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受业主委托管理业主小区,如未经业主允许和授权是否有权力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让我们来好好了解下本案发生的经过:
案情简介:
A大厦是长沙一栋商住两用的新楼宇,位于某街道黄金地段。近日,业主突然发现A大厦楼顶立起一副巨幅广告牌。经调查,业主方知大厦楼顶已经被B物业公司租给C公司树立广告牌,一年收取租金4万元。
业主认为,B物业公司擅自出租楼顶属侵权行为,要求B物业公司和C公司立即拆除该广告牌并赔偿损失。B物业公司拒绝,声称将楼顶出租给其他公司挂广告牌实际上未造成业主任何损失,物业还可用所得收益用以改善楼宇的管理。因此,业主的要求没有道理。
C公司则辩称,与B物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并不知道B物业公司无权出租楼顶,C公司并不知情。另外,广告牌的制作和安装花费很大,不同意拆除,要求继续履行楼顶租赁合同。
★各方观点★
业主认为:
楼顶应属全体业主共有,B物业公司无权将楼顶出租给C公司,楼顶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也属于全体业主。
最顶层业主D则认为:
他应该有权使用、支配、出租楼顶,因为楼顶就是其房子的屋顶,他对楼顶享有的权利应该与其他业主有所不同。
B物业公司认为:
既然大厦业主委托其公司管理物业,B公司就得到了相关的授权,况且将闲置的楼顶出租创收对业主并没有什么害处。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刘玉春律师表示,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楼顶基本结构部分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全体业主对其享有共有权;利用其进行经营,除物业管理企业外,还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值得注意的是,楼顶广告位与楼顶基本结构部分是有区别的。有观点认为,广告位实际上是一个单独的特定空间,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可以依法设立相应的物权;其利用楼顶基本结构部分,可依照法律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进行处理。
就本案而言,因B公司未获得业主授权,其擅自决定利用楼顶结构进行经营,在不能得到业主追认的情况下,其所签订的相关合同对业主无约束力。C公司辩称其并不知道B公司无权出租楼顶层,因此属于善意第三人,这种借口不能成立。理由是,C公司与B物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尽谨慎审查义务,在未查明楼顶权属之前即签订租赁合同,其损失可与B 公司协商或诉讼解决,依各自的责任按比例承担。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物业公司提请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以书面等方式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取得法规规定的多数业主同意后,可以与C公司签订合同。C公司签订合同后,还应依法向管理广告位设定的规划部门或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然后,才能建设和使用该广告位。
本案中,如果多数业主不同意追认相关合同,则可通过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B公司与C公司拆除广告位,将楼顶恢复原状。如果已造成损失,还可要求B与C两公司依法作出赔偿。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基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物业公司有权擅自出租楼顶吗?
作者:刘玉春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物业公司受业主委托管理业主小区,如未经业主允许和授权是否有权力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