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1、案情简介 某融资租赁公司与A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为A;设备为10型挖掘机;设备单价为16万元;首期款共计32000元;融资租赁方式为售后回租;租赁期限为18月;支付周期为月付;不等额

1、案情简介
某融资租赁公司与A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为A;设备为10型挖掘机;设备单价为16万元;首期款共计32000元;融资租赁方式为售后回租;租赁期限为18月;支付周期为月付;不等额支付具体方案为第1期和第4期还款16000元,其他月份还款6000元;首期租金32000元;利率类型为浮动利率;逾期利息为日万分之五每日,自逾期款项应付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逐日计算。签订上述合同同日,A(买受人)与案外人 (出卖人)签订了一份《产品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10型挖机一台,单价16万元;货款支付方式为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模式付款,买受人按融资租赁相关合同履行约定义务后,由融资租赁公司代付给出卖人。同日,A签署《挖掘机交机验收报告》和《租赁物件签收单》。
某融资租赁公司与A一致认可,A尚有已到期租金16193.26元未支付,剩余未到期租金为100000元。
??某融资租赁公司经多次催收,A拒不支付,故申请仲裁,请求裁决:
1、A支付截至2021年1月15日已到期租金16193.26元,未到期租金10万元;
2、A支付违约金12800元(合同总价16万元×8%);
3、本案受理费用、财产保全费、公告费、邮寄送达费等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2、争议焦点
1.A是否存在违约;
2.违约金的依据及标准;
3.仲裁费用的承担。
3、裁决结果
1.A向某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116193.26元;
2.A向某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违约金9295.46元;????
3.驳回某融资租赁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4.本案仲裁费用的金额认定及承担。
4、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支付租金,是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承租人支付租金,应当按照约定的租金数额和方式履行,不得违反合同的约定。如果承租人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催告,并且确定合理的宽限期,要求出租人在宽限期内支付租金。承租人在宽限期届满后仍不支付的,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1)请求承租人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租金。支付全部租金的,如果约定支付全部租金即可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应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果约定取得租赁物所有权须补交价款的,则补交价款后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不补交价款的,所有权仍归出租人所有。
(2)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如果当事人已经约定租赁期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只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1.A是否存在违约。A与案外人签订《产品买卖合同》,购买案涉10型挖掘机一台,以融资为目的将该挖掘机出售给某融资租赁公司,后再将该挖掘机从某融资租赁公司租回,符合双方合同“售后回租”的约定。A应按合同约定,按时向某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根据合同约定,A应支付首期款32000元以及第1、2、3期租金28000元,合计60000元。现有证据证明A未按期足额支付,存在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违约金的依据及标准。合同约定,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申请提前结清本合同,“提前结清”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之前支付全部到期租金和未到期本金。如承租人存在违约行为,出租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承租人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救济措施:催收,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到期应付欠款,或宣告租赁期限于宣告行为作出日加速到期,出租人提前收回全部租金,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合同项下已产生的逾期利息、所有租金(含已到期但未支付的租金和未到期租金),留购价款及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承租人应付款项(合称“加速到期租金日应付款项”),承租人自宣告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加速到期日应付款项之日止,以承租人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向出租人支付逾期利息;承租人按合同中的全部本金总和的8%承担的违约金。因此,对于某融资租赁公司请求合同加速到期,在扣除逾期利息的同时,要求A支付已到期未付租金16193.26元及未到期租金10万元,符合合同约定,仲裁庭予以支持。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合同总价8%的违约金12800元(16万元×8%),鉴于部分租金(含逾期利息)已计算支付到位,基于公平原则,仲裁庭酌情调整按已到期未付租金116193.26元及加速到期后未支付租金10万元计算违约金为9295.46元(116193.26元×8%)。
3.关于仲裁费用金额的认定及承担。某融资租赁公司请求A承担本案受理费用、财产保全费、公告费、邮寄送达费,因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仲裁过程中已产生,故不予支持。仲裁费,已由某融资租赁公司预交,应由A承担。
5、结语和建议
融资租赁合同较之普通租赁合同,以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关系;租赁标的物由承租人选择确定;出租人只享有租赁物的名义所有权;承租人承担与租赁物所有权有关的一切风险与责任为其法律特征。正因为该类合同存在以上特征,处理上也更复杂。本案属于售后回租模式,在处理上,仲裁庭紧贴合同约定,在承租人未如约支付租金的情形下,某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选择了主张合同加速到期而非解除合同的方式主张权利,应予支持,但需要指出的是,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案涉合同应仍处于生效状态。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