项目方案勘察前,均应知晓相关招投标及资质要求的规定,结合上节合同效力的评述,双方均存在过错,责任相当。现中某乙公司已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已交付了14座小二型水库的报告并取得专家的签字认可,但因该报告经某市水务局复核后需结合专家意见进行完善,长江某某公司返还原物已无实际意义,故长江某某公司应对中某乙公司予以折价补偿。最终判决部分支持中某乙公司诉讼请求。
二 勘察设计合同的分包问题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十八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9修正)》第十四条对勘察设计工作是否构成违法分包进行规定。概括而言,勘察设计工作是否构成违法分包取决于三个要素,一是分包承包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二是该分包工作是否属于关键性、主体性的工作;三是该分包是否经过建设单位同意。需要注意的是,在勘察设计领域,合法分包需要同时满足该三个条件。
三 勘察设计合同违法分包的法律后果
(一)民事责任
1.合同无效后合同利益由法院依法裁判
上述案例中,暂且不论因对招标投标法律规定的违反,劳务承包商中某乙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且长江某某公司进行了关键性工作的分包,导致中某乙公司与长江某某公司签署的劳务分包合同归于无效。合同无效情形下,法院倾向于按照工作成果是否合格、是否接收、双方投入情况及过错程度进行合同利益分配。该分配环节有法院自由裁量权的参与,双方合同利益与合同谈判阶段的预期不一致。
2.守约方的合同利益难以全部实现
勘察设计合同违法分包导致合同无效,合同中涉及的违约责任等将因合同无效不再得到支持。因此,该种情形下的合同无效,且不论合同双方合规管理风险,作为守约方而言,还面临违约责任无从主张的风险。
(二)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六十七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六十二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可能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资质处罚上,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刑事责任
勘察设计合同的违法分包导致发生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可能面临刑事责任风险。
四 勘察设计合同中劳务合作的实务建议
(一)满足资质要求
因现行规定中暂未明确勘察设计合同的劳务合作条件,在有指导性的规定出台前,为降低违法分包风险,勘察设计合同需要进行劳务合作的,应选择具备勘察设计资质且资质等级与拟协作的项目资质等级相符的供应商。
(二)劳务合作的工作内容非主体、非关键工作
勘察设计合同是否认定为劳务合作的判断标准系实质性判断。即勘察设计合同的分包无论采用劳务分包、劳务合作或者其他概念,关键在于分包的实质内容,与分包协议标题无关。若劳务合作涉及设计核心内容(如报告编制、方案决策),将被视为专业工程分包而非劳务合作。如前述案例显示,即使合同名为“劳务分包”,但实际提供勘察设计服务(如形成报告、方案设计),属于对主体、关键性工作的分包,会被直接判定为违法分包。
(三)劳务合作应符合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
在与建设单位签署的勘察设计合同中,应明确不禁止勘察设计合同的劳务合作或分包,或在进行劳务合作或分包时取得建设单位同意,以最大程度降低违法分包风险。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的劳务合作与违法分包之边界探讨
作者:张梦婷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

勘察设计承包商以勘察设计工作中存在大量纯重复的简单劳务工作,无需投入复杂智力劳动为由,进行劳务分包或劳务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